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近期,利用出售低價油卡,吸引大量投資人跟進購買,最後售卡人攜款潛逃的案件層出不窮。近期,

廣東增城

就發生一起大案,某字畫店老闆以從某俱樂部拿到大量低價油卡為誘餌,吸引顧客購買,以1000面值的加油卡為例,只需要800元就能買到,轉手賣給別人,最多能賺200元,一時間吸引了大量顧客前來排隊購買,很多都是一次性購買幾十萬的油卡,而且是預付款,支付錢款後30天才能拿到油卡。而同許多熟悉的案件一樣,在賣了近一年油卡後,收到過億預付款後,字畫店老闆突然不見了。

這種案件,到底是

民事違約糾紛

還是詐騙犯罪?到底是涉嫌

詐騙罪

還是集資詐騙罪?

相關案情還需要等待司法機關查明、審判之後才能釐清。

本案可能僅僅是普通的民事違約

如果該字畫店老闆描述為真,其的確是從俱樂部拿到了大量廉價的油卡出售,只是因為後期週轉不靈,導致資不抵債,因害怕而躲避債主追討,其並沒有將投資人的

投資款

佔為己有或用於違法犯罪或揮霍,那本案可能並不涉嫌刑事犯罪,當事人僅僅在責任範圍內承擔

民事責任

,返還投資款或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這樣嗎,不論是對字畫店老闆自己和投資人而言,都是最好的結果。

本案是否涉嫌詐騙犯罪?

如果該字畫店的老闆,前期利用真實的油卡引誘投資人購買,後期虛構了能繼續提供高額油卡的事實,以收取預付款的形式,大量騙取眾多油卡購買者的鉅額資金,到期日不提供相應的油卡,其失蹤、失聯行為如果是為了攜款潛逃,則可能構成了詐騙罪。

本案是否涉嫌集資詐騙罪?

本案如果涉嫌詐騙犯罪,由於受欺騙而投資的被害人多達200人,數額高達三億,字畫店老闆是否涉嫌集資詐騙罪呢?

集資詐騙罪是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一種金融詐騙犯罪,從犯罪構成上來看,兩罪屬於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存在不少共性特徵,例如,主觀上都以

非法佔有

為目的,即都有騙取他人錢財的目的,客觀上都採取欺騙的手段並要求達到數額較大等等,因此司法實踐中易於混淆。

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前,集資詐騙罪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如

吳英

案。如果當事人被控集資詐騙罪,辯護律師可以根據案情,考慮能否將罪名改變為詐騙罪,從而取到“保命”的辯護效果。而《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規定後,雖然兩罪的最高刑都是

無期徒刑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集資詐騙罪的社會影響更大、屬於涉眾類犯罪,司法機關的打擊力度更大,因此集資詐騙罪的處罰力度也更重,在犯罪數額都達到了兩罪特別巨大標準的情況下,將集資詐騙罪辯護為詐騙罪,或可取到“兩罪相權取其輕”的效果。

兩罪的不同之處在於:

第一,行為特性不同。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而詐騙罪則表現為普通的騙取錢財特性,沒有融資特性。

第二,詐騙手段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

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

集資款

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專案。

第三,被騙物件的公眾性和廣泛性不同。集資詐騙一般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透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而如果該字畫店老闆是透過親友、老客戶等熟人口口相傳(未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進行宣傳),即便該字畫店老闆詐騙的人數較多,一般也只構成詐騙罪,而不是集資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