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的問題上律師的建議和公檢法的建議相矛盾,到底要聽從誰的?
就這個具體案件,律師肯定沒水平,而且坑人。
因為逃稅罪有一款的規定是,已補繳稅款和罰款,已受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除非不是第一次。
這條就寫在刑法201條裡面。
換句話說,就是隻要是第一次逃稅,老老實實把該交的錢交完就沒刑事責任了。
要是聽律師的,不交這個錢,才是真的死定了。
所以,你可能是諮詢律師沒給諮詢費吧。快來我這裡補交。
這個要視情況而定吧。
公檢法人員的建議不一定完全正確。
有時他們為了辦案工作的方便,可能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或者不一定完全尊重並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然,大部分時候,公檢法的意見是有一定道理的,畢竟他們對於案件的實體處理有一定的決定權和主導權。
律師的建議也不一定正確,甚至可能存在誤導當事人的可能性
。比如,有部分律師為了攬案,刻意把案件的後果說的很嚴重,讓當事人感到害怕。有時基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以及律師瞭解的案情多少,這種誤判可能並不是刻意的。當然,有時也是由於您找的律師自身的專業知識水平,辦案實踐經驗的缺失造成的。
如何破解呢?
兼聽則明,偏信則闇。
多聽他人意見,不要盲目。
在尋找律師時,要根據自己案件的性質尋找專業律師諮詢,如題主所言稅務類犯罪,就最好找專業刑事律師諮詢,特別是找具有比較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以及紮實的法律專業功底的刑事律師。當然,為了讓律師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建議必要時付費諮詢。關於如何找律師,此處不再展開,知乎上也有很多的經驗貼,題主可以自行搜尋查詢。
綜合各方面意見,再做出決定。相信這樣您一定可以得到一個滿意的答案的。
PS:題主所說的逃稅問題,明顯該律師的意見是不對的,盲目採納可能真的誤人誤事。
單純從兩句話上來看,其實都沒什麼錯。
因為“控辯雙方”的兩種身份看問題的角度是不一樣的,公檢法作為打擊犯罪的“控方”,所有的證據材料是優先掌握的,客觀的講,如果是比較簡單的案子,公檢法對案情的事實判斷是要比律師更準確一點,在這個前提下,退贓退賠比“負隅頑抗”識相多了
律師作為“辯方”,我還是認為是對司法流程的監督者,如果前期口供不認罪,補交稅款確實等於變相認罪,單純的從邏輯角度來講沒問題。但是你律師得對這個建議負責,現有證據是否確實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別不過腦子光打嘴炮,別害自己的委託人
其實拿逃稅罪這個罪名來舉例,不太合適,因為逃稅罪比較特殊,如果補交了稅款是可以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個“優惠力度”是別的罪名不太常見的,比如詐騙罪,退贓也最多緩刑。緩刑和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不是一個概念,不構成犯罪和不追究刑事責任也不是一個概念
有一部分老百姓,對名譽的看中甚至高過生命,認罪=人生有汙點,至於認罪後給我開什麼條件我都不接受
所以就希望這個律師慎重再慎重吧
律師是為你提供幫助的過客,你付律師費只能保證他的立場,不能保證他的智商。畢竟結果是由你自己承擔,做決策可以參考律師的意見,但不能偏信。
我不瞭解你的案子,不知道你的案子在證據上是否存在問題,但是可以明確的一點是:
如果你是首次因為逃稅被查,補繳稅款一般情況下就到此為止。如果你拒絕補繳稅款,不排除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你要先問自己——錘子在誰手上?
想明白了這個問題,我相信你就沒啥好糾結的了。
更何況,這個律師水平肯定有問題。
我來跟你分析一下。
涉嫌偷稅漏稅,能走到刑事這一步,說明稅務機關已經下達了追繳通知,作出了行政處罰。
因為逃稅罪規定了: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所以明白了嗎?只要補交了稅款,就不是犯罪。
律師說補交稅款等於認罪,簡直是茅坑!
這時候,天大的冤屈也得收著!先把犯罪嫌疑人這頂帽子摘了!
畢竟,
能走行政程式的儘量不要走刑事程式。
行政程式敗訴大不了損失點錢,撐死了行政拘留,最多15天。
但是如果刑事訴訟敗訴,你承擔得起坐牢的後果嗎?
而且,行政程式也並不是說不能夠救濟。
你可以繳納罰款之後行政複議乃至行政訴訟,如果贏了,罰款還可以不用交。輸了,那就上訴,上訴不行再審、再審被駁回申請檢察機關抗訴!
總還有路走,還有後路。
但是一旦不交罰款,那麼移送公安立案偵查,啟動刑事力量,試問,有多少人能夠頂得住這雷霆之力的後果?
恕我直言,
大部分刑事司法人員都不懂稅法,所以,他們相信的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的是稅務機關的計算方法
。
甚至有些稅務機關的計算方法他們都不一定能看懂!
這時候你找誰說理?
處境好的在外面取保候審,處境不好直接關進看守所,那時候你縱有千言萬語,也沒人聽你說。
你還能聽到誰的建議?
對了,
那時候你除了司法人員和看守所的所友,只能見得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