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吳亦凡事件的逐漸發酵,事情已經發展到不可控制的地步。

都美竹的聲聲控訴與爆料不斷,和吳亦凡的沉默不語與第一次發聲,該事件無可避免地包裹上了濃厚的法律色彩。其中諸多細節部分,不僅僅是道德上的問題,已經上升至違法犯罪。

(一)如果都美竹指控為真,吳亦凡已經涉嫌性侵未成年、強姦、聚眾淫亂

“你專門有一個微訊號,去加我們這些未成年女孩”

“選拔要求都是00後和在高考中的未成年女孩”

“現在已經不是7個了……對方有證據,證據有保留,有兩個孩子至今未成年”

“隨著受害者的受害年紀越來越小,隨著從mj到lj,隨著單人到多人”

“我就是被他欺騙灌醉的,事後他說會對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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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美竹的聲聲控訴裡,吳亦凡的行為已經超出道德評價的範圍,上升至違法犯罪。

首先,對於都美竹所指控的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我國刑法依據年齡階段,對未成年少女的性權利進行了保護:(1)對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無論是否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只要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是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均以強姦罪定罪處罰;(2)對於無法從客觀身體特徵及心理表現、行為特徵等方面,判斷被害人是否屬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而對未成年少女年齡發生誤認,因不屬於在明知的情況下與未成年少女自願發生關係,不構成犯罪。

從都美竹對吳亦凡專門向未成年少女下手的表述來看,如果受害人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吳亦凡應屬於明知的情況,已經涉嫌強姦罪;

即使該受害人在自願的情況下與吳亦凡發生性關係,吳亦凡仍然涉嫌強姦罪。據都美竹稱,與吳亦凡發生性關係的未成年少女有多人,如果其中有多個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

,則吳亦凡已經涉嫌情節嚴重的強姦罪,應在更高的法定刑上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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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對於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在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情況下,二人自願發生性關係,則不構成犯罪;

但如果以灌酒迷姦、暴力脅迫等方式強迫與該年齡段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則仍然涉嫌強姦罪。

吳亦凡與未滿18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如果二人均處於自願的情況,則不涉嫌犯罪。然而,在明星對未成年少女本身就極具吸引力的情況下,“勾引”未成年少女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縱然不違法,也還是令人不恥。且女性過早進行性行為、不做任何保護措施進行性行為等等,都不應是一個男性應當對一個未成年少女、成年女性做出的合適、道德行為。

第三,回到都美竹與吳亦凡的身上,據稱二人發生關係時都美竹不滿18歲、且在醉酒情況下,如果屬實,吳亦凡則構成醉酒迷姦的情況。

在女性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醉酒情況下,被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滿足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即使都美竹事後原諒並認可吳亦凡的行為,仍然改變不了該行為的強姦性質,仍然屬於犯罪並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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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吳亦凡是否存在“多人運動”的行為,即使在參與者自願的情況下,因該種聚集眾人(三人以上)進行集體淫亂、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紀法、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其中召集、唆使、提倡、多次參加的人均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且如果是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便會被從重處罰。

(二)都美竹指控為虛假捏造,則涉嫌誣告陷害罪、誹謗罪

吳亦凡工作室對於都美竹的指控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式,但該起事件已經不僅僅是汙衊、誹謗所能評價的事件。

如果都美竹的指控為虛假,則其已經涉嫌捏造、無中生有、任意虛構和編造根本不存在的吳亦凡的犯罪事實,並且採取網路曝光、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吳亦凡刑事責任的行為,即使都美竹沒有主動向司法機關告發吳亦凡的強姦事實,但吳亦凡已經處於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如果這些指控均為虛假捏造,毫無疑問,都美竹已經涉嫌誣告陷害罪,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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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其中也應當有所區分:

(1)因誣告是出於故意的主觀心理,而錯告是對違法犯罪事實存在錯誤認識。如果都美竹屬於錯告的情況,因其並非無中生有、捏造材料,不應當以犯罪論處;(2)如果都美竹借題發揮、擴大事實、部分內容誇大,將吳亦凡的不道德行為、錯誤行為或違法違紀行為等非犯罪事實擴大或上升為犯罪事實;或把構成輕罪的事實誇大成為構成重罪的事實的行為,一般不宜包括在“捏造事實”之內,也不應當將其行為定性為誣告陷害。但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然,如果都美竹所言為虛假捏造並在網上散佈,因侵害了吳亦凡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且該事件已經引發廣泛社會輿論、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

構成情節嚴重,則涉嫌誹謗罪。作為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的,可以數罪併罰。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道德已經不能阻擋人性的敗壞,法律則是道德最後的門檻。在吳亦凡事件圍繞“睡女人”不斷髮酵的過程中,該事件已經不僅是道德評價的內容,而是應當交由法律來處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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