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語】

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

王成忠

枉法裁判罪一案,距2019年4月30日二審開庭至今已491天,仍未有定論,也未再傳出新聞。但法律人卻從未淡忘,時不時聊起,都會問一句“王成忠案結果怎麼還沒有出來?”

一審判處的刑期已滿,二審仍未宣判。9月2日上午,王成忠被取保候審,回到闊別三年的家中。王成忠重獲自由的訊息立即在法律人圈子裡刷屏了。

司法實踐中,有多少“王成忠”?

對於案件本身,囿於非親歷、素材殘缺,且評論在審案件的禁忌,不作過多分析論證。但對於已結案件,我們可以試做分析。

司法實踐中,到底有多少“王成忠”?他們是男是女?什麼職級?因何陷於囹圄?是罪有應得還是情有可原?

具體的個案是看得見的法典,摸得著的規則。透過對同類案件分析總結,我們需要從現象背後發現規律,找出問題所在。

本期文章,以裁判文書公開平臺能檢索到的所有民事枉法裁判罪生效裁判文書為研究物件,窺探民事枉法裁判現實場景,探尋些微民事審判監督管理機制之完善。

司法實踐中,有多少“王成忠”?

一、

樣本呈現:42例民事枉法裁判罪裁判文書資料分析

登陸法信網,在

刑事案由

分類目錄裡找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查詢到裁判文書共145份。經梳理,剔除指定管轄、執行刑罰、申訴、自訴駁回、發回重審、指定審理、提審等裁判文書77份,剔除其他重複、無效裁判文書26份,可供分析的生效裁判文書共42份,涉及49名法院工作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選取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案由,但全部案例中並無一例涉及行政枉法裁判罪。

基礎資訊資料情況

司法實踐中,有多少“王成忠”?

涉及49名法院工作人員中,男性43人,女性2人。80後1人,70後7人,60後19人,50後15人。

考慮到案件時間跨度,進一步分析涉嫌犯案時年齡,其中30歲以下1人,31至35歲3人,36至40歲3人,41歲至45歲11人,46歲至50歲12人,51歲至55歲8人,56歲至60歲4人。

峰值集中於40至55歲年齡段,正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骨幹群體。

從涉嫌犯案時間來說,2000年以前2人,2005年到2009年20人,2010年到2014年20人,2015年至今3人。大學本科9人,大學文化17人,大專文化9人,中專文化1人。

就職級來說,49名法院工作人員中17名庭長,9名副庭長,15名審判員,5名助理審判員,1名書記員,1名院長,1名黨組成員。

就層級來說,中院5人,基層法院44人,無高院、最高院工作人員涉該罪。基層法院44人中,16人來自派出法庭,其中庭長7人,副庭長4人,審判員(助理審判員)5人。

司法實踐中,有多少“王成忠”?

涉利益輸送的案件資料情況

動機上來說,49名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法院工作人員中,僅涉及受賄的15人,僅涉及接受吃請的2人,又接受吃請又受賄的13人,還有2人涉及私自收取訴訟費,僅17人未涉及受賄、接受吃請等物質利益輸送行為。

但即使這17人中,除了3人為結案私自偽造撤訴申請,以及一起法院院長牽頭為地方國企“改制”的案件外,僅一件未發現存在利益輸送,其餘均涉及因親友、同事、代理人“打招呼”而徇私情。

司法實踐中,有多少“王成忠”?

民事枉法裁判罪犯罪金額普遍較小。法官收受情況來看,大多數金額為幾千到幾萬不等,僅有一例索賄115000,一例受賄200萬。相比之下,半數以上案件的標的額在數百萬、上千萬。

就所涉民事案件型別來說,多為債務類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基層法院的常見案由。

42件案件中,18件涉及虛假訴訟,其中多是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審判人員均明知系虛假訴訟仍違背事實進行裁判,甚至親自指導、參與造假。虛假訴訟多伴隨了製造管轄、違法缺席審理、指定分案等情況。

定罪量刑資料情況

49人中,無罪3人,有罪免處16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1人,有期徒刑25人,另有6人未認定枉法裁判罪,認定了瀆職類罪。因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的23人中,除1人適用緩刑外,平均刑期為25。3個月。

司法實踐中,有多少“王成忠”?

程式問題資料情況

全部42案中,僅3案實行了跨中院異地管轄,其他案件均只在本地市州內實行異地管轄,案件若二審仍在當地中院。

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決定將王成忠案指定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實屬罕見。42件案件中,無一啟動啟動迴避程式和懲戒委員會程式。

二、檢討反思:民事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執行現狀與問題

就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的《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落實

司法責任制

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對此均有涉及,然而,透過以上資料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細密性和完備性仍有不足,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必要而迫切。

民事枉法裁判風險源頭治理缺位

統計分析發現,民事枉法裁判罪多都伴隨明顯的物質利益輸送和人情影響,王成忠案此類無證據顯示辦案人員涉及物質利益輸送的較為少見。

如吳靈一案中,法院認為“在吳靈作為林金秋案件的主審法官期間,多次收受林金秋賄送的錢款達45000元,由此可以證實吳靈存在枉法裁判的動機,主觀上有枉法裁判的故意。”

以審判監督管理角度來看,管住了徇私情、私利的行為,也就管住了枉法裁判的主要風險點,但無論是從樣本案例還是相關審判管理監督檔案精神來看,對徇私情徇私利的源頭治理鮮有涉及。

管理監督失效

事前監督失效

從考察樣本來看,事前監督的失效主要表現形式一是拖延案件辦理時間,侵害當事人訴訟效率利益,如談金華一案中,法院查明談金華“同時為拖延辦案時間,不按照規定時間到立案庭立案。”

二是指定分案到指定承辦人手中,為枉法裁判創造條件,如在曹正生一案中,法院查明“起訴前,

李文明

向時任張灣法院民二庭庭長的被告人曹正生打了招呼,曹正生便通知立案庭將該案立案後轉交民二庭,並由其本人辦理”。

事中監督失效

考察樣本案發大多因舉報,極少看到事中審判管理監督的身影。而一些案件存在明顯異常,審判管理部門,立案部門未發揮預警、管理功能,對法官的違法行為往往一路綠燈。

如吳靈一案法院查明“在被告人林金秋作為原告起訴被告

袁某某

等人借貸糾紛的十二起民事訴訟案件中,對於被告不明確的案件未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對於應依法送達法律文書的未依法正確履行送達義務……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枉法裁判,均支援了被告人林金秋的訴訟請求”。

事後監督失效

從考察樣本來看,法官枉法裁判行為被發現後,紀檢監察繼續缺位,未能及時啟動對案件的審判監督,如

閆家山

一案中,閆家山供述稱“3月20日院裡給他記過處分,後免去審判員職務,但是到現在為止案件還沒有處理”,當年5月20日,閆家山向檢察院主動投案。此中,對於案件的後續處理及質量評查並未及時啟動,事後監督失效可見一斑。

另一方面,法官懲戒制度仍停留在紙面。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將於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但同時也規定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確定,具有實際操作意義的《法官懲戒工作辦法》仍未出臺。

法官懲戒委員會聽證和審議並未實際運作起來,而司法實踐中已經在呼喚懲戒制度的儘快推行,如

姚建剛

一案中,被告人提出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應作為對姚建剛懲戒的前置程式。法院以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為由不予支援。

領導幹部監督管理兩極化

隨著司法責任制度改革的深入,審判權力下放,出現領導幹部管理監督兩極化現象。

一種情況是 “放權”不管。

責任制後領導幹部不願管、不敢管、不會管的問題突出,其結果是院庭長的監督形同虛設,部分案件出現審判質量下降等問題。

一種情況是“掌權”不擔責。

案件承辦人被追究民事枉法裁判罪,並未見相關領導幹部因非法干預或不履行監督責任被追究責任。儘管《法院組織法》規定,“對於領導幹部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並報告;有違法違紀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不可否認這是制度層面的進步,但因其可操作性不強,實踐中作用有限。

在不改變法官業績評價、職務晉升人為主觀為主的考評機制情況下,法官要“全面如實記錄並報告”干預辦案的情況要冒著極大的風險。

審判組織監督管理失效

“名合實獨”“合而不議”現象一定程度上存在。

案件一旦出現問題,追查合議庭筆錄時,合議程式因關涉合議庭成員的重大利益,原有的“現象”就成了“問題”,甚至最終影響到法官刑責。

如王栓成一案中,王栓成供述稱:“二審卷宗第14頁的合議庭筆錄,沒有合議過,這個合議庭筆錄是事後補的……我們庭裡的實際情況是每個法官所辦案件的合議庭筆錄都是由本人制作,我的其它案件也是這樣,書記員不參與案件評議,也不承擔合議筆錄的記錄和製作。”

上審委會審批難的問題一定程度存在。

王成忠在審理涉枉法裁判罪的民事案件時曾提出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但主管領導不同意上會,王成忠按合議庭意見進行判決後獲罪。

一方面,審委會不擔責。

從樣本來看,無審委會委員擔責的先例。梁某甲一案,梁某甲堅持範某未過上訴期,還為此事與其庭長產生矛盾。審委會最終決定範某上訴期已過,不能上訴。最後合議庭的決定是執行審委會的決議按不能上訴處理。對此案件枉法裁判責任的承擔,最終卻只梁某甲一人。

三、路徑探微:民事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三重建構

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為代表的一系列檔案,對於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提出了系統科學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結合對民事枉法裁判罪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筆者認為還可以從事前、事中、事後三方面對機制進行完善,以構建更為合理、有效、可行的民事審判監督管理機制。

(一)對權力尋租空間的事前壓縮

1.建設更高層面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枉法裁判現象一定程度來自於法院司法服務壟斷地位,當事人不能“用腳投票”,大量糾紛進入法院。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案件總量控制的同時,在很大程度上也能減少當事人與法官之間權力尋租活動的發生,一定程度能倒逼法院透過提高司法服務水平來為公眾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力救濟。

2019年7月19日在四川成都召開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提出開展訴源治理,從源頭減少進入法院的案件。法院應借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東風,協助構建更加最佳化協同高效的

政法機構

職能體系,建立更高層面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當法院無法再憑藉壟斷優勢以高昂的訴訟價格提供訴訟產品和司法服務,以權力租金形式表現的法院的腐敗“利潤”將被多渠道的爭端解決機制所平攤,從而在客觀上起到對司法腐敗的預防作用。

2.以技術手段壓縮人為灰色空間。

一是現有技術的貫徹落實。

首先須解決恰恰不是技術的更新迭代,而是現有技術的維護鞏固。要以技術手段貫徹隨機分案,制定規則嚴格限定指定分案,壓縮案件分配中的人為干預,杜絕法官非因正當事由主動要案件,減少分案環節產生的不廉、違法隱患。

二是進一步運用大資料、雲計算監測風險點。

透過審判管理系統自動提示其他法院、其他法官正在審理、執行或已經審結、執結的關聯案件,對其中有枉法裁判風險的諸如虛假訴訟自動甄別,將一部分虛假訴訟在立案環節過濾掉,對一部分可疑案件進行重點標註,提醒承辦人審慎對待。

三是探索更全面、更深層次的司法公開。

見不得光的事都在暗箱中操作,司法公開是壓縮灰色空間的有力手段,隨著庭審公開、裁判文書公開的全面推進,我國司法公開水平取得了長足進步。未來,應探索更全面、更深層次的公開,適當公開法官自由心證、合議庭少數意見、審委會意見等裁判核心要素。

3.從源頭打擊虛假訴訟和訴訟掮客。

一是打擊虛假訴訟。

在法信上檢索,發現涉及虛假訴訟罪罪名裁判文書僅176份,相比龐大的虛假訴訟基數,實踐中虛假訴訟的刑法規制較少。司法秩序是虛假訴訟罪的主要保護客體,透過

實證分析

也呼應了該結論,民事虛假訴訟與民事枉法裁判罪相伴相生,對虛假訴訟行為,應主要從保護司法秩序角度加強打擊,以利於法官枉法裁判的源頭治理。

二是嚴查訴訟掮客等相關人員。

“訴訟掮客”是指一些利用當事人急於找熟人拉關係的心理,以請客、送禮、拉關係為幌子騙取當事人財物或謀取某種期待利益的特定人群。考察樣本案例中,訴訟掮客若隱若現,甚至一部分法院幹警、律師扮演了這個角色,為害更甚。法官被追究枉法裁判的刑事責任,而一些充當訴訟掮客相關人員卻逍遙法外,繼續為禍司法。對此也應從源頭治理,打擊訴訟掮客,最佳化法官的履職環境。

(二)加強事中監督,及時糾正審判權的不當執行

1.強化各審判主體的監督管理功能。

一是加強對合議程式的監督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提出“合議庭原則上應當隨機產生”,囿於案多人少的矛盾,實踐中難以落實。相比對合議庭組織架構的規制,加強對合議程式的監督管理或許更具實操性。

合議程式是審判權利執行的核心環節,但實踐中卻是民事審判監督管理的薄弱環節,是否真合議?合議的質量如何?合議過程有無書記員同步記錄?這些問題事前事中無人問津,往往是事後倒查才發現合議程式存在問題。下一步應將案件評查的重點集中於合議程式,及時糾正、通報合議中存在的程式性問題,倒逼法官真合議、高質量合議。

二是審判委員會責任承擔。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成員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最終裁決權,具備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主體資格。理論上,枉法裁判的原因若來自審判委員會的意見,應對所有參與裁決者以共同犯罪論處。實踐中,我們也應加強對審委會發表意見的規制和管理,不能放任審委會濫用權力阻止“棘手”案件上審委會。對於案件意見的發表應承擔相應責任,

審委會

成員發表意見時自然更加審慎。

三是發揮專業法官會議的“中立”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正式提出由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合議庭提交的法律適用問題,將其確立為“諮詢機構”。專業法官會議對案件處理結果沒有最終裁決權,只作為案件處理的參考,不具備民事枉法裁判罪主體資格,正亦因如此,應利用好專業法官會議這種“出離”的特殊地位。

同時設定規則,規定若裁判最終與專業法官會議結論不一致,應予以說明備案,一方面發揮專業法官會議的諮詢價值,也從一定程度上能以“第三方”中立角度對承辦人是否公正司法起到比照作用。

2.釐清干預過問案件和正當監督管理的界限。

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全國多數法院已經廢除了裁判文書領導籤批制度,由承辦法官或合議庭自行簽發法律文書。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原有科層制仍無時無刻不在施加影響,業務庭長、分管副院長、院長、審判委員會與承辦法官或合議庭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他們實際上與合議庭分享著裁判權。

承辦法官、合議庭成員與業務庭長、主管領導、院長之間存在博弈。2019年7月19日在四川成都召開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完善領導幹部監督管理機制,準確釐清干預過問案件和正當監督管理的界限。

但“干預過問案件”和“正當監督管理”之間僅一線之隔,如何掌握此中平衡,防止矯枉過正,關鍵在於完善“正當監督管理”的程式保障,提高“干預過問案件”的違法成本。

應落實院庭長正當監督管理全程留痕機制,對於院、庭長未留痕的案件,法官、合議庭有權拒絕接受監督管理。若事後倒查發現院庭長監督管理未留痕,根據具體情況比照干預過問案件情形追究院庭長責任。

3.完善法官與利害關係人監測、區隔制度。

建立法官與當事人區隔制度。資料分析可見,收受錢財的行為有一部分發生在辦公室。很多法院嚴禁當事人進入辦公區,嚴禁法官在自己的辦公室接待當事人,雖然只是治標之策,但易於執行,對於警示、防範收受行為能起到一定作用。

資料分析可見,受賄行為往往發生於吃請過程中,接受吃請有極大的廉潔風險,法院對於法院工作人員業外生活應加強約束,從警車使用,差旅審批、報銷制度,食堂、宿舍管理上注重精細管理,在衣食住行上,提高後勤保障水平的同時提高不廉行為的成本,讓法官趨利避害作出合理合法的選擇。

分析案例可見、一些律師、法律工作者與法官建立了長期、固定的利益輸送鏈。正因利益輸送的長期固定特徵,給予以識別提取、動態監測提供了基礎。應探索在法院、檢察院系統內部對律師代理情況進行公開、對司法人員辦理案件長期由同一名律師或者同一個律所代理的,建立動態監測分析機制,對涉嫌利益輸送等問題的依法嚴肅查處,嚴防任何“勾兌”。此舉有助於發現、查處隱藏的利益鏈條,也能對相應操作起到警示扼制作用。

(三)完善事後責任追究體系

1.建立法官作為被告人刑事案件異地審判機制。

最高院大法官

胡云騰

曾在文章裡指出,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有關部門不樂意。為了照顧有關方面的面子或情緒,一些法院對宣告無罪就畏首畏尾了。

要避免有關部門的不合理干預、干擾,實踐中切實可行的辦法是實行異地審判。但我國立法中並無對法官作為被告人刑事案件異地審判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年)第1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如果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為避免干預、干擾,不少地方對一些被告人級別較高的職務犯罪案件實行異地審判。但對於什麼情況、什麼級別的官員應實行異地審判,並無統一標準,多由地方政法機關個案協調。法官行政級別普遍較低,所以實踐中極少實行異地審判。

王成忠案因在原其就職法院審理,引發群眾對案件公正性、權威性的懷疑後再指定管轄,又開了案件進入二審階段指定管轄的先河,收穫普遍讚譽的同時也有意見認為此舉涉及程式違法。這是立法空白的前提下,法院遲早要遭遇的尷尬。

異地管轄既能排除非法干擾,確保腐敗犯罪案件追訴和審判的公正。也能消除社會公眾對追訴和審判公正的擔憂與誤解,進一步增強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與其總這麼尷尬,不如早日推動立法,建立法官作為被告人刑事案件異地審判制度。對於法官作為被告人刑事案件,在省一級層面協同公安機關、檢察院異地偵查、起訴,由省高階人民法院指定異地管轄。

2.以異地法官當地審解決全體法官迴避問題。

王成忠案二審中,其訴訟代理人

徐昕

申請整個遼源中院整體迴避,實際效果相當於提出了

管轄權異議

。以申請回避之名行管轄權異議之實。應對此種情況,也可以實行“異地法官當地審”來解決該問題。既避免了異地審諸如調查取證不便,司法成本高的缺陷,也能消除社會公眾對同事審同事的擔憂。

3.區分瑕疵與違法、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結合。

最審慎的法官也可能把案子搞錯。事出必有責的追責思維,必然大大挫傷法官的積極性,也與司法規律相違背。對於職務行為造成的判決錯誤和損失應當免責,對於超出了法官職業倫理範圍的不當行為,則應依法追究違紀或刑事違法責任。

按照司法規律來協調好紀律問責、刑事追責問題,確保法官能夠依法正常履職,真正使法官不因行政式 、運動式的干擾而承擔風險,不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受到懲罰。

如果查明行為人不是故意違背事實或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也不能認定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如果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符合其他瀆職類犯罪要件的,以其他瀆職類罪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4.將懲戒委員會作為刑事追訴的前置程式。

只有修法將懲戒委員會作為刑事追訴的前置程式,才能真正將懲戒制度落到實處。應規定經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涉嫌犯罪的結論後,才能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避免追究法官責任的程式過於隨意,也許最終結果是法官並沒有什麼問題,但主審法官卻已經被換掉了,這既損害了法官的權益,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 。歸根到底,審判權執行受到了不利影響。

5.吸納民事法官參與民事枉法裁判罪案件審理。

檢察機關過去側重於刑事案件的研究,對民事案件的知識點掌控,要遜於他們對刑事案件的把握。即使是法院的刑事法官,可能長期從事刑事案件審理,對於民事案件也不一定精通。雖然民事枉法裁判罪是刑事犯罪,但是否構罪終究還是要回歸到對民事案件裁判是否枉法的判定上來。故而,在民事枉法裁判罪案件審理中,應探索吸納民事法官參加合議庭。

司法實踐中,有多少“王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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