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國家發改委釋出招投標大改革,這可是相當於地震式變化,其中有五點值得我們去關注,如果不清楚這些,那我們將會走很多彎路的。

第一、進一步明確招投標過程中對企業經營資質資格的審查標準。

之前有很多專案在招標專案中的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檔案、招標公告中都明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有的時候還明確有其他專案者可作為加分項。這一行為其實是對潛在投標人的一種歧視和不公平競爭。現在大家都知道BIM行業很火爆,但是真正應用

BIM技術

的專案真是寥寥無幾,雖然應用少,但是很多建設單位都在招投標時掛上BIM作為招投標附加條件,讓很多傳統單位望塵莫及。

為了讓自己滿足各類招標專案的條件,儘可能加大中標機率,很多單位在註冊公司時都想著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加入各種經營範圍,好在現在政策改革,再也不用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而太糾結了!

第二、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服管”改革。

引導監督招標人根據招標專案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那麼一些額外附加條件儘可能的規避掉,同時還會做到事後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保證更多投標人利益。同時大力推導電子招投標標準化,引領行業轉型升級,讓各類資訊資源互聯共享。

畢竟未來都是各種電子時代,比如之前去看病,只有手寫的病歷本和醫生下的手寫醫囑,有的時候對某種藥物過敏,每次去看病都要重複說。現在全部都是電子病歷電子醫囑,之前看過什麼病用過什麼藥都是一目瞭然的,方便了生活方便了你我他。同樣

電子招投標

推行也是勢在必行的。

第三、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做好企業登記工作。

營業執照

上的經營範圍並不能反映供應商的所有經營資格。即便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裡有相關內容,也並不表明該供應商必然有相應的經營資格。之前有些為了得到專案而平白增加很多經營範圍,反而自己不具備此能力,那也沒辦法去做啊。因此,

營業執照已無法反映供應商的經營資格情況,從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來判斷供應商的經營資格顯然是錯誤的

這也是證照分離改革的根本所在!

而對於

建築許可

來說是包含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和

從業資格許可

兩方面,只要你這兩樣符合就可以。此時,判斷供應商的經營資格,不管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只看相關行政許可證書;如果沒有

行政許可證

,則不需要審查其經營資格,也不需要從經營範圍來判斷其經營資格。

第四、形成各部門共同維護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的工作合力。

我們前面已經說到改革之後就讓之前的不公平避免掉,之前招標方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為理由排斥其他投標人,現在發改委的政策通知一出,招標方就不能再這樣操作了。

作為招標方,我們結合專案實際情況填寫對應的資格要求;作為投標方,根據招標公告給出的內容我們準備配套的資料。對於專案甄選這是重中之重,專案很多,而我們真正要去做的專案必須認真思考。準備就緒之後,那就是理解標書中的內容,開始組織投標工作了。

以上幾點均是鄙人個人看法,如有其他意見,歡迎評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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