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

中,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的爭奪是很常見的,特別是在只有一個孩子的情況下。

按照

司法解釋

的規定,兩週歲以內的孩子一般跟隨媽媽生活,滿十週歲(部分地區跟進

民法總則

,八週歲)的孩子撫養權法院一般會尊重孩子的意見,只有兩歲至八週歲之間的孩子撫養權歸屬需要法官綜合考慮男女雙方撫養條件和實際照顧孩子的情況,甚至是男女雙方父母的協助照顧能力來綜合判決。

那既然孩子撫養權歸屬已經有這麼明確的法律規定,為什麼還是會出現撫養權爭奪問題以及離婚前搶奪孩子?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最高院關於子女撫養司法解釋第3條。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年滿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男女雙方均要求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跟孩子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可予優先考慮。

所以,有些當事人之前沒有跟孩子生活過,甚至和孩子之間的感情很陌生,離婚前搶孩子就是為了創造跟子女生活時間較長的條件,以便到時候法院可以以此條為依據將孩子撫養權判給TA。

二、離婚案件週期漫長,可人為創造“與子女生活時間較長”。

眾所周知,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時,如果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一般不準予離婚。如果是簡易程式審理,可以3個月審結。3個月只是大概時間,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的法院案件量大,不一定能夠在規定期限內審結。

判決不準予離婚後,當事人需要等待6個月才能再次起訴。等到TA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時間已經過了一年以上。

因此,搶到孩子的一方為了繼續增加與孩子共同生活的時間,會千方百計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爭取在對方提起第一次離婚訴訟時判不離婚,等到對方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時間已經是一年之後了。

三、撫養權執行難。

舉個例子,小明與

小紅

離婚,法院判決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子歸小紅,但小明在拿到判決後卻不配合過戶。小紅可以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法院會發函給房管局,強制把房子過戶到小紅名下。這就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效用,它不需要當事人的配合。

但在涉及人身關係執行的撫養權上,法院“無法”強制執行。

要執行撫養權,法院必須把孩子帶過來,如果對方拒不配合交出孩子,法院強制執行可能會對孩子產生不良影響;而如果法院採取間接手段,對對方進行

司法拘留

或罰款,又可能會導致孩子失去監護,導致雙方矛盾更加激化。

基於上述原因,法官會在審判離婚案件涉及子女撫養權時著重詢問孩子跟誰生活時間較長,目前是跟隨哪一方生活。

以上三個原因形成閉環,導致了有些人在離婚前“先下手為強”搶孩子。

前面普法了一大堆,總算是可以進入正題講筆者經辦的這起案件了。

案情並不複雜,雙方財產爭議也不大,難的是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甲方在第一次離婚判決後搶走了孩子,把孩子放在了自己父母的老家,並迅速提起了第二次離婚訴訟。

孩子單獨跟隨乙方家庭生活多年,乙方父母在見到甲方來看孩子的時候還很高興,認為小兩口還有和好的可能,但沒想到甲方在支開乙方父母后迅速帶著孩子走了,之後無論是打電話還是找上門都拒不透露孩子的下落。

筆者在接受委託後指導乙方做了以下幾件事:

一、固定甲方搶孩子的證據。

在甲方搶孩子的地方報警,在詢問筆錄裡詳細描述甲方搶孩子的整個過程。報警最好當天就及時報警,隔了幾天再報警可能溝通起來會麻煩一點。

當然,民警在聽到是甲方帶走孩子之後,可能會說這是你們家務事,他們愛莫能助。但是沒關係,報警是為了及時拿到報警回執和筆錄,以便還原甲方當天搶孩子的案件事實。

乙方父母作為當天被搶孩子的親歷者,可以考慮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二、整理乙方及乙方父母照顧孩子的證據。

整理乙方及乙方父母自孩子出生以來一直照顧孩子的證據,這部分證據較為繁瑣但至關重要。

因為根據最高院關於子女撫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男女雙方撫養條件相當的情況下,孩子單獨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較長時間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這也是為了證明被搶之前,孩子實際上跟隨乙方家庭生活更長時間,甲方故意搶走孩子,改變了孩子的生長環境,不能作為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這部分證據筆者讓乙方準備了許多,涉及孩子日常衣食住行、保險、就讀學校等全方面的證據。

三、去甲方父母老家確定孩子是否在當地。

甲方在搶走孩子後,將孩子放到了自己父母老家。筆者建議乙方方過去實地看看,順便也可以拍攝一下甲方父母的居住情況(老破小),與乙方家庭形成對比。以此證明甲方父母的

撫養條件

顯著劣於乙方。這部分證據在後期擊穿了甲方提供給法院證明自己父母家庭條件好適合養小孩的證據。

乙方確認了孩子在當地,但未能見到,雙方發生衝突,筆者指導乙方在當地報警甲方藏匿孩子,拿到報警回執。

四、對甲方藏匿孩子進行取證。

孩子被搶後,筆者指導乙方、乙方父母定期跟甲方溝通要求見孩子,溝通時注意保留證據。

透過微信、簡訊向甲方定期傳送諸如“孩子現在在哪裡”,“你什麼時候把孩子送回來”,“我什麼時候可以見到孩子”,“我能跟孩子通個影片電話嗎”等對話,甲方對上述對話都沒有迴應,後期甚至將乙方拉黑。但沒有關係,這些對話都可以作為甲方故意藏匿孩子不給乙方見的證據。

開庭前,筆者將這些證據提交到了法院。

庭審中,面對如此之多的證據,甲方當庭承認了孩子之前一直是跟隨乙方家庭共同生活,自己也確實在沒有經過乙方家庭同意的情況下帶走了小孩。部分法院允許律師在這個環節向對方當事人進行發問,所以如果對方在庭審中咬死不承認自己搶小孩,代理律師可以好好利用這個發問環節。

最終,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給了乙方。隨後,雙方又達成和解,孩子也回到了乙方家,案件圓滿結束。

2018年2月7日出臺的《廣州市

中級人民法院

家事案件審理規程(試行)》第六十七條規定了有爭搶、隱匿未成年子女等行為的一方可以剝奪其撫養權。2018年7月16日實施的《廣東法院審理

離婚案

件程式指引》第十二條也規定了對搶孩子的行為可以申請保全,責令對方交出小孩或禁止再搶奪、轉移、藏匿未成年子女。

總體來說,全國各地法院對於搶孩子的不良風氣是有出臺越來越嚴厲的懲罰措施的趨勢。所以,當離婚遭遇對方“搶孩子”時,一定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