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伊琍代言的奶茶店“茶芝蘭”被爆出涉嫌詐騙。

據瞭解,該品牌以虛假品牌奶茶招商加盟,騙取加盟費高達7億餘元。

明星廣告代言行為,到底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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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豈能變成詐騙“幫兇”?不應給明星“打擦邊球”、鑽法律空子的機會。

明星廣告代言,馬伊琍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呢?

我們首先看行政責任。

明星為禁止廣告代言的產品,如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代言;明星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代言,明星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然代言,明星將遭受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責任。

我們再看民事責任。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明星廣告代言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最後看下刑事責任。

如果廣告代言人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共同實施虛假廣告發布行為,造成危害後果,且達到刑法追訴標準,也可能成為虛假廣告罪的共犯。但這已經不屬於廣告代言行為,而是共同犯罪行為。

目前法律的規範,針對明星代言行為的約束相對欠缺,但這些明星的行為卻影響到千千萬萬的普通老百姓的利益,法制該健全了,不能再以老百姓們慘痛的代價,換來立法者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