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性侵養女案的案件分析

性侵養女案繼續發酵

https://www。zhihu。com/video/1233861405222625280

2020年4。15 男方出示最新證據

我感受到女孩即將崩潰的精神狀況!

我覺得應該立刻安排心理醫生治療和保護女孩!!!否則女孩隨時可以自殺!!!

女孩需要急救!我是想呼籲社會要給與女孩更多的關愛!!!

因為下次女孩自殺,會在沒有人的地方!!!

要緊盯著女孩!!!千萬千萬別讓女孩自殺。男的把錄音放出來。對女孩的傷害是特別的大!!!

大家好,我是小雨 以下是音訊版。為了防止大家眼睛看的累,所以我特地出了這個音訊版

話說,你們都沒有聽音訊嗎?我特地請了3個朋友幫忙配音呢

最近和我的一個律師朋友(女性)一起梳理了一下鮑毓(yu)明性侵養女的案情。其實我是不太願意談的。畢竟我這種UP主,還沒多少流量,如果說的話讓人聽了不舒服,就會被一大群人拉黑。其實是非常不划算。但是,還是覺得有必要談一談這個案子。畢竟梳理也花了不少時間,就當做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科普。

宣告,我和鮑某以及

李星星

(化名)沒有任何利益關係,所以絕不會有任何偏私。也絕不站位。只是梳理案情。

首先,我們在網上得到的是倆份結論迥異的報道。一份是南風窗的和澎湃網的,一份是

財新網

的。有意思的是,南風窗沒有采訪到鮑某,而財新網沒有采訪到李星星(化名)。這是分明都有偏私。

財新網刪除了自己的特稿,現在僅剩下南風窗和澎湃網的。

但是鑑於南風窗的最新報道,和澎湃網的8分鐘影片版本,也同樣敘述了和財新網同樣的內容。所以,我並不做修改。財新網的問題是在於屁股坐歪了,沒有從客觀的立場去報道,而是預設了男女雙方是戀人的前提。這是不符合新聞道德的。也是我所不認可的

宣告,我絕無侮辱女孩之意。

本著偏聽則暗,兼聽則明的原則,本影片將二者的資訊進行對比。儘可能的推理還原事情的本相。我們把二者報道的共同點和矛盾點梳理出來。

時間線

2014年4月20日,晚上9時20分,鮑某第一次在某論壇發帖 欲收養健康寶寶 並留下QQ(財新報道)

2015年2月8日凌晨時分,鮑某連續2次在天涯論壇送養新生兒的帖子裡回帖,並留下自己的QQ(財新報道)

2015年4月份,經網友介紹,李母和鮑某認識了。(南風窗報道)(認識時間與財新網報道認識時間衝突)

2015年9月前,李母在網上瀏覽關於收養女寶寶的帖子。(澎湃報道)

2015年9月,鮑某稱,有人自稱李星星(即蘭兒)媽媽,加了他QQ,對方說有個孩子14歲,鮑某起先不願意,李星星媽媽堅稱,讓他見見再說。

2015年9月,透過網站中間人,李母和鮑某約定見面,讓鮑某帶走女兒。(澎湃報道)

2015年10月,他去了南京第一次見到李星星母女,蘭兒是一個身高接近1。7的女孩。

鮑某不想收養,李母說有空帶她出去玩玩,看看能不能相處。在出去遊玩幾次之後,李星星表示很開心,每次分別都哭著說,“叔叔,我不想讓你走”鮑某表示自己單身,無法收養14歲的女孩,李母說,那就等她到結婚年齡你們直接結婚就好了。李星星表示願意。鮑某也同意。(這部分描述,與南風窗,澎湃網報道相左,南風網稱,其母是因為要給女兒衝災,才找養父母的,鮑某是經網友介紹和其母認識,本意鮑某主動想和其母組成家庭。見了面知乎,其母覺得男方40歲並且未婚了,有些動搖。這裡絕對有一方說謊。)

2015年11月,鮑某帶著李女到北京上學。(南風窗報道,在帶走時間上與澎湃報道相矛盾)

2015年12月31日,鮑某在天津老家對李女實施了第一次性侵,隨後帶到北京不讓出門。(澎湃南風窗財新網三者都報道了,可見這是一個確定事實。)

2016年1月初,性侵發生幾天後,

李女

拿到手機,即網路求助,在網路人士指引下,前往北京某派出所報警。(南風窗報道)(此處與財新網衝突。)

2016年1月7日,李星星就回南京了。有聊天記錄為證,李星星發來訊息稱,到家了,鮑某回覆,好的,多休息吧。其間,李星星多次發信息稱自己想念鮑某,有全套聊天記錄為證。

2016年6月。李星星第一次報警(財新網報道)

2016年1月底春節期間,李女沒有回家,而是鮑某帶著旅遊去了。(南風)

2016年2月7日。鮑某發拜年祝福。對方回覆 謝謝 彼此彼此。

2016年2月14日。鮑某發信息讓李母把女兒的初中畢業證,成績單都發過來。以供他聯絡北京的學校。

2016年2月15日,李母回覆,關於暑假後上學的事宜。並表示關心孩子的學業。

接著,李母提到,“還有你是確定事情還是定下來了嗎?因為搞得我也摸不到頭腦,舉個例子,就算一個母親嫁女兒也要光明正大的,你說是吧?”

鮑某回覆,“當然是的,我完全理解您的心情的”

李母反覆提到自己“摸不清頭腦”因為兒子的事讓她很煩,沒時間和鮑某討論這個事情。“你接孩子還是培養感情,因為其他的你也沒詳細說過”

“因為這個事也是大事情,都要光明正大的無論那種方式,剛才也說了母親嫁女兒也沒有不光明正大的,這個也要給個說法,也都要有個保障,你說對吧,不能對孩子不負責任”

2016年2月26日。貌似是李星星用其母的QQ聊天,透露道母女已經快到南京了。並表達其對叔叔不理解她的擔憂。“之前我媽有點不同意,現在我說服她了”“我這樣是因為太在乎你了,我不會這樣了”“如果叔叔不喜歡我了,那我尊重你,可以給我一次機會嗎?”

(財新網報道)

2016年4月開始,鮑某將李女控制在煙臺一個公寓內。囚禁虐待並性侵她(澎湃南風報道,此處與財新網嚴重衝突。究竟李星星是否被控制?還是自由?)

2016年4月,鮑某因工作從北京調到煙臺,他稱,整個2016年,和蘭兒都是分隔倆地,透過QQ維繫感情。並有QQ聊天記錄為證。

2016年4月,李星星發QQ資訊給鮑某稱他為“心愛的大壞蛋”並表示“反正我是確定陪伴你一生了,併發了一片題為《叔叔》的短文,裡面寫到“,老師幫我找了很多富二代家庭,特麼都喜歡我,也可以辦理手續,我有很多次可以當富二代的機會,但是我拒絕了。我選擇你是不會變的”此後每一天都發資訊給他。在5月20日,還發資訊“我愛你”6月初,還發資訊提前祝鮑某生日快樂

2016年6月,李星星第一次報案稱被強姦。鮑某的解釋是,因為他忙於工作,疏忽了李星星,導致李星星覺得冷淡,和他吵架,鮑某不理她,於是李星星就報警。

由於證據不足,並沒有立案。(財新網報道)

2016年12月二人似乎和好,李星星對鮑某解釋之前為什麼報警“是因為陌生人對她發了叔叔和別人的聊天記錄,上面說叔叔要去看一個19歲的女孩”鮑某稱是“天大的誤會”(財新網報道)

2017年4月1日,二人又在QQ上聯絡起來,次日,鮑某飛到南京見她。還買了新衣服。

2017年4月8日,李星星第一次以爸爸稱呼鮑某。二者互相關心,其間因為鮑某姐夫名字裡有一個靜字而引起的李星星誤會鬧變扭,後鮑某進行了解釋,並釋懷。

2017年6月,鮑某在煙臺購買一套公寓,並安排李星星來煙臺上學,許諾“你來了就知道,我給你在這邊安排的生活和學習條件,真的是人上人的條件,一百個人中也沒有一個能享受到”他們開始談婚論嫁。李星星表示自己是個感恩的人,鮑某說,真愛是不需要感恩的。李星星說“可是您不是要娶我啊”鮑某說“如果你願意嫁的話,我也非常願意娶你呢”之後,二人開始討論婚紗的顏色,鮑某表示“我一定會加倍珍惜你這個女兒+妻子的”(財新網報道)

2017年8月,李星星和其母親來到煙臺,鮑某表示,李星星手裡有鑰匙和房卡,自己會下樓去海邊玩,也會去圖書館,還請了家教,但是他和李星星相處並沒有長期生活在一起,每次一般幾天。只有一次是一個月,加在一起不過幾十天時間。(財新網報道)

2017年10月,鮑某帶李星星去見父母,說只要成年了就結婚。(財新網報道)

2017年10月29日凌晨,李星星出示的照片顯示一塊電子螢幕上有黃色錄影播放記錄。(澎湃)

2017年11月18日 鮑某出示聊天記錄,二人互道愛意,李星星表示要考到煙臺,不想離開爸爸去其他城市上大學,那樣沒有安全感(財新網報道)

2017年某天,家裡新換了一個馬桶,鮑某強行抱著李女去試馬桶。(南風)

2018年某天,李星星拍下了一張鮑某手機瀏覽幾個“送養”暱稱空間的記錄截圖。(南風)

2018年,鮑某稱,李星星一整年都沒有來煙臺,鮑某沒有出示這一整年和李星星的聊天記錄(財新網報道)

2019年1月3日。李星星第一次向志願者團隊求助。並稱自己13歲被收養,和養父相依為命,然後被養父性侵。(財新網報道)

2019年4月前,李星星主動前往煙臺找鮑某,與他同吃同住。某天,李星星在朋友圈發了一個割腕的照片,結果鮑某趕去看時,發現照片是從網上下載的。(財新網報道)

2019年4月7日,李星星再度報案,警方人士稱,李星星報警之後,會和鮑某拉著手離開,報警的時候,還會打一份外賣留給鮑某(財新網報道)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在煙臺自殺,被他人救下,送警。母親接到警方電話後趕來。(南風,此處和財新網有衝突)

2019年4月9日,鮑某在李女生理期發燒時依然選擇性侵和毆打,隨後李女報警。(澎湃南風)這一天,李女去醫院做了外傷鑑定和體液提取。這一天,檢察院的一位女檢察官提前介入,與李見面。最後鮑某走進筆錄房間,強行坐在李身邊,某警官看著卻沒阻止。(南風)

2019年4月9日的幾天後,警方告訴李女,電視和的電腦裡的檔案沒找到,李隨機索要DNA結果,對方沒給。(

南風

2019年4月26日,煙臺公安局出示一份撤銷案件通知書稱,小芳被強姦一案,因沒有犯罪事實,決定撤銷此案。此事發生後,李女多次嘗試輕生。(澎湃南風)

2019年4月後,在警局,鮑某當著警察的面給李女寫下一份保證書,其中稱呼李女為“現在的女兒,未來的妻子”。(澎湃南風,南風給出了具體時間是6月李和鮑再次廝打時,又去了警局後寫的)

2019年6月起,李女開始住院。醫院檢查結果顯示,李星星患有重度抑鬱症、重度創傷後應激(PTSD)、重度焦慮症,而且陰道損傷發炎。(南風)

2019年8月,母女找到了山東一位律師。(南風)

2019年10月9日,再次報警後,獲煙臺警方立案偵辦,這之後到現在,此案一直在偵辦狀態。(澎湃南風)

2020年年初,李和律師多次致電煙臺辦案警官,但對方電話無法撥通。(南風)

2020年4月9日,鮑某接受採訪稱“自己不會觸犯法律底線,事情並不是像她說的那樣,事情說起來話長,但我和她從來沒有以‘養父女’的關係相處”。(澎湃)

2020年4月9日和10日,事情發酵後,相關公司和集團都宣佈解除了鮑某的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三家媒體報道的全部重點內容,其中和量刑無關的,比如道德批判方面,就不再贅述。

我們討論的重點是。鮑某是否範有

強姦罪

。我們的依據主要是以下三條,

首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於嚴厲懲治性侵未成年案件若干意見》對性侵“不滿十二週歲被害人”的行為採納行為犯標準,即不論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知道或者是否應當知道被害人的年齡,性侵害行為本身就構成強姦罪;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也構成強姦罪。

司法機關

在性侵害不滿十二週歲未成年人的行為性質認定上,採納了嚴格責任標準

21。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意見》第25條列舉的“應當從重處罰”七種情節,均屬於首次納入“從重處罰”的情形。該條規定擴大了“從重情節”的範圍,將具有特殊身份的加害人、進入未成年人生活場所實施犯罪、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等對未成年人傷害最大、影響最為惡劣的情形基本囊括其中,從而提高了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成本,反映司法機關從嚴對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態度。

在我國,十四周歲是法律認可的幼女可以做出同意發生性行為決定的法定年齡界限

OK,我們鑑定鮑某是否犯罪,要看以下幾個關鍵點。

1。 是否發生性關係,發生性關係時,女方是否年滿14週歲。

2,女方是否自願

3,女方是否被迷信洗腦或被人身控制。雙方是否有實際監護與被監護人的關係。

其中1,可以確定發生性關係,這個是三個媒體,以及鮑某李某都認定的事實。李某是個律師出身,可以說他是刻意避開這個點。但是發生性關係不是判斷強姦的依據。因為十四周歲是法律認可的幼女可以做出同意發生性行為決定的法定年齡界限,只要她是自願的,就不能算強姦。

所以是否能判刑,主要看2。3倆點

女方是否自願呢?

很不幸,目前的證據對女方非常不利。

第一,女方不是被藥物或者酒精迷暈,而是在清醒的情況下發生關係。

第二,聊天記錄裡,女方並沒有明確拒絕,反而在發生關係後表現的非常曖昧,甚至直接表達了愛意

第三,男女雙方身體沒有受傷。

第四,現場沒有搏鬥痕跡。

第五,女方出示一張照片,其中男方是赤裸的低著頭擺弄膠帶,而女方這個時候手上拿著手機拍照,這看上去是有利於女方的證據,實際上是非常不利甚至有利於男方的證據,這個時候,女方是自由的,可以躺在床上拿著手機拍照,甚至可以報警的。但是她卻沒有做。反而可以證明是自願的。

第六,女方報警之後,還依然和男方親密,甚至發生關係,這就是完全沒辦法證明是強姦了。

那麼,男方是否存在用迷信思想給女方洗腦呢?

一開始女方母親說是為了給女方找個繼父沖喜。這算是迷信活動,但是發起方並不是男方鮑某,而是女方的母親。而且這也只是一面之詞,根據財新網和澎湃網報道,女方母親是主動透過中介找男方的。這也是非常不利與女方的。

那麼男方是否存在控制女方,限制女方自由呢?

從報道中看,南風窗澎湃以及財新網的報道是截然相反的。南風窗的報道給人的感覺是女方一直被男方控制甚至囚禁在煙臺。而財新網的說法是,3年雙方加在一起的時間也不過幾十天,並且在一起的時候,女方掌握鑰匙和門卡。有出入自由。

二者必有一個在說謊。至少是偏聽偏信。如果南風窗說的是真的,就可以直接抓捕了。如果財新網說的是真的,男方是可以反訴其汙衊。我認為這是這個案件裡的最重要一個點。但是非常好查清楚。只需要調查出行記錄就知道了。

最後,男方和女方是否存在實際

監護人

和被監護人的關係呢?

女方喊男方爸爸。可以做為一個證據嗎?其實,這只是一種稱呼。男方比女方大不到30歲,是不符合

收養法

的。其次,二者在一起的時間如果真的如同財新網所說的在一起三年不過幾十天,也就不符合養父和養女的實際收養。

最後,如果財新網如果說的都是事實的話。女方的確很難打贏這場官司。

最新的訊息

澎湃新聞報道 說男方利用她的個人資訊註冊了一個QQ。

所以我目前有一點不清楚的是,是否可以從技術手段判斷QQ登入地點。如果可以證明的確是男方註冊,女方未使用過這個賬號,的確可以推翻整條證據鏈

男方的確是個渣。但是無奈流氓會法律,誰也擋不住啊。

學過法律的人,做事的時候,基本下意識注意避免法律問題,告律師,實在是難啊,想一想某財經大師的小三案件就知道了。不過,女方既然有代理律師願意接這個案件,想必也是做足了準備的。也絕非凡品,這個案件註定了是神仙打架。我也看了

彭派

新聞的最近影片,律師也的確提到了《意見》第21條。看來是要在這方面做文章,也是想把之前男方的證據推翻。但是,這勢必會造成至少其中有一個人做假證,做假證是必定要坐牢的。也就是說,這倆個人,肯定有人要坐牢。

而如果要硬打官司,我感覺女方的代理律師是打算犧牲女方的母親了。

畢竟如果成立,女方的母親,可能也有人口販賣和強姦罪的嫌疑。

我其實倒是非常擔心女孩的狀況。她的心理狀況很不健康。弄不好真的會去自殺。

就我個人而言,我是同情女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