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什麼條件才能光明正大的生第二胎呢

誰知道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可以生第二胎bluesky6172013-06-01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審批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 根據《條例》),特作如下規定。 一、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範圍 符合《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九種情況之一和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認定標準 (一)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北京市計生委、北京市衛生局合發的《北京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京計生委發[2002]47號,以下簡稱《辦法》)執行。 指定醫療機構,指《辦法》中規定的女方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指定醫療機構和北京市指定醫療機構。 (二)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查驗夫妻雙方父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和申請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生育子女情況證明(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 申請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兩個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養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項生育政策執行。 (三)《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指這對患不孕症的夫妻結婚五年、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未藉助人工輔助手段又自然懷孕的。這對夫妻,須出具指定醫療機構的不孕症診斷證明和民政部門的收養登記證。 “依法收養”是指收養子女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有關規定,並持有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登記證。 指定醫療機構,指《辦法》中規定的女方戶口所在地區縣指定醫療機構和北京市指定醫療機構。 (四)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其子女數按再婚前夫妻雙方累積生育和收養子女現存活數計算,包括生育後送給他人收養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歷次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及其再婚證明。 (五)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從自治區及有陸地邊疆的省調入的少數民族職工; 2、夫妻雙方均系少數民族,壯族除外; 3、調入北京時只有一個子女,並持有調出地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因當地少數民族政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證明; 4、第一個孩子已滿三週歲或女方年齡滿28週歲; 5、當事人戶口遷入北京後,一年內懷孕的,更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一年內未懷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執行。 (六)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此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農村居民; 2.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並且依法生育一個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養子女; 4.其他兄弟簽訂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協議書,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況之一: (1)婚後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齡在30週歲以上,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嚴重影響下一代健康的遺傳性疾病不允許生育,且一方實行絕育手術的; (3)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確係嚴重智力障礙或生殖系統等嚴重殘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歲以上未婚的。 (七)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七項“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這對夫妻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均為農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戶; 3、負責贍養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為農村居民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生育的行為,同時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定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協議書; 5、被贍養的父母均為農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則不再照顧生育。 (八)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九項“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要求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夫妻二人及其生育的第一個子女均為農村居民; 2、夫妻在深山區連續生活、居住三年以上; 3、在深山區從事養殖、種植業等農業生產; 4、家庭生活困難較多; 5、深山區農村居民,夫妻戶口均應在附件二確定的《執行深山區生育政策的行政村名單》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