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銀行風險經理,由於在學校時的專業為會計學,因此在日常的授信專案盡職調查工作中,喜歡將某些審計的思路和方法應用進去。

之所以可以借鑑審計思路,是我認為盡職調查與審計有相通之處:

其一,審計強調保持“合理懷疑”的態度,而銀行授信盡職調查面對的資料,常常也是魚龍混雜,真假不一,需要我們保持合理懷疑的態度;

其二,審計工作主要思路有兩點:一是進行跟蹤核實,即從表至賬,再至證;二是看各種資料間的勾稽關係。而銀行授信盡職調查要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分析。可以借鑑審計工作的思路。

以下是我工作中總結的一些粗糙的想法,和大家分享:

在報表的核實方面,審計規範是要做到“帳、表、證”相符。由於時間、精力所限,目前銀行還只能儘量做到“報表、帳套驗證相符”。當然,如果透過其他維度的驗證,對帳套也產生疑問,就有必要再進行追索,從帳至證,簡單抽取,進行憑證驗證。

我在現場核實時,要求匯出科目餘額表,到三級科目明細,且要求上年度年初至年末,本年度年初至期末,不僅看到時點數,且看到發生數。同時匯出6個往來賬款輔助賬。

在報表與帳套驗證、核對的基礎上,再結合其他核實方法進行驗證。

以下從主要核實引數的角度進行說明:

一、收入

在報表、帳套驗證後,再核實納稅資訊,納稅資訊除取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外,還需現場進稅控系統,統計開票資訊,將各月開票收入加總,驗證納稅申報表銷項收入的真實性,因為實踐中發現有的企業提供的納稅申報表是假的。

報表、帳套、納稅資訊的相互驗證中,實務中主要存在下述兩種情況:

第一種,三個資訊完全相符;

第二種,報表收入大於帳套收入,帳套收入與增值稅銷項收入相符。在民營企業中較普遍,即:帳套是面對稅務的帳套,可以認可;但報表存在虛增或者存在帳外銷售(個人賬銷售)兩種可能,因此需進一步驗證。要求企業務必提供帳外銷售的證明材料。現場看到的帳外部分,往往有紙質個人帳,或單獨電腦、單獨帳套,我在實踐中,簡要從帳套抽取到憑證,同時索取個人賬流水驗證(注:由於目前銀票結算佔比大,對手中的銀票也驗證)。

對於個人賬佔比較大的企業,透過已授信客戶的貸後跟蹤看,難以跟蹤其資金用途,包括授信資金的用途,因此,對於此類客戶建議謹慎介入。

二、產量

對於產量資料,之前客戶經理往往是直接與企業要一個統計資料,效力較差,應該現場取得第一手資料。比如某焦煤企業的焦炭產量,我是透過至焦化廠中控室日統計本上的資料進行驗證;原煤產量是透過磅房系統進行驗證。對於有色礦,我們會核算其與承包隊的結算單據,因為根據承包合同,按提升量、掘進米數定價,因此結算單據上有相關資料;當然,有的企業也存在結算單據也是虛造出的,有必要再核實到銀行流水的支出項。

另外,存在對外承包的,現場要求與承包方的負責人見面,除了解目前產量,也可瞭解到對後期產量的判斷,持續性如何,礦下可採條件如何等。比如,某客戶調查時,承包方對後期產量所述比企業方所述保守,但對產量穩定性較有信心。

三、成本

對於成本資料,包括成本明細,之前客戶經理習慣於直接拿銀行模板給企業填,因此也需要核實。

在成本核實方面,我一方面是遵循制度要求、模板要求,針對細項索取資料;另一方面是自己個性化的方面,就是還是利用帳套資料。

目前,本地區企業的帳套往往是納稅帳套,因為是納稅,從動機上說,納稅利潤儘可能得要少,成本儘可能得核算完整,成本資料相對可信。所以,將帳套資料中的成本資料列出,較企業提供的證明效力更強。比如,客戶A給我提供的成本明細,原煤生產成本僅50元\噸,但從帳套資料看,為79元\噸,而且經溝通,預期後續也沒有能下調的合適理由,因此認定成本資料為帳套資料。

帳套資料中,可能有一些企業調整的痕跡存在。比如,某煤業客戶,雖然是上市公司,但現場匯出的“科目餘額表”中,發現“生產成本”借方結轉至“庫存商品”1。7億元,但“庫存商品”結轉至“營業成本”僅1。4億元,同時庫存商品存貨沒有新增,所以有0。3億元“丟失”。企業回覆:審計調整,將成本0。31億元資本化,調整的理由為巷道開拓,按會計準則可予做資本化,分期攤銷。由於資訊不對稱,此調整是否合適不好判斷;且從同業資料的角度,按1。4億元至噸成本,僅50元\噸多,相對不合理,因此從風險評價的角度,按謹慎原則,我在估算成本時,仍按1。7億元。

四、往來款項

企業出於不同目的,提供的往來賬款的數額、科目明細、主要上下游表均可能存在“修飾”,因此,從帳套資料的驗證,更為真實。比如,客戶B,放的是專案貸款,在做貸後、看帳套時,發現預付賬款中有“XX”,數額也較大,與當時授信審批所述施工方不符,與受託支付物件不符。經進一步瞭解,大額受託支付後,又轉回企業,根據企業安排,再零星支付,因此後續需對包括支付XX的各項支付進行跟蹤,蒐集資金用途憑證。

另外,關於應收賬款的賬齡,企業往往都填在一年以內。從帳套資料也能看出應收賬款的賬齡、可回收性。比如,有的應收賬款年初是那個數,年末還是那個數,看發生額也沒變動,自然可回收性較差。

五、對於第三方資料

由於我國中介行業自律性較差,違規的處罰成本低,做不到真正的獨立、客觀,因此第三方資料的合理性我們需進一步判斷,包括: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抵質押物評估報告、專案可研報告。

對於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對於盡職調查比較重要,我們的很多判斷都是基於財務資料,雖然報表均經審計,但由於年報審計業務的委託人為授信企業,對於年度審計報告資料的合理性我們需進一步判斷。

比如:授信客戶A,雖然核算已相對規範,收入完全開票,但在帳套中的在建工程明細中,發現了A有1。1億元的資本化利息,企業本身利用到工程中的借款資金才2億元,根據利息資本化的會計準則要求,僅能核算不到2000萬元,因此企業有9000萬元屬於“利潤調整手段”,經瞭解,是會計事務所給他們出的實質上違規的“調整”建議,經此調整從“微虧”到“盈利”。

對於抵質押物評估報告,比如採礦權評估報告,我們利用自己在核實過程中取得的資料,與評估報告撰寫人電話溝通,分析採用資料的合理性。比如,客戶C,抵押物為金礦,採礦權評估報告所用引數較低,單位總成本“300元\噸”,但2014年實際成本資料為:單位生產成本為475元\噸(採礦平均360元\噸,採準平均347元\噸,按三年攤銷,年平均115元\噸),選廠處理成本150元\噸,期間費用按32元\噸,合計單位完全成本657元\噸。

將上述差異問詢事務所,其回覆:認同我方觀點。但之所以在評估時將成本資料調低,原因有三:

其一,按評估行業規範,評估所用“實際產量”不可以超“證載產量”太多,而客戶C實際產量近5萬噸(注:日提升能力160噸),事務所解釋:之所以2014年實際產量在3萬噸,原因為目前選廠處理技術較差,品位5克/噸之下廢棄,集中提取富礦石。

其二,實際生產中有部分富礦石,而評估規範要求,必須用備案平均品位。

其三,實際儲量大於備案,從目前探礦情況,增儲空間較大。

因此綜合上述因素,事務所認為參照其同類礦山,此礦評為5。97億元,為合理值。

對於專案的可研報告,我們在實務中,也與設計方進行電話溝通,主要核實的點包括:技術方案的成熟度,國內已投產的公司有哪些,執行情況怎樣;經濟評價和財務評價所用引數的合理性。

比如,客戶A目前焦化聯產LNG,我們見到了設計院,面談時,我們確認了目前“焦爐煤氣分離所制氫,必須就近與下游建立穩定供氣的合作關係,否則存在產品消化問題”。後來和A確認,確實也未簽訂相應合同。我們後續跟蹤此情況,該因素一直未解決,技術方案更改為氫氣甲烷化,均銷往XX。

還比如,經濟評價所採用引數,單價、成本等與我們設定的不一致,單價採用近三年,從銀行授信的角度,可能過於樂觀;成本有的也有可能配合企業,採用的不太合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