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怎麼和老闆說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2-03-16 回答

我的一點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原創,禁止他人抄襲):

辭職,不能以打電話或找人帶信,再或者用微信發去辭職申請,那是不禮貌的行為。一定要先寫好書面的辭職書,然後帶上,去找老闆當面申請辭職:

一、老闆,真是不好意思,我現在提前30天向您申請辭職,以便您好及時找人來交接工作,以便工作能繼續正常開展。

二、辭職的原因:因我的表哥(自己去編藉口:表哥弟、姐妹、物件等)要創業(或他們自己已經開好了的公司),目前太缺少人手,特別是貼心的會計人手,常言道,會計是經理的左右臂膀,所以,早已經邀約多次,要我去幫忙。

三、向老闆表述辭職的心情:老闆,其實,我很不情願離開本公司,因為您很關心、培養和看重我,我十分明白並非常感謝您。但因為是我的親人們需要我,他們說比找外面的會計放心些,故我沒辦法推辭。所以,很無奈,不得不向您提前30天提出辭職,以便交接工作,不給老闆您的工作帶來損失。

四、為此,再次向老闆您表示歉意。並祝願本公司繼續欣欣向榮、發展壯大、財源滾滾!

五、還望您此次能開放行的綠燈。如果我去那邊以後,工作得不舒暢,我就會不管他們了,還返回來求在您老闆門下繼續為您工作。

這樣的辭職,皆大歡喜。你既不得罪現在的老闆,還為自己留下一手的後路,必要時,也是可以返回這個企業繼續工作的,又不臉面,只要此老闆還願意收留你。

搜狗問問

辭職怎麼和老闆說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2-03-17 回答

辭職說辭的順序:

1。感謝公司的培養,領導的信任,同事的幫助。個人的成長離不開他們的扶持。不管未來如何,此恩此情銘記於內。

2。個人的願望本來也是在公司持續發展,並希望在此有更大的作為。

3。轉折來了。但是因為個人的實際情況,不要說什麼公司不好之類的話,只是說個人的情況,有幾種給你選擇,第一、身體原因,無法繼續支撐,第二,家庭原因,發生變故,第三、地域原因,另行發展,第四、意外機遇,親戚朋友希望自己前去幫忙,第五、創業,第六、個人發展方向的轉變。

4。幾個關鍵點:感謝要真誠,意願要堅定,理由要充分,心態要平和。

離開一家公司並不是因為這家公司不好,這和離婚是不一樣的,更不要有什麼道德上的枷鎖,職業人尋找職業方向天經地義,誰也無法保證自己在一家公司幹到老,離職不是叛國,不要有什麼太深的內疚,你要相信一點,即使你離職了,公司也不會垮的。但是,如果能處理的更柔和一些,也許會更好。

辭職怎麼和老闆說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2-03-17 回答

你可以先抑後揚,先說自己要辭職,再說自己想走的緣由,前提是必須積極樂觀的,然後順勢再說一下本單位的一些好話,也可以說說自己在工作中的缺點希望領導能發掘更多的人才。比如:你可以說你想挑戰自我,想到別的地方闖一闖,自己還年輕,要學多一點東西。同事老闆挺好相處的,工作也很輕鬆自由。但我覺得這種舒服的工作會讓我止步於此,我認為自己可以去試試。滿意的話就採納我吧~

辭職怎麼和老闆說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2-03-17 回答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辭職怎麼和老闆說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2-03-17 回答

辭職通法就是因個人原因辭職,比如回家裡幫忙,家裡人安排了工作之類。給老闆面子下臺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