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那麼現實生活中,房屋開發商怎麼操作的呢? 以大型央企某利集團的房屋漏水問題來說,保修期內住戶保修,開發商就來修,修沒修好無所謂,反正來過了。就這麼捱到5年前幾天,集中再弄一下,修沒修好也無所謂。過幾天同樣問題再報修,就告訴你,質保期已過了。

荒唐吧,可笑吧,可悲吧。比如說一個車買回來後發動機有問題,質保期裡面隔三差五就要修;4S店在整車質保期前一天幫客戶換了個有缺陷發動機,能開回家,第二天壞了。那麼4S店或車廠提供的質保就沒有責任了?剛換的發動機就一天質保?

回到剛剛問題,現在的情況導致房產開發商故意糊弄住戶,不認真維修,直拖延到質保期完結,甩掉責任,厚顏無恥的利用法律空子,而歸根到底還是這個法律規定居然沒有提到維修部分維修達標後質保期要順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