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是對美國權威辯論教材《論證與辯論》

(ARGUMENTATION AND DEBATE 8th edition)進行的重新編校。該書曾於1996年由河北大學出版社出版,原名《辯論與論辯》。]

編者按

本章首次對「核心議題」進行了初步介紹,即我們熟知的「需根解損」部分。需要注意的是,本書較新版本的歸類並未把損益比放入核心議題。在閱讀本章時,請注意辯題(proposition)——議題(issue)——論點(contention)的三級構造,這一構造在辯題分析與辯案制定的實際過程中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不對本章的概念瞭然於心,就無法做到比賽時擁有一份條理清晰的論點流水單(flow sheet)。而一份好的論點流水單則是比賽獲勝的重要保證。

本章內容

Ⅰ. 詞語定義的重要性

Ⅱ. 詞語定義的方法

-A。 基礎方法

-B。 提出令人滿意的定義

—參閱:證明一個令人滿意的定義的標準

-C。 「應該」的含義— — 強制認可權

Ⅲ. 議題

-A。 探尋議題

—1。 價值辯題的核心議題

—2。 政策辯題的核心議題

-B。 提出議題

-C。 決定議題的數量

-D。 對議題進行措辭

-E。 對論點進行措辭(議題的下層構造)

-F。 議題和決策者

練習

第四章

爭議點的分析

編校:吳家麟

辯題可以由參加辯論的辯手單方面提出,也可由雙方辯手共同商定,或由辯手之外的其他人提出。如果一個學生在某學校組織的事務性會議上提出一個動議:「這個組織的會費每學期應該增加5美元」,那麼他或她就是在提出一個辯題。在林肯和道格拉斯進行的著名的辯論之前,他們曾見面,並在將使用的辯題上達成一致。一個律師經常在他被當事人聘請之時,才首次得知將在法庭上辯論的辯題。

不論辯題是如何被選擇的,作為辯手,我們的首要任務就是分析這個辯題以及作為辯題來源的整個爭議領域。我們必須解釋辯題的詞,找出涉及的問題。辯題所用的詞必須根據辯題的上下文來解釋。例如,在不知道 Polish (擦亮,擦光劑,優美,波蘭語,波蘭人的)這個詞的上下文之前,我們無法確定其意思,甚至不能判定其讀音。分析辯題涉及的政治、法律、社會或其他相關內容,可以揭示出更多需要解釋的詞彙,以及一些有助於議題展開的新概念。

Ⅰ. 詞語定義的重要性

詞的解釋經常是辯論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在某些情況下,反方辯手會迅速地在詞的釋義上與正方辯手達成一致意見,於是,辯論就會轉到其他問題上去。在另外一些情況下,辯論可能圍繞某一關鍵詞或某些詞的釋義進行,釋義從而成為決定這場辯論的「決勝議題」。

許多校際辯論辯題要求「聯邦政府」採納某項政策。辯題的措辭經常是不言而喻的,無需多作解釋。在關於「加強大眾傳媒管制」的辯論中,正方僅僅指出執行其政策的適當的聯邦機構(比如:聯邦通訊委員會,或聯邦貿易委員會),辯論就轉到其他問題上去了。但是,有時候辯題中的其他詞成為辯論的關鍵問題(比如:「大眾傳媒」),反方經常提出合題性質疑,並證明正方的計劃是不符合辯題要求的。在價值辯題的辯論中,在定義或標準上的衝突對辯論結果來說,可能是至關重要的。

在教學性環境之外的辯論中,同樣的情況普遍存在。在某些辯論中,詞語的定義顯而易見,只需把定義記錄下來而不會有爭論,辯論會繼續在其他議題上展開。然而,在另一些辯論中,定義卻變得非常重要。內科醫生、教士和倫理學家們就生命這一重要問題進行著永恆和艱難的爭論。生命開始於何時?在概念上,生命在胎兒具有脫離子宮仍有存活能力時就開始了嗎?隨大腦功能正常開始運作而開始嗎?還是分娩那一刻才開始的呢?

在關於「器官移植」的辯論中,上述問題相對的問題出現。死亡開始於何時?— — 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或大腦停止思考?有些州辯論了這個問題,並通過了死亡的新的定義;而其他州還在繼續著這個辯論。

「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是什麼意思?美國人已對這個詞辯論了幾十年。1964 年的《民權法案》授予法院在某些情況下采取「平權行動」的權力,但是這個條例並沒有解釋這個詞。字典裡一般解釋「肯定的」(Affirmative)這個詞,但沒有對「Affirmative Action」一詞的解釋。《布萊克法律字典》(1968 年版)以 1935 年的全國勞工關係法案為背景解釋了「平權行動」這一詞。1978年,「平權行動」中巴基案(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呈到最高法院時,法官們堅決地迴避了這個詞的定義問題。以布倫南為首的少數派使用此詞十多次,但沒有給它一個確切定義。以鮑威爾為首的多數派從來都沒有用過這個詞。[1]一些有才幹的法律教授提出了他們對此詞的理解,但這些僅僅停留在概念階段。以辯論(即法律)作為環境,唯一權威性的定義應該是高階法院所頒佈的多數意見的解釋。

有些詞在辯題中不出現,但辯手預料它們可能會在辯論過程中遇到,這些詞也應該被解釋。在「聯邦政府應該為失業人口制定一個全國性公共工程(public work)專案」的辯題中,「週期的」、「摩擦的」和「隱蔽的」這些詞沒有出現,然而,因為在這個辯題中不止一次地提到這些失業型別,所以辯手有必要解釋它們。

在同一辯題的辯論中,查詢字典上「公共的」(public)和「工作」(work)這兩個詞單獨的定義,不足以弄清辯題的含義。辯手認為有必要解釋「公共工程」這一個詞,而不是「公共的」和「工作」這兩個分別的詞,透過提及這個短語在立法上的應用,他們才能提供一個有用的定義。

在分析問題時,辯手必須仔細地考慮所有詞的各種可能的定義。但是,在提出他們的辯論方案時,他們將僅僅解釋那些聽眾可能不熟悉的詞,或那些他們和對方可能有不同理解的詞。在對「應授予國會改變最高法院決定的權力」這個辯題的辯論中,解釋「國會」和「最高法院」是不必要的;然而,對「改變」和「決定」的解釋卻是必要的,因為這些詞的法律用法和通常用法不相同,在辯題的上下文環境下,反方辯手有時會對這些詞提出不同的解釋。

請來看一下那個古老的難題,「森林裡倒了一棵樹,沒有人聽見,它有沒有響聲呢?」當然,答案完全依賴於你對響聲的定義。如果你把響聲解釋為空氣流動,那麼答案就是有;如果響聲被解釋為聽覺的主觀經歷,那麼答案就是沒有。

辯題所用的詞可以用各種各樣的方式來解釋。為了使辯論有個清晰的基礎,辯手應該選擇最符合辯題要求和聽眾利益的方法,或結合運用各種方法。另一方面,要保證辯論的有益性,謹慎地解釋辯題所用的詞是非常重要的。

Ⅱ. 詞語定義的方法

A. 基礎方法

1. 舉例

舉例子經常是解釋詞語的一種有效方法。在關於「全國性公共工程方案」的辯論中,正方辯論隊有時說:「全國性公共工程方案是指與三十年代的公共事業振興署相似的一個方案。」因此,他們就把他們所建議的那類方案以一個特定例子的形式告訴了聽眾。

2. 通常用法

為了準確,辯題有時必須包括技術性詞語。實際上,這些詞經常透過援引通常用法才得以釋義。在對「應禁止將某一工人組織的會員身份作為就業條件」所進行的辯論中,一些正方辯論隊這樣來解釋一個重要的詞— — 「工人組織」,他們說:「我們所說的‘工人組織’是指那種通常稱為工會的組織」。援引通常用法一般適用於確定一個既為兩隊所接受,又能使聽眾明瞭的概念。雖然「工會」這個詞作為定義很適合,但是如果用在辯題裡,它是不會被接受的。許多重要的「工會」在「兄弟會」、「協會」、「聯合會」或其他名稱下工作,管理工會的多數重要立法部談到「工人組織」。假如某個辯題曾使用了「工會」這個詞,它可能會導致一些毫無意義的詭辯,即如此立法是否適用於像鐵路兄弟會這類的組織。

一個詞的通常用法是指所有性別、年齡和文化的人都普遍理解的那種用法。參議院為高階法院法官克拉倫斯· 托馬斯所召集的證實性聽證會引起了一場關於「性騷擾」的公開廣泛的辯論。男人和女人都反對性騷擾,但是在許多情況下,他們對此詞卻有不同的解釋。這個話題有數天控制了美國電視聽眾和收音機,也曾佔據美國報紙的頭版達數日;但是,在世界其他國家的首都,它們卻被忽視或略微一提。這似乎表明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之間的一個文化差異。在那些國家裡,性騷擾不是犯罪,政治家和其他有社會地位的人的性行為被禁止報道。當然,我們並不要求一個美國人通常使用的詞彙能為全世界的人普遍理解,但是,我們生活在一個多文化的社會里,必須意識到文化差異導致人們對某一詞的不同理解。

有時具有通常用法的詞卻被許多人誤解。《紐約時報》把12 a。m。和12 p。m。 叫做「鐘錶上最微妙的時間」。12 a。m。 是指中午,還是指午夜呢?12 p。m。 是指午飯時間,還是睡覺時間呢?為避免此類問題,鐵路時刻表使用 12∶01 a。m。 和11∶59 p。m。 這樣的時間。軍隊上則使用24 小時連續計時制,中午是 12 點,而午夜是24 點。根據美國的最高時刻權威機構— — 海軍天文臺,「上午 12 點或下午 12 點是不存在的時刻,只有中午和午夜這兩個時刻。」[2]在時間是至關重要的情況下,比如:在涉及到合同、出生或死亡證書,以及翻譯其他檔案時,可取的方法是使用那種大家公認的權威性概念。

3. 權威典證

透過援引某一權威性典籍中該詞的含義和用法,會使解釋更有效。由公認的專家們編寫的字典、百科全書、書或文章經常被用作某一特殊定義的權威性典籍。在關於「非農業型基礎工業國有化」的辯論中,一些辯論者引用《韋伯斯特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或其他多種百科全書的條目,來解釋「國有化」。在就「納稅分擔」問題進行的辯論中,辯論者經常把它定義為「聯邦所得稅收入的一個特定的百分比」,他們經常引用就此問題作過許多基本介紹的沃爾特· 海勒爾的文章,或者寫過這方面東西的其他經濟學家,以及那些在國會委員會上做過證人的人們的解釋。《時代》週刊責備內布拉斯加州立法機構未能查閱公認的權威性典籍:

伯林被宣判無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用詞的原因。州立法機關在 1986 年透過宣判伯林違法時,拼錯了藥物的化學名稱。於是,伯林不能被判罪持有法律所特指的物品。正確的拼寫應該是 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而非法條中所寫的methylenedioxyethamphetamine(此處漏掉了一個字母m)。下次,如果他們在內布拉斯加州禁止某種藥物,他們最好查閱藥理學字典。

[3]

在法律事務上,唯一值得考慮的定義是由最高法院所持有的概念。Request(要求)是什麼意思?《美國法典》第 28 篇第 1915(d)條說,聯邦特區法官可以Request(要求)在法院實習的律師們不取報酬地為窮人當代理人。約翰· 鮑· 史蒂文斯法官持有異議,他認為Request應該被理解為respectfully command(尊敬地命令)。法官威廉· J· 布倫南則持有多數人的看法,認為「在日常講話中,Request的意思是ask(請求),petition(祈求),或entreat(懇求),而不是require(命令),或command(指揮)。」[4]

4. 操作性定義

有些詞語的最佳定義方式,是由辯手針對語境下某些特殊的功能或目的,提供一種操作性的定義和解釋。在「非農業型的各產業應該保證其僱員的年度工資」這一辯題中,需要細緻地解釋「保證年度收入」這個短語。某些正方辯手選擇提供作操作性定義的,他們透過陳述其計劃來解釋這些詞。某位辯手說:

我們提出一個計劃,根據這個計劃,每位僱員每工作一小時,僱主將為其存入五美分至信託基金,五年後,基金相當於該公司年平均發放工資額的一半。在僱員被解僱時,除了可以得到 52 周的,或直到再受僱為止這段時間的州失業補償款之外,他還可以從其基金裡領取到相當於解僱前那些年的周平均工資的 75%的欠款。

運用操作性定義來解釋詞通常需要陳述一個計劃,這對解釋清楚某些複雜問題非常有幫助。

5. 否定

有時透過表明某個詞不具有某一含義,可以更有效地解釋這個詞。在關於基礎工業國有化的辯論中,有些辯論隊透過把否定和舉例相結合來解釋「基礎工業」。他們說:「我們指的不是街頭上的藥店,不是零售商,不是服務性行業;我們指的是鋼鐵、汽車、交通、礦業、石油和天然氣工業。」

6. 比較和對照

如果把一些詞比做聽眾所熟悉的東西,或者把它們與聽眾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東西相對比,那麼人們就可以最好地理解它們。在以「加強大眾傳媒管制」為辯題的辯論中,一些反方辯論隊提出了一個相抗計劃,他們建議創立一個和「全國廣播公司協會」相似的機構來管理報紙。他們聲稱,這樣做具有優勢,那就是他們的計劃可以由民間自行管理,而正方所建議的計劃需要聯邦的管理。

7. 起源

解釋詞的標準方法之一就是從詞的起源或詞根那裡追溯其發展。因此,在關於公平僱傭做法的辯論中,就有可能這樣來解釋「偏見」這個詞。「偏見」來自拉丁語的「prae」和「judicium」,意思是「判斷之前」。透過探討詞的起源來解釋詞義,這種方法有限地運用於論證和辯論中,因為辯手通常只關心在特定的上下文裡該詞目前的用法。

8. 各種方法的綜合運用

因為大多數辯題都包括數個必需解釋的詞,單獨使用所提到的幾種方法中的任何一種都不可能滿意地解釋出所有詞。如果某個詞的解釋特別困難,如果某個詞在辯論中至關重要,為了把詞義清楚地呈現給聽眾,辯手可能會發現有必要使用一種以上的定義方法。

B. 提出令人滿意的定義

令人滿意的定義是與決策者的預期相符的定義,

總的來說辯論賽的定義評判標準有兩種不同的要求,一種是「具有合理性即可」,另一種是「必須為最佳定義」

。在CEDA的辯論賽中,評委通常期望只需獲得合理的定義,而NDT辯論賽的評委則通常期望正方提出最佳定義,辯手們不應該為此不同而吃驚。在應用性辯論中,決策者在不同形勢下經常預計著不同的決策。就像我們在前面第三章第Ⅲ節裡所講的那樣,法院對不同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具有不同的標準。在我們的個人生活中,我們也經常使用不同的標準。在我們扭傷了腳和得了有生命危險的疾病,這兩種情況下,我們所用的「令人滿意的醫療」的定義肯定不會是同一個。

有時辯手提出不尋常的定義,這些定義與對方辯手所預料的頗不一致。

使用「奇襲」(trick)定義來偷襲沒提防的對手,或獲得一些別的優勢,這種做法是極其不推薦的

。奇襲型定義,或稱只求結果(不擇手段)的辯案,指的是:正方寄希望於反方第一時間毫無準備(編者按:因而錯過了合題性抗議的時效),繼而在第二時間讓評委接受。在以「應該更嚴格地控制政府機構收集和利用有關美國公民的資料」這一辯題中,我們可以找到一個奇襲型定義的例子。最初,多數反方辯手預計正方辯案將解決算機信用資料的濫用問題。一個奇襲型的辯案要求立法機關禁止收集和利用吸食大麻的公民資料(正方辯論說,如果禁止警察和檢舉人收集和利用這種資料,他們就會把時間和精力放在更重要的犯罪行為上)。當然,當這個辯案為大家所熟知後,它已失去了一個奇襲型辯案的特點,它不再是乘反方不備而攻之了。依賴於奇襲型辯案的辯手會發現他們通常被有能力的對手迅速戳穿和打敗。然而,不能把每一個不尋常的定義都認為是奇襲型定義。明顯的不尋常的定義可能令辯論對方大吃一驚,這僅僅是因為他們分析辯題的工作做得不徹底。

有時,人們建議辯論者們尋找辯題的「原意」。這種建議是有嚴肅的先例的。在最高法院有關憲法問題爭辯的律師們將查閱涉及憲法或相關修正案的透過的檔案,以找到國父或國會以及各州的原意。

然而,多數辯題和憲法問題無緣,幾乎沒有作為「原意」證據的記錄,所以這種好心的建議對辯論賽幾乎毫無幫助

[5]。

那麼,一個人怎樣才能證明某個定義是令人滿意的呢?答案是:關鍵在於為決策者提供接受那個定義的正確理由。

一個人可以提出的用來證明某個特定的定義令人滿意與否的正確理由是什麼呢?它們根據辯題和決策者的不同而有差異,但是,一些最經常使用的標準在下面的參閱資料中列了出來。要證明一個定義是合理的,必須確定這個定義是符合有關標準的。

要證明一個定義是最佳的,必須確定這個定義符合有關標準的方式要比對方定義所使用的方式高明

參閱:證明一個令人滿意的定義的標準

1. 證明你的定義是官方規定的正確定義

。這個標準在法院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那裡經常用法律條文來規定定義,並且由最高法院來堅守這些定義,上訴是無意義的。國際公約確立一公斤的概念;美國的一個標準測量單位是—瓦特;藥物由正式的藥典來確定。儘管一些外來詞,諸如: blackhole(黑洞),pulsar(脈衝星)和quasor(類星體)沒有正式解釋,但它們的定義在科學界已被廣泛接受。當然,任何定義可以被改變,但是正式的或普遍被人接受的定義的改變只有在慎重辯論後才可進行。

2. 證明你的定義的語法正確

。假設的諸方面是:辯題的撰寫者應具有英語語法和句法規則的廣博知識,辯題的每個字的運用都應有其原因,每個詞都使句子的意思變得精煉。所以,你必須證明你的定義斟酌了辯題的所有詞,沒有一個詞是多餘的或自相矛盾的。

3. 證明你的定義來自恰當的領域

。許多辯題包含專有詞。如果主題是核武器,你必須證明你的定義是一個由核物理學家所使用的定義。如果主題是經濟學,你必須證明你的定義是由經濟學家所使用的定義。

4. 證明你的定義是以通常用法為基礎的

。辯題中的許多詞都是以通常用法出現的詞。因為辯論是一個公共活動,你必須能夠證明你的定義與一般公眾的通常用法相一致。

5. 證明你的定義與政策制定者或價值倡導者的用法相一致

。辯論時要主張我們一般公民應該採納或拒絕某項政策或某個價值,你必須證明你的定義與政策制訂者或價值倡導者在公開發表的文獻中的用法一致。例如:要證明你的定義與就此問題的國會辯論所用的定義一致。

6. 證明你的定義符合辯題撰寫者的原意

。使用這個方法需要注意的地方在本章第Ⅱ—B節已指出了。一方面,這個標準在法庭上的應用型辯論中,對某些法官和立法學者們來講,是必須遵守的;另一方面,在法庭外的應用型辯論或學術型辯論中,辯題撰寫者的原意經常是難以捉摸的,並且確實是不可能發現的。

要注意的是,辯論者同時使用所有這些標準來證明其定義令人滿意,是很罕見的。一開始,辯論者只需用最少的證據簡潔地陳述定義,以證實其主張。只有當定義受到合題性挑戰時,辯論者才轉向為定義的正當性進行全面的辯論。

在攻擊對方的定義時,需要以全面的攻擊來證明定義不符合上面所討論的標準中的一個或數個。

也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列舉的標準雖然是廣泛流行的,但並未包含所有情況。根據辯題的本質,不妨發現其他標準,並把它們應用於證明定義是否令人滿意。

C.「應該」的含義— — 強制認可權

多數政策辯題包含「應該」這個詞。例如:辯題「應實行某項政策」。在政策辯題中,「應該」的意思是在理智的個人利益、社會福利、或者國家利益驅動下,透過某個合乎需要的、並且也是可行的行動。

當正方聲稱某個政策「應該」被採納時,它必須表明這個政策是可行的,然而它沒有義務表明這個政策必然會在現實生活中被採納

。正方必須提出詳細計劃,以表明該政策行得通。在辯論的有限時間內,正方提出事無鉅細的所有情況是不可能的,但正方至少必須向大家表明其政策的輪廓,並說明這個政策如何得以具體實施。例如:在關於聯邦政府援助教育這個問題的辯論中,

人們不應該期望正方說明根據他們的計劃每州將從聯邦政府得到多少錢,但是,正方有責任表明決定撥款數量的方法

。反方不得僅僅以公眾持反對意見,或計劃的支持者在國會中缺少足夠的投票人數作為理由,來攻擊正方計劃不應被採納。

公共意見和國會多數曾一度反對徵收所得稅,然而,當所得稅政策的辯論者表明這個政策應該被透過時,第十六修正案應運而生。同樣,憲法的第十八、十九、二十一和二十六修正案都曾一度沒有透過的可能性,當時,許多人反對訴訟中止令、婦女選舉權、撤銷憲法第十八修正案、以及把投票年齡降低到18歲等一系列措施,然而,它們的辯論者指出應該採納這些修正案並且贏得辯論,從而使這些修正案得以正式透過。因此,

在有關政策辯題的學術型辯論中,「合憲性」(constitutionality)從來不是個議題。如果正方證明某項政策應該被透過,並且正方也證明了憲法應該被修正,那正方就可以在辯論場上無視違憲

。同樣,如果正方的建議眼下是不合法的,或者是現存法律中不包括的,那麼,透過表明這個動議應該被採納,正方就證明了應該進行立法修訂。

因此,在辯論賽中,反方不能說「國會將永遠不會透過正方的計劃」,不能證明因為態度的阻礙、政治利益,或其他某些原因,正方計劃永遠也不會得到足夠的投票從而變成法律。正方可以簡單地「命令」(fiat)其動議獲得透過,回答說國會應該將這個計劃制訂成法律。正方僅僅需要表明它的建議應該被採納,不需要考慮到目前為止阻止其變成法律條文的政治的或態度的障礙。

反方必須避免「因為不會所以不應」的論證(should-would argument),這種論證在學術型辯論中毫無意義。

[6] 辯論賽中重要的是,正方的動議應該被採納,而不是將要被採納。當然,反方可以集中攻擊政策的可行性,力求證明如果採納這個政策,它將行不通或者會帶來重大的劣勢。

例如,在辯論「政府控制能源的供應和使用」時,反方不能夠證明國會不透過汽油定量供應的原因是議員和他們的選舉人不歡迎這個政策。因此,正方可以簡單地「命令」定量供應,即正方可以論證這個政策應該被透過。然而,反方可以論證,因為定量供應很不受歡迎,所以這個政策將是行不通的;人們會普遍違反這一政策,會出現黑市,這個制度便會瓦解,從而,正方不會得到任何好處。

強制認可權(fiat)

是正方的權力(power),包括兩點,一是正方可以把辯論集中到一個特定政策是否應該被透過上,二是正方可以拒絕「政策是否在實際生活中將會被透過」的攻擊。強制認可權的目的是要求辯手針對辯題的是非曲直而辯,而不是辯論一個人可以如何獲得制訂法律所需要的票數這類政治圖謀。同時也要注意強制認可權的侷限性:

正方可以使用強制認可權,集中到「應該」上,但是強制認可權不可以濫用。正方不可以跳過論證、而直接使用強制認可權來「命令」其計劃具有優勢。

正方不可以命令人們的態度。比如,正方不能命令所有公民喜歡天然氣定量供應政策,並且熱忱地執行他們的計劃。強制認可權的某些其他用處和侷限性將在第十二章的第Ⅲ-A節中得到介紹。

Ⅲ. 議題

議題(issues)是正方必須在辯論中證明的主張。為了取勝,反方至少必須在一個核心議題(stock issue)上擊敗對方。議題很容易識別,因為它們帶有直接證實或反對辯題的答案。如果所有核心議都被證明成功,那麼該辯題所要求的政策就一定能透過,正方就會獲勝。當辯論者開始分析辯題時,他們把議題用問句的形式表達出來— —「約翰· 多是蓄意殺害裡查德· 羅的嗎」?處在分析階段的議題是以問句形式出現的,正方對這些問題的答案必須是肯定的;而反方至少要對一個議題給予否定的回答,否則辯論就不存在了。當議題在辯論過程中展現時,辯手就把它們以陳述句形式表述出來— —「約翰· 多蓄意殺害裡查德· 羅。」核心議題是在同一類辯題或價值標準中,經常會被辯論到的主張,在下面章節裡將予以詳細介紹。

潛在議題(Potential issues)是核心議題下一切可能的答案。但是,在既定的辯論中,所有潛在議題都得到展現是不可能的。(見第Ⅲ-C節,議題的數量)。

共識議題(Admitted issues)是獲得對手承認的議題。例如,在「聯邦政府應該履行一個方案,保證所有有勞動能力的美國公民的就業機會」這一辯題中,一些正方辯手引出了「有數百萬美國公民失業」這個議題。根據正方提出的證據,許多反方辯手很容易地承認了這個議題。一些反方辯手引出了「百萬失業者沒有遭受經濟困苦」這個議題,根據反方所提出的證據,許多正方辯手也很快承認了這個議題。辯手承認那些他們贏不了的議題,集中努力攻克他們有希望得勝的議題,通常是一個明智的決策。

交鋒議題(issues of the debate)是那些確實被引入辯論,並引起雙方辯手對抗的議題。例如,某一辯題中的潛在議題可能是 A,B,C,D,E,F,G,H,I 和 J。正方可能提出 A,B,D,C,E 和 F 這幾個議題;反方可能承認B 和 C,並提出議題 G,而且企圖反駁議題 A,D,E 和 F。而雙方都未提出潛在議題 H,I 和 J,所以這幾個議題沒有進入辯論過程。於是,交鋒議題便是 A,D,E,F 和 G。

最終議題(ultimate issue),或決勝議題(voting issue)是指當雙方剩下的唯一一個待爭辯議題,或是某一個勝負關係可以決定其他議題有無再辯論之必要的議題。在某些辯論中,雙方的衝突可能減少至一個議題,這個議題就稱作最終議題。在上面那個例子中,正方可能在辯論初期便在 A,D,E幾個議題上取勝了,僅僅在議題G上持有異議,這樣 G 就成為這場辯論的最終議題。

「論點」(Contentions)是為支援某個議題而做出的陳述。它把相關的證據組織在一起成為支援議題的具有說服力的論據。通常數個論點支援某一議題。有可能正方不能證實全部論點,但是,只要所剩下來的論點能為待論證的議題提供充足的證明力,正方仍然具有贏得辯論的可能性。

A. 探尋議題

在準備某一辯題時,辯手最初所面對的問題之一是找出議題。在法庭辯論中,根據適用於那個案件的法律條文,議題經常在法庭上被清晰地陳述出來。例如,如果在法庭上實際辯題是「約翰· 多殺害了裡查德· 羅」,在多數情況下,議題可能會是:

1。裡查德· 羅死了

2。約翰· 多殺害了裡查德· 羅

3。約翰· 多非法殺害了裡查德· 羅

4。約翰· 多有預謀地殺害了裡查德· 羅

5。約翰· 多蓄意殺害了裡查德· 羅

如果原告及其律師不能證實所有這些議題,約翰· 多就不能被判為犯有謀殺罪;然而,如果他們證實了某些論點,約翰· 多可能被判為無預謀殺人罪或其他輕度指控。

在法庭外的辯論中,問題被陳述得如此清楚並不是常見情況。使用哪種可能的方法來找出議題,這完全由辯手來決定。首先,細緻地解釋辯題的措辭會幫助辯手發現辯論中的某些議題。在措辭被解釋後,辯題的重要方面將變得明顯,至少某些議題會顯露出來。在關於「一個救助失業者的全國公共工程專案」的辯論中,「失業者」這個詞的定義是重要的。如果「失業者」被解釋為包括尋求兼職工作的家庭婦女,那麼它就會使人聯想到這樣一個議題,「失業者具備實施社會工作方案所需要的技術嗎?」

另外,在分析問題的起始階段,核心議題— —適用於大多數辯題的標準問題,可以起到很大的幫助作用。作為標準問題,它們可能對某一特殊辯題的議題來說不夠明確,但是,它們經常幫助辯手提出有效的議題。

1. 價值辯題的核心議題

事實辯題或價值辯題的核心議題由兩個基本組成部分— —「定義」(definition)和「定向」(designation)。

與事實辯題相比,學術型辯論更經常地涉及價值辯題,所以,我們只簡短地提及事實辯題,而對價值辯題則作詳細介紹。

我們可以用最簡潔的形式把核心議題措辭表述下:

(1) 定義議題

a。 關鍵性詞語的定義是什麼?

b。 價值的標準是什麼?

(2) 定向議題

a。事實與定義相一致嗎?

b。價值的應用性是什麼?

有了這樣的簡潔陳述,我們就可以對核心議題進行更詳細的介紹了。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上面介紹的約翰· 多的謀殺審訊案。很明顯,這個審訊是一次事實辯題的辯論。這個審訊中的定義議題是「謀殺」在法律上的定義;定向議題有五個:(1)裡查德· 羅死了,其他四個議題見本書第 77 頁。原告律師必須證實這五個定向議題,他才能證實事實與「謀殺」的定義相一致,因而,他才證明約翰· 多犯有謀殺裡查德· 羅的罪行。

在有關事實辯題的法院辯論中,根據所適用的法律,議題經常被清楚地說明。然而,在法院外面的大多數辯論中,議題必須透過對辯題的細緻分析才能找出來。請看價值辯題,「電視廣告節目對美國社會弊大於利」,在這裡,什麼是關鍵詞語的定義呢?我們必須解釋「電視廣告節目」和「美國社會」(見第Ⅱ-B節)。什麼是價值詞語的標準呢?我們必須說明「有害的」和「有利的」的標準(還見第Ⅱ-B節)。

在我們考慮價值的應用性時,我們可能會發現另外的議題。正方可能會說「在談論側重於體育、日間連續廣播劇和與現實無關的純娛樂活動這類節目時,一般應用‘有害的’這個詞;而在談論側重於古典戲劇、古典音樂和知識講座一類節目時,一般應用‘有利的’這個詞」(定義議題)。反方可能回答說,基於這一價值,其應用意味著把觀眾趕跑,這進一步導致把贊助商趕跑。如果電視臺得到微乎其微的廣告收入或根本無廣告收入,那麼電視臺就會轉向政府要求收益。政府因此便會成為電視節目的主宰者。反方可能會論證,這種政府控制比正方所表明的那種節目有害得多(定向議題)。正方可能論證,他們的價值的應用可以提高美國社會的知識水平,從而,公眾將及時地轉到欣賞他們的「有利的」節目上來,這樣,美國社會的品質便會提高(定向議題)。

值得注意的是,

當辯論者們開始考慮價值的政策應用性時,他們已經轉入準政策辯論了。在這類辯論中,反方可以提出與政策議題「劣勢」相似的「價值弊害」(value objections)

。這類與政策辯論相關的議題在準政策下辯論中是不可或缺的。準政策辯論所涉及的政策議題,我們將在下面作介紹。

2. 政策辯題的核心議題

政策性辯論的核心議題主要有三個:需求性、根屬性以及解決力。下面我們將以最簡單的形式來進行首次介紹這些重要概念。

(1)需求性(Harm)

a。 現狀下是否存在嚴重的弊端?

b。 這一弊端具有量的重要性(quantitatively important)嗎?

c。 這一弊端具有質的重要性(qualitatively important)嗎?

(2)根屬性(Inherency)

a。 導致弊端的原因是否內在於現狀下的法律、態度、結構之中?

b。 倘若不進行顯著的政策變動,該弊端是否很可能一直延續?

(3)解決力(Solvency)

a。 是否有可行的政策計劃?

b。 該計劃是否可以消除弊端?

c。 計劃是否會帶來優勢?

d。 這些優勢是否大於劣勢?

有了這個簡潔的陳述,我們可以對核心議題作更詳細的介紹了。

[編者按

:此處參照了本書第12版的分類方式。我們常說政策性辯論有四大核心議題,分別是「需、根、解、損」,這是臺灣遊梓翔老師當年寫教材時定下的基調。但在美國,目前比較新的體系中,會把議題分為「案內議題」和「案外議題」兩類。

案內議題(on-case issues)

:由正方主動提出,包括「需求性」、「根屬性」、「解決力」(含計劃)三項議題。

案外議題(off-case issues)

:由反方主動提出,包括「合題性」、「劣勢點」、「相抗計劃」、「哲學批判」(kritik)四項議題。

正方面臨的「初步優勢」是隻要「需、根、解」三者各自成立,則自然形成「優勢」。優勢只需進行概括而無需進行額外證明。這也是為什麼本書第12版直接將優勢的內容放入瞭解決力之中,正方的計劃如果能擁有解決力也就自然比現狀能產生「優勢」。

簡而言之,本書此處的處理方式是將核心議題(stock issue)與案內議題(on-case issue)統一了起來

有改變現狀的正當理由嗎?也就是說,構成改變現狀的正當理由的下列因素是否存在?(特別的需求、問題、不良因素、缺陷、不相符的目標或標準、未獲得的優勢、或其他改變現狀的正當理由)。這些因素是否重要到必須改變現狀?(「重要」此處既可指數量上,也可指質量上的重要性,最好的則是兩方面都包括)。

需求性議題指出了當前世界存在的弊端。

在沒有確切指出不採取行動的代價之前,我們選擇維持原樣。需求性要求辯手指出現存弊端的本質及其重要程度。

根屬性議題主要是考察:倘若不進行政策變動,弊端繼續存在的可能性大小

。辯手需要證明包括:這些弊端是根植於現狀的嗎?它們是由現狀引起的嗎?(根屬性可以分成結構型、態度型或兩者同時存在)在現狀的框架之內進行小幅修正、調整或改進是不可能的嗎?反方針對弊端提出的小幅修正現狀主張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嗎?

解決力議題主要考察正方提出的具體解決方案有無解決弊端的能力,並且聚焦在政策之間的比較

。存在一個計劃可以解決問題以使得辯題要求的政策得以透過嗎?計劃是合題的嗎?(即,計劃與辯題是緊密相連的嗎?)計劃可行嗎?計劃具備解決弊端的能力嗎?反方提出的相抗計劃有沒有可能是合正方題的因而可被正方計劃所吸納?反方的相抗計劃不具有可行性或是缺乏解決能力嗎?

這個計劃將獲得正方所聲稱的優勢嗎?(即,它能滿足正方所提出的正當理由嗎?能滿足正方所提出的需求嗎?能達到正方所設的目標或標準嗎?)計劃產生的副作用不會比它所解決的現狀下的弊端更大嗎?反方的相抗計劃所具有的劣勢是否比現狀弊端或正方計劃的劣勢更大。優勢是根植於計劃的嗎?(即,採取正方計劃後優勢必然會產生)優勢是正方計劃獨有的嗎?(即,不採用正方計劃將無法獲取優勢)優勢是顯著的嗎?優勢超過了劣勢嗎?

3.運用核心議題

辯手首先慎重地解釋辯題裡的詞語和與爭議領域相關的詞語,然後恰當地放進核心議題,最後,他們將對辯論的潛在議題作出初步的陳述。

正方和反方在分析過程中都會用到核心議題。正方在力圖提出核心議題並證明他們,反方則力圖預測他們必須反駁的核心議題,找出對方計劃的劣勢。

辯手在分析問題的開始階段可以遵循的實用方法是:

(1) 用問題的形式來提出核心議題:有正當理由對現狀進行辯題所要求的那種政策改變嗎?弊端是根植於現狀的嗎?等等。

(2) 以對辯論的潛在議題的肯定性回答來陳述上述每一個問題。

下面的例子表明核心議題是如何被運用的。

某次辯論賽的辯題是「美國執法機構應被給予較多的調查和起訴嫌犯的自由」,辯手在開始分析這個辯題之時,提出核心議題問題:「有改變現狀的正當理由嗎?」他們在初步閱讀書刊過程中,遇到了數篇文章,其觀點是:執法機構需要更多的錢來提高警務人員的素質和購置更多的裝置。於是,他們便暫時把潛在議題寫為「執法機構需要更多的錢打擊罪犯」。隨著他們的繼續分析,解釋「較多的自由」,並考慮核心議題「弊端是根植於現狀的嗎?」,這個時候,他們決定「更多的錢」是與其「較多的自由」這一定義不相符的,資金的短缺並不是現狀中固有的。因此,他們摒棄了自己曾暫時選擇的潛在議題,繼續往下進行分析。

隨著這些辯論者初步研究的繼續,他們決定現存的主要弊端是有組織的犯罪行為,這是十分重要的問題,足以成為政策變動的根據。進一步的研究得出這樣的結論— —監控電話在打擊有組織犯罪行為中是必不可少的。他們也推斷說,現有立法本身阻止執法機構在法庭上使用從電話竊聽中獲取的情報證據,如果警察被給予「較多的自由」— —把從電話竊聽中獲取情報合法化,並准許把如此獲得的情報作為法庭上的證據,那麼他們就能夠更成功地打擊犯罪行為。這些結論促成了下列潛在需求議題的形成,它們是作為改變現狀的正當理由而出現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是一個全國性的重大弊端。

辯論者接下來問道,「這個需求在數量上重要嗎?」在考慮了各種選擇後,他們提出了下面這個潛在議題:有組織的犯罪活動搶劫上百億的合法生意。有組織的犯罪活動逃避上百億的稅收。

辯論者繼續進行他們的初步調研,他們問道:「這個需求在性質上重要嗎?」這個問題導致潛在議題的形成:有組織的犯罪活動謀殺和殘害上百萬人。

辯論者接著問道:「這些弊端是根屬於現狀的嗎?」辯論者在回顧了他們已有的證據後,提出下面這個潛在辯題:電話竊聽在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中是必不可少的。現行的電話竊聽限制法案削弱了執法機構有效地打擊有組織的犯罪活動。

辯論者接下來提出核心議題,「存在解決這個弊端的計劃嗎?這個計劃可行嗎?這個計劃會解決弊端嗎?」在考慮了數個可能的選擇後,他們制訂出一個計劃,這個計劃陳述出涉及機構、強制力、核心條款、資金和人員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潛在議題,作為他們對上述解決力核心議題的回答(見第十二章第Ⅲ-A節,基本計劃的形式)。

辯論者繼續進行分析,他們提出這樣的核心議題,「這個計劃將會產生優勢嗎?」他們的分析使其可以提出下列潛在的優勢論點:這個計劃將提供一個有效反擊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武器。這個計劃將具有其他減少犯罪活動的優勢。這個計劃制訂有效的法律,反對隨意從電話上偷竊情報,擴大了守法公民的隱私權。

這些潛在議題代表著辯論者對問題的初步分析。

至此,他們已經從一般的核心議題轉到了針對辯題的潛在議題上來了。辯論者必須用進一步的研究來檢驗這些潛在的議題

。研究必須決定證據是否在實際上支援所提出的議題,辯論者必須找出他們的計劃實際上是否遭到反對,他們的計劃是否會產生出比所聲稱的優勢更多的劣勢。在進一步研究的基礎上,他們無疑將修改潛在的議題。他們可能會通過幾次辯論實踐來檢驗這些潛在的議題。經驗可能會導致他們再次考慮某些或所有的潛在議題。然而,他們已經邁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他們已經從核心議題轉到特定議題上來了,並已經開始了對辯題做出了有意義的分析。

辯手在辯論價值辯題時,也必須以相似的方式分析主題所涉及的領域,並且從一般核心議題進行到辯題含有的特定議題。

以「電視廣告節目」這個辯題為例,它先是以現實世界裡的價值辯題出現,之後,轉為政策辯題。關於它的辯論幾年前開始,並以不同的形式持續到今天。反對電視上捲菸廣告節目的人主張,這樣的廣告節目是「有害的」。他們確定了這樣一個標準:「鼓勵銷售引起疾病和死亡的產品是有害的」。正方隨之轉入下一個議題,他們力圖透過利用外科主任的報告來表明辯題的現象是符合這一標準的,這個報告認為公眾吸菸與疾病和死亡有關聯。同樣一個報告也證實了辯題的重要性,因為它提出吸菸和成千上萬的死亡有關聯。根屬性議題給正方製造了最大困難。在電視廣告節目出現之前的數年人們一直吸菸,菸草生產者也透過其他宣傳工具大量製作廣告。如果反方中途退出,就無法透過辯論明辨是非,得出有效的結論。那麼同樣的道理,法律如果要求電視臺必須以同等的時間做反對捲菸的廣告,捲菸公司決定不在電視上進行辯論,轉而到那些沒有這一限制的宣傳工具上去做廣告,這同樣也就達不到明辨是非的效果了。

B. 提出議題

1. 由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

在價值辯論和政策辯論中,正方必須提出必要的議題,以證實一個初步成立的辯論方案(prima facie case)— — 一個提出好的和充足理由的辯論方案。

在起始階段,一個初步成立的辯論方案必須提供對議題的有效的陳述來回答每一個核心議題問題

(見第十一章第 1 節)。如果反方察覺出正方辯論方案中的缺陷,它有責任提出適當的議題反駁正方。例如,正方辯論方案本身就應該是明顯合題的,而不需要由正方來證明它是具有合題性的。在這種情況下,反方攻擊合題性的任何活動都毫無價值,這個問題也不用辯論。然而,如果正方辯案的合題性有問題,反方必須「攻擊合題性」(見第十三章第Ⅱ-A節和Ⅲ-A節中有關反方可以提出合題性攻擊的內容)。

如果正方正使用一個「需求分析」辯案,它自然會提出一個或多個「需求性」議題。在證明這些議題時,正方可能論證現狀不能被小幅修正;正方也可能等待察看反方是否力圖提供小幅修正方案,之後再就反方提出的特定的小幅修正方案進行論證。例如,「可行性」或許會、也或許不會成為關鍵的議題,任何一方都可能,也可能不提出這個議題。在關於憲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的辯論中,「可行性」從未被辯論過,因為投票年齡被降至18歲的可行性是不言而喻的,正方沒有必要證實這點,如果反方企圖反對它,那將是毫無意義的。在辯題「進一步發展核武器」的辯論中,「可行性」幾乎是個永恆的重要議題。反方几乎必定會提出這個議題。某些正方辯手看出了這個可能性,他們力圖透過首先提出這個議題來先行辯論。正方會聲稱他們的計劃的「優勢」,並準備應付反方圍繞此議題所可能進行的抨擊。然而,

「劣勢」議題只有在反方主動提出後才可以進入到辯論之中

顯而易見,辯手們必須找出辯題中所有的潛在議題,不論他們是否方便處理,辯手都必須為應對它們做準備。任何潛在議題都可能成為交鋒議題。

這裡要注意的是,儘管正方必須使其所有的核心議題獲得透過,但是沒有必要要求正方提出的所有論點都獲勝。在上面剛剛舉的那個例子中,正方必須使人們贊同有關優勢的那個核心議題。即使正方在第二個和第三個有關優勢的論點上被擊敗,只要他們使第一個論點(這個計劃將提供一個有效的反擊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武器)獲得透過,人們就足以可能贊同這個核心議題。

2. 相抗計劃

任何政策辯論的潛在議題之一是「正方所建議的計劃是可能解決現狀中所存在的問題的最好方法嗎?」如果反方否認現狀中存在著任何嚴重的問題,這個潛在的議題就成不了交鋒議題。但是,反方可能認為有必要承認現狀中存在著的某些弊端,並且可以制訂一個解決這些弊端的相抗計劃,就像第十三章中所表明的那樣。在這種情況下,針對反方提出的這個辯案,正方然後可以主張:(1)相抗計劃是合題的(不與辯題相牴觸),因此,正方可以把它吸納到自己的計劃中去;(2)相抗計劃是不可行的;(3)相抗計劃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4)相抗計劃產生的劣勢大大多於來自現狀或正方計劃的劣勢。正方也可以把這些觀點結合起來,用於攻擊反方相抗計劃。

C. 決定議題的數量

議題的數目因辯題不同而不等,而且只有透過仔細分析問題才能得出。一般說來,議題的數目相當少。在典型的校際辯論中,通常在四至六個議題上存在爭議。如果辯手提出相當大數目的「議題」,他們可能會把議題和支援這些議題的論點混淆在一起。儘量減少辯論議題的數目通常是對正方有利的。如果正方能得到反方的承認,或者,比如正方能很快成功證明四個議題中的三個,那麼它就可以集中精力證明剩下的那個議題。

力圖儘可能多地確立辯論的議題通常是對反方有利的。透過把未證實的議題保持在最大可能的數目上,反方希望迫使正方對每一個議題進行證明,從而使正方失去機會把精力集中在其自選的幾個議題上。然而,

任何一隊都可能覺得,明智的做法是放棄幾乎無法證實的、不重要的議題,轉而把精力集中到他認為可以和必須贏得的關鍵議題上

在前面已提到過的「保證就業機會」的辯論中,正方具有一流的證據證實議題「上百萬的人失業」。許多反方隊選擇承認了這個議題,並把精力集中到其他議題上。但是,一些反方辯論隊則採用了不同的戰略(他們論證道數字是有缺陷的,因為他們包括上百萬的短期失業者,他們僅僅受到輕度干擾,並沒有因暫時失業而蒙受真正的損失)。這個論點自然迫使正方花費時間重新證實這個論點,為此,他們不得不減少提出或論證其他議題的時間。沒有任何一方提出議題僅僅是為了浪費對方的時間,有能力的辯手會很快地揭穿此類詭計。兩隊都有義務提出對他們的辯題很重要的議題。

然而,放棄非關鍵性的和輸掉了的議題,把精力集中到有可能取勝的議題上,是明智的戰略。如果把反方的第一個劣勢「反轉」成了優勢(即,正方證明了這個不利實際上是對正方有幫助的有利點),反方很可能選擇放棄那個議題,而把精力集中到它認為有可能取勝的第二個劣勢上,並論證這個劣勢就足以抵銷正方所提出的所有優勢。因此,人們往往會發現辯論結束之時的論點問題通常比辯論開始之時少。

D. 對議題進行措辭

議題的措辭必須能給決策者留下最大程度的邏輯性和說服力的印象。首先,措辭好的議題能夠預測場上情況,將交鋒集中到準備好的論證線路上來。第二,議題的措辭必須有說服力。第三,議題的措辭必須簡潔。第四,作為一個整體來看,議題的措辭必須為辯題提供一個緊湊的結構,並提供從一個議題到另一個議題的順利過渡。學生們在最後決定辯題的措辭時,花些時間查閱一下第十五章(撰寫講稿)和第十六章(演講)是很值得的。

某些學生在對「應該大大削減美國外交政策的行政控制」進行辯論時,所想要的是透過禁止行政官員在國外的秘密活動來削減行政控制。他們可以把第一個議題措辭為「在人們已普遍得知美國實際上在國外從事推翻敵對政權的秘密活動之後,美國外交政策的目標— — 反對集權主義,保護無辜和維持和平— — 便受到嚴重阻礙。」他們可以把第二個議題措辭為「既不減少秘密活動的數量,又不把秘密活動僅僅交給那些最有可能成功的人,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避免由於秘密活動曝光而帶來的公開敵意。」取代上述兩者,他們把議題明智地措辭為「秘密活動曝光會破壞美國的目標」,和「唯一阻止被發現的方法是結束一切活動」。

這裡實際上用的措辭很明顯是很好的,符合本節開頭時所講的標準。然而,最經常的情況是,議題首先以散漫和不連貫的形式出現在辯手面前。

有經驗的辯手明白措辭好的議題是多次細心寫作和熟練校正的結果

措辭好的議題給學術型辯論中的辯手們提供最好的「論點流水單」(the flow sheet)的機會

,這些也是讓他們提出評委心中所琢磨的論點的最好機會。議題準確措辭的重要性決不僅僅是對學術型辯論中的學生們而言的。幾乎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議題的陳述乾淨利落、具有連貫性,而非模模糊糊、東拉西扯,那麼辯手們就更有可能達到他們的目標。如果辯手達到了足以被地方電臺或電視新聞節目引用的突出地位,那麼議題措辭的好壞就會變得更加重要了。辯手們很快得知他們幾乎永遠也不可能展現其整篇講演稿;相反,如果他們講演稿的 30 分鐘的「剪輯」可以被用上,他們就心滿意足了。在這種情況下,明智的演講者迅速學會了有效地措辭議題。報紙也是以幾乎同樣的方法來考慮刊登問題的,它們經常引用講演稿的某些部分,但不刊登全文。

E. 對論點進行措辭(議題的下層構造)

適用於議題措辭的要求也同樣適合於議題的下層構造(Substructure)— — 論點。論點的措辭必須小心謹慎,以最強的邏輯性和最佳的說服力給決策者留下深刻印象,因為論點是成功證明某個議題的基礎。

來看一下前一節裡舉例提到的議題的下層構造— —論點。

1。 秘密活動的暴露損害美國的目標。

—A。 這個暴露會加強集權主義政權。

—B。 這個暴露會傷害無辜。

—C。 這個暴露會威脅和平。

2。 阻止暴露的唯一方法是結束所有的活動。

—A。 某些活動的暴露是不可避免的。

—B。 暴露是不可預料的。

辯手希望強調的「暴露」這一概念的反覆使用,以及分論點的簡潔措辭幫助辯手更有力地證實辯題。

F. 議題和決策者

辯手們在決定他們要提出的議題以及他們如何處理這些議題時,必須考慮決策者的態度和價值。在「全民綜合性醫療保險」這一辯題中,一些辯論者迅速發現了「全民綜合性醫療保險

將由於延長人們的生命而增加稅款」這個議題。這個論點是不可反駁的。如果計劃所產生的效果正如正方所聲稱的那樣,反方就可能證明大量貧窮老年人維持生命數年,他們不具生產性,他們的醫療和福利費用佔去越來越多的稅款。儘管論點的邏輯性很強,但辯手一般不會提出此議題。他們認為多數美國聽眾的價值是:他們不會接受不給窮人醫療保險而讓他們早些死亡,從而節省稅款這樣一種觀點。

對商業經理們來說,如果計劃要求花費稅款,那麼「花費問題」就是反方無疑要辯難的問題。反方會盡量增加稅收負擔,而正方將力圖減少這個負擔。許多商人對他們正在繳納的鉅額稅款深有體會,他們傾向於抵抗任何新的或額外的稅款。費用可以成為辯論的關鍵問題,從而給反方提供最好的獲勝機會。加利福尼亞州關於減少稅收的第十三決議在那個州的選民中很得人心,並在全國範圍內引發一系列減少稅收的提案。在學生們面前,反方經常認為「費用問題」不是很重要的。許多學生得益於花費稅款方案,還沒有感到繳納重稅的個人負擔。在這類聽眾面前,反方可能決定放棄花費議題,轉而論證對方的計劃會「扭曲社會優先權」,因為這個計劃的花費太大了,它阻止或削減其他更合乎需要的方案。因此,在辯論「醫療保險」這個辯題時,一些反方辯論者就堅持認為如果花錢給窮人提供較好的食物和住房,而不是把錢用在醫療保險上,將會拯救更多的生命和改善生活質量。

即使被人們認為是理想的、資歷深厚的學術型辯論賽評委們也不能完全擺脫自己的價值觀。因此,如果在「醫療保險」辯題中,反方提出議題,「對每年在醫院住院一次以上的人實行安樂死」作為相抗計劃,就一定要有心理準備:評委幾乎會認為正方的任何一個反對意見足以擊敗這個相抗的計劃。

當學生們開始選定最後的議題,併為他們這些議題制定計劃時,查閱第十五章(撰寫講稿),特別是第 1 節(聽眾分析)是會很有幫助的。

1。 就目前的NDT或CEDA的辯題寫一篇短文,解釋其中的詞語。老師可以就你的定義組織一次課堂討論。

2。 從過去一個月的報紙和時事雜誌上找出一篇由一位公開人物就某一政策辯題所撰寫的論證性演講稿,寫一篇短文,確定講演者和講演場合,陳述辯題和所主張的議題。如果有必要,重新為講演人措辭,清楚和正確地陳述辯題和議題。但是,要注意保持講演者的看法。你同意講演者選擇的議題嗎?

3。 寫一篇長三分鐘的講演稿,在課堂上進行講演。其中要包括: (a)根據你的老師的意思,陳述一個政策或價值辯題。(b)解釋某些詞。(c)陳述議題。全班同學將對你的文章的這三個方面進行評估。把這個講演稿的提綱寫好,交給你的老師。

4。 老師在全班把每兩個學生結成一組,每一組選擇一個價值或政策辯題。一個學生扮演正方演講人,他將作一次 3 分鐘的講演,來(a)陳述辯題(b)解釋詞語(c)陳述議題;另一個學生,扮演反方講演者,他將(a)接受正方定義,或提出更好的定義(b)接受正方對議題的陳述,如果適當的話,修改正方提出的議題,或提出另外的議題。

5。 參加一場校際辯論,就此寫一篇短文,寫明這場辯論中所出現的詞的定義和議題的陳述。評價辯手對詞的定義和議題的論證程度。評價辯論者對議題和論點的措辭水平。

註釋:

[1] Gertrude Block, “New wine in an old bottle, The Etymology of Affirmative Action”, Academe, Vol。 66(Feb。1980)。PP。 54—56。

[2]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29, 1987,P。19。

[3] Time, December 12。1988。P。33。

[4] New York Times, May2, 1989, P。8。

[5] 在立法辯論中,在多大程度上使用「 原意」,這個「 程度」本身就是立法界的 辯論主題。見 Robert。 H。 Bork , The Tempting of America (New York: Free Press, 1990)。 Bork 對「原意」的運用的論證貫穿此書,他還對其他方法作了評論。

[6] 「應該——將要」 論證在應用性辯論中可能是相當重要的。一位政界首腦人物可能認為某項政策應該被採納,但是,他承認取得足夠的支援是不可能的,便決定不為此而奮鬥,認為最好還是為可能的政策保留精力和信用。例如,里根總統的一些顧問極力主張應該修正憲法,禁止流產,允許學校祈禱。里根同情他們的建議,但是拒絕領導進行一場全力以赴的立法戰,很明顯,他認為國會將不會制訂這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