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案例極其務實,大家可套用我的說明評估自己的情況,全部為真實判例)

根據多年經驗和多個判例分析,如果是派出所打電話傳喚,更加可能是要求你到派出所協助交代情況,而不是抓捕,真正實施抓捕基本上並不會提前協商通知。

如果是銀行資管部門或者是催收公司要求你去派出所交待情況,那麼大可不必理會,無須主動配合。因為去到派出所後一般對你不利,派出所會要求你做筆錄或承諾還款,如果你還款能力有問題的話,簽署這類承諾還款的檔案意義不大。

如果你有某張信用卡透支額度超過5萬元,但你透過藏匿等多方面原因拒絕溝通,且夠得到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的立案標準的,那麼建議你提早安排個律師朋友替你溝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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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很苛刻

信用卡詐騙屬於刑事範疇,立案需要遵從主客觀一致。現階段主要的案件集中於信用卡惡意透支,而盜刷、複製假冒信用卡等方面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不在本文討論。認定信用卡詐騙的標準很苛刻,本著是回答問題科普的態度,我做個簡單羅列:

1、單卡額度要超過5萬元,不含利息、違約金等;(必要條件)

2、符合惡意透支的主觀意圖。比如申請信用卡後一次性套光,再也沒有使用;或者無正當職業,套用他人職業資訊或者掛靠公司騙取信用卡後,一次性套光,不還款不使用的。(可選條件)

3、要符合“非法佔有”,如透支後透過逃匿、改變聯絡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抽逃轉移資金;用透支的錢賭博、嫖娼等進行犯罪活動的;(可選條件)

4、如果銀行起訴後無法證明信用卡套現後的資金的真實用途的。(可選條件)

在上面的4點當中,滿足第1點後,如果繼續滿足2、3、4中任意一點,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如果不滿足第1點,那麼最多是牽扯到信用卡糾紛,就歸為民事案件。因為近年來經濟形勢下滑,為了不過分擴大打擊面,將非刑事案件定性為刑事案件,特釋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裡面對信用卡詐騙罪做了更明確的說明。

實際生活中,信用卡詐騙的立案往往會聽取行為人(欠款人)關於透支的辯解,透過相關客觀行為推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只有主客觀一致才可定罪,否則不能單純以客觀欠款而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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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即便是透支也不可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信用卡詐騙罪

案例一、透支後無力償還,並不是因為無償還能力,而是由於突發疾病、失業或者家庭變故導致的後期無力償還。判例介紹:丁某(2016年)得了白血病,在北京某醫院住院。確診後每月治療費大約24000元左右,有一部分治病的錢是刷信用卡支付的。到最後單張信用卡共有12萬元未償還。法院判定丁某因為重大疾病而導致經濟狀況惡化,之前償還正常,無逾期行為。而且之前的收入可以覆蓋信用卡的最低還款額,年收入可覆蓋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因突發疾病導致逾期償還,甚至到期未償且繼續透支,但並未用於揮霍或奢侈消費,估不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案例二、透支後無力償還,仍然繼續透支是為了維持生活開支或子女教育的。判例介紹:趙某(2013年)透支信用卡8萬元,在2013年-2015年共償還過6次,每次只還2000元。按照銀行規定最低還款額為6667元,趙某的還款遠低於最低還款額,趙某被以信用卡詐騙罪立案起訴。但在法院調查取證階段,因為趙某發生了交通事故,套取信用卡是為了支付交通事故的賠償金,而且在後續過程中償還了部分透支款項,綜合來看導致趙某無力償還的原因不能排除客觀因素導致的可能。法院最終判定趙某不構成信用卡詐騙。即使趙某繼續透支且無力償還,但客觀上是由於發生了自己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如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產生大額賠償),雖然趙某繼續透支,仍然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非法佔有目的”。

案例三、透支的款項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注意!注意!注意!現階段我接觸的絕大多數信用卡出現問題的人都是屬於這個情況,所以說現階段老闆難做!)判例介紹:董某(2016年)透支12。99萬元用於他經營的油漆店進貨。逾期後髮卡銀行催收17次,無果。隨後於2016年1月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後董某被拘留,2月4日董某家人幫助其還款5。62萬元。一審判定董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董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定董某不構成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二審法院判定董某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客觀條件,綜合考量期

案例四、申領、透支、還款等各種因素,且考慮其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因此排除非法佔有為目的,判決董某的行為不構成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因此,如果透支信用卡後,能證明透支的資金用於了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沒有揮霍、高消費或者賭博之類的行為。而且行為人無力償還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遇到了不可測的商業風險,導致其無法償還,此種風險並非以行為人個人故意而為之,所以不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不可判定為信用卡詐騙。

案例五、經過催收後仍未歸還,但在催收超過3個月之後繼續償還的情況可判定為不具備非法佔有為目的。判例介紹:李某為某公司法人代表,在2015年2月份將名下信用卡交給財務人員套現500000元,用於公司的日常開支。刷卡後李某就辦理了消費分期還款業務。還款3期後,李某就無法按照銀行規定的時間償還每月的分期金額。期間三個月內銀行人員透過多次電話催收都未果。但是9月份,即斷繳三個月後李某還款30000元,隨後因為經營問題一直沒有繼續還款。2015年11月開始立案偵查,2016年11月7日李某家屬將剩餘款項月23。37萬元歸還銀行,銀行出具諒解書自願對李某表示諒解,並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李某。法院認為,李某雖然透支款項全部用於企業經營,因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導致信用卡欠款未能及時歸還。銀行催收後李某在9月份有過一次還款,且未變更聯絡電話、變更地址,且未逃避催收,因此不可以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因此判決李某無罪。

案例六、兩個銀行的兩張信用卡透支總額度超過5萬元。判例介紹:張某申請建行信用卡2萬元,招商銀行信用卡3。5萬元,兩張卡總額為5。5萬元。信用卡套現後用在遠端大學報名學費方面的支出。後期張某無力償還,兩家銀行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檢察機關以張某的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雖然張某兩張信用卡總額加起來已經超過5萬元,而且主觀上也具有一定惡意(因為連續透支兩張信用卡),雖然張某錢並非用於揮霍,但是仍然具備主觀上非法佔有。雖然兩張信用卡雖然加起來超過5萬元,但是將兩期違約行為累加升格為犯罪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罰的謙抑性法律原則。對於此案,說到底也是張某隻是兩次信用卡方面的違約,因此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數額應當指向的是一張信用卡的透支數額,根據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應累加兩張信用卡的數額,因此判定無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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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根據我上文所講的內容,每一條對比一下,是否涉嫌信用卡詐騙。國家推動依法治國並非擴大依法打擊面,因此如果你的情況屬於上述6種案例的任意一種,你都可以不必過分擔心。努力賺錢,償還信用卡。但是如果某張信用卡額度超過5萬元,且你的透支行為已經涉嫌犯罪,那麼請優先解決該信用卡的欠款問題。沒有一次性償還的能力的話,可以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監督管理辦法第70條規定,跟銀行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協議最長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