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該不該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孫剛2019-11-12 15:43:40

在法庭判決前,沒有人是殺人犯,

只有犯罪嫌疑人

律師當然應該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也是站在犯罪嫌疑人與國家機器之間的最後一道屏障。

為什麼需要這道屏障,因為國家機器是有可能犯錯的,兩個案例可資參考,

聶樹斌案,佘祥林案

。如果沒有律師這道屏障,國家機器在沒有人制約和對抗的情況下,會肆無忌憚地犯錯。

那麼如果因為律師的辯護,導致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怎麼辦?

一,如果因為律師違法,比如賄賂,比如偽證,比如恐嚇證人,那就重新審判,連同律師的罪行一起審判;二,如果因為檢方能力不足,導致證據不足等原因使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那就追究檢方的責任,完善偵查技術;三,如果因為法官判決不明,那就追究法官的責任,完善審判制度;四,如果因為立法漏洞,那就完善立法。

你看,司法制度就是這樣一套環環相扣的體系,需要每一個玩家盡最大的努力,才能讓這套體系動作、完善。至於真正的公正和正義,沒有人全知全能,依靠一個明君和包拯實現的公正和正義也不是我們的制度所追求的。律師、檢方、法官都是在制度下摸象的盲人,儘自己的最大努力還原案件的原貌。至於怎麼最大程度還原象的原貌,只有制度才能做到。

至於要求律師不為某些人進行辯護,一味的貶損律師的作用,把律師推向社會和司法制度的對立面,對於我們的制度體系來說,有百害而無一利。

律師該不該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曾傑律師2019-11-15 09:21:23

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因涉嫌殺害一名婦女,被刑事拘留,當時的判決書是這麼認定的““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腳踏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腳踏車將騎車前行的康菊花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後,將康強姦。爾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

1995年,聶因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判處並執行死刑,一個月後,死刑執行。

2005年,多命案在身的王書金承認自己為“聶樹斌案”的真兇。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院裁定王書金非聶樹斌案真兇,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3月17日,聶樹斌的律師首次獲准查閱該案完整卷宗,此時聶的死刑已經執行了20年。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某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一女子被強姦殺害,也就是

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

。公安機關報案人呼格吉勒圖是兇手,4月11日,呼格作出有罪供述 ,辦案人員認定,呼格是在女廁對死者進行流氓猥褻時,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導致其死亡的。之後,呼格對檢察官翻供,並供述了警方逼供及誘供的過程。但筆錄顯示,檢察官對呼格吉勒圖使用了“你胡說”等語言,否定了他的翻供。庭審中,呼格的兩位律師,一位做的是有罪辯護,說呼格吉勒圖年紀小、是初犯,且是少數民族,請法院從輕發落。而另一名律師一句話都沒說。

當年5月,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呼格吉勒圖不服,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趙志紅承認在第一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殺害了一名女性。

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宣佈呼格吉勒圖案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罪。

還有張氏叔侄案,趙作海案(亡者歸來案)。

這些人,難道就不值得律師辯護?難道就不需要更有力和更困難的無罪辯護?

律師該不該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法念君安2019-12-15 10:47:12

2020年2月22日更

最近看了陳瑞華的《看得見的正義》,有幾句話感觸頗深,分享給各位。

律師該不該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律師該不該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律師該不該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我曾經也問過刑法老師這個問題,我們刑法老師引用了馬克思的一句話:

「犯罪——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係的鬥爭」

犯罪者對抗的是整個國家,在審判時處於絕對的弱勢地位,他需要獲得律師的幫助,讓其獲得公正的審判。

縱使他十惡不赦,也應給他公正審判的機會,讓其死的明明白白。

這只是一個觀點,請各位不要藉此發洩自己的情緒。

為殺人犯辯護,並不是要讓其逃脫法律的制裁,而是要給予其公正審判的對待。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者,罪該萬死,但在判處其死刑之前,其在法律上都是一個無罪之人,理應和其他人一樣可以獲得律師的辯護,讓其可以表達自己的想法,這是我們現代法治的進步性的重要體現。

現實中如果律師真的面對要不要為殺人犯辯護的選擇時,也很糾結。律師的職業要求要求其為每一個犯罪者辯護,一視同仁,但作為一個有感情有溫度的人,如何能說服自己去為一個手上沾滿了鮮血的惡魔辯護。最後每個人的選擇不盡相同,但都應受到理解與尊重。

現實中也有許多殺人者是激情殺人,或者說是迫不得已而殺人。之前看過一個女子長期被丈夫家暴而隱忍不發,最後某天深夜持刀將丈夫殺死的事件,對於這種殺人者,我們在唏噓之餘更應給其一個公正審判的機會。

其他優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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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該不該為犯罪嫌疑人辯護?Xi Yang2019-12-30 23:02:35

法院還沒判呢,你憑什麼說別人是殺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