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會計和財務經理在法律責任上有什麼區別?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05-04 回答

最近國家相繼出臺了三部與財務密切相關的重要法律,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和企業所得稅法,這三部法律的重要作用會在今後對企業和廣大財務經理人的工作產生重要的影響;

物權法是承認和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專門法律,在沒有物權法前,我們個人財產是沒有法律依據,不大受保護的,紅色年代我們的私人財產名義上都是屬於社會屬於國家的,我們個人要編資產負債表是不能適用會計主體原則的,準確的說,我們沒有屬於我們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回顧人類歷史,產權制度的變遷是這樣的,最初時,人類還在進化中,世界是屬於荒蠻的,動物也不見得有多大的力量,沒有比植物更能掌握世界和影響世界的力量,N多萬年後,一部分動物在體形和力量的進化上取得突破,它們主宰了世界N多萬年,後來,智力類動物利用思考的力量取得優勢,慢慢在競爭中佔據世界的支配地位,世界是它們的,與人類沒多大關係,再後來,有了人類,慢慢得以進步,開始從其他動物世界佔據控制世界的主動權,這時,世界是人類的,是大家的,權利是All的,後來,部分群族在競爭中取得支配地位,統領某些地區,這時,產權歸某個群族的,權利屬於We,是Our的,又過了N千年,一些家族發展到足以佔有和支配某一地區的程度,有了國家之說,封王稱侯了,產權屬於某些家族的,家族屬於家長的,是Family的,又過了N多年,一部分沒有血緣關係但利益共同的人聯合起來抗衡家族,於是政黨出現了,產權歸議會,歸政黨,歸個人,屬於ME的,是MY的;有了物權法,每家每戶,每個個人都可以編制自己的資產負債表了;

勞動在目前是國民基本的生存方式和生存手段,找份工作掙份工資是大家養家餬口最基本的經濟來源,勞動權,工作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勞動合同法是規範企業用工和人們工作的,合同法的基本特徵就是平等主體間的協議,在以前大家大學畢業進入單位是參加革命工作,個人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單位是高高在上的,單位是進行神聖革命工作的是實現我們崇高人生理想的聖地,我們只能匍匐著工作,談不上任何的平等,就是倒在了工作崗位上也就是評個烈士發個幾十塊錢的撫卹補貼,現在可好了,法律給了人們工作的尊嚴,可看了看新法,好多人又擔心在這個企業主佔主動的社會,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如果沒有企業的配合和理解,不管我們的法律多善良都是空話,我們遭遇太多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場面了;

所得稅法早就要改了,早就該合併了,在一條船上打魚,大家因為膚色和撈上來的魚的品種不同而交的船租不一樣,而且差異巨大,這很不合常理,這樣大家都會想方設法把船底打穿了,這樣離大海最近,看得更清楚,這樣能撈到好品種的魚,而且也許還會因為你撈了好品種的魚,因為你把船底鑽穿了離海底風浪近了給你更多優惠和照顧,因為你在風浪中你需要照顧,至於你破壞了船隻因為那是公共財產倒沒人和你較真;企業賺錢了利益相關者是要一起分的,投資者要分一塊,員工創造了公司的一切,員工要分一塊,如果公司賺錢了不分給員工,員工會想方設法消極怠工破壞企業價值的,不會繼續努力為公司賣命了,聰明的企業主賺錢後會與員工分享的,不是他們有多仁慈,而是他們知道與員工分享公司業績是激勵員工繼續做好工作,創造更多更好業績的最重要工具和技術,所得稅就是企業賺的錢大家一起分,公司賺錢了還要分給國家,而且這部分比例很大,公司給國家的部分不僅僅是稅收部分,伴隨稅收還要給國家很多,其實這是社會上利益分配的基本規則,有福同享,有點不一樣的就是企業有難時目前國家不會同擔的,這也是目前大家不願交稅的重要因素,也是稅收成本高的原因,其實從社會整體來看,大家越是抗拒交稅國家就需要養更多的人收稅需要想更多的辦法徵稅,企業負擔就會越高,越不划算,要想社會成本低,就要保持誠信和遵循基本規則,這樣國家容易徵稅,企業整體稅負也會越來越低;

會計對自己崗位涉及的問題負責。

另外,財務經理對公司財務整體狀況、納稅狀況等負責。

具體承擔什麼法律責任,要看是哪方面的事了。一般稅務上的事情比較多一些。如偷稅漏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等。你可以買本註冊稅務師的《稅收相關法律》看一下。

如:偷稅

一、偷稅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二、採取下列手段之一,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的行為構成偷稅犯罪:

(一)偷稅手段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用於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記帳憑證的行為。)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5。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二)偷稅數額

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的;

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稅務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三、對偷稅行為應如何處理?

(1)偷稅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所偷稅額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2)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和滯納金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和滯納金外,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實施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請問會計和財務經理在法律責任上有什麼區別? 十二年 1級 2016-05-04 回答

一般來說,財務經理負責組織制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健全財務核算體系和內控制度,建立成本控制體系,準備月度經營分析報告,完善現金流管理,為公司重大投融資等經營活動提供財務決策支援。良好的財務狀況,健康的財務體系,對於一個公司而言,往往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財務經理如果直線向總經理(總裁)彙報,那麼,財務經理這個職位就是公司財務負責人,相當於其他公司的財務總監、cfo、總會計師、主管財務的副總裁等職位。如果財務經理與總經理(總裁)之間還有直線上級(如:財務總監、cfo、總會計師、主管財務的副總裁等),那麼,財務經理就是公司財務部門的負責人,而不是公司財務的負責人。在國內,因企業管理規模、企業管理文化、企業組織機構的歷史沿革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因此財務經理與主管會計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是做公司財務核算的決策,但主管會計做的是核算的執行工作,前者的法律責任是肯定大於後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