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我的姐姐》結區域性分簽署姐弟再也不見的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這協議有什麼意義嗎?有法律上的效力那是要產生之後的結果或者你預期想發生的結果。姐弟再也不見說白了沒什麼實際意義!親情有時候是沒辦法割捨的。其實這協議是違背了公序良俗的,姐姐可以選擇不見,但如果用這個來阻止姐姐去見這協議就沒什麼法律效力了!
同在讀法學生探討之後得到的答案,以上
再次宣告,沒看劇,就看了題主和其他幾個答主的隻言片語,以及百度了一點資訊,回答如下:
1、姐姐是不是弟弟的監護人?
電影中,姐弟的父母意外身亡,但我沒看到祖父母和外祖母的資訊,貌似有個舅舅和一個姑姑。
那麼按照民法典27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因為電影中沒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當都已經過世了,那麼按順序,電影中的姐姐就成了弟弟的法定監護人,同時按照民法典第1075條的規定,姐姐有撫養弟弟的法定義務。
民法典第1075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至於舅舅和姑姑,都不是近親屬,並沒有撫養或者監護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因此,在姐弟父母過世(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過世)的情況下,姐姐是弟弟的監護人,並需要承擔法定的撫養義務。如果姐姐不予撫養,有可能構成遺棄罪。
2、姐姐是否有權利將弟弟送養他人?
民法典第1093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第1094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第1096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如前所述,姐姐是弟弟的監護人,也是唯一的法定撫養義務人,因此姐姐是有權利將弟弟送養給他人的。只是不知道弟弟的年齡,如果年滿8週歲,是需要徵得弟弟同意的。
第1104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
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
,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3、送養協議中,姐弟從此再也不見的約定是否有效?
再也不見的約定,有點類似於收養中的保密協議。按照民法典,保密協議是有效的。
第1110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
,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但是,再也不見的約定,跟保密協議還是不一樣的。保守秘密,是指不將收養的事實告訴第三人(包括被收養人在內),並不包括見不見面的這種內容。
何況本案中弟弟年齡也不算很小,完全知道自己被收養的事實,因此這個保密應當指對其他第三人的保密。
所以我認為該約定不屬於法律所調整的範圍,自然也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有其他答案說本約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是有效的。這個說法是建立在該關係本身受法律調整的前提之上。如果本身不受法律調整,也就無所謂有效無效了。
以下是原回答:
沒看劇,看其他回答好像涉及收養問題。
但題主只問“再也不見”的效力。
我認為這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注意,
不是無效,是沒有法律效力
。
有什麼區別?無效,是指該關係由法律調整,屬於法律關係,但法律給予否定性評價。
沒有法律效力,還包括了一種情形,就是該關係法律不調整,屬於法外空間,起訴到法院,法院也不予受理。
舉個例子,我被qq群主給踢出去了,我去法院起訴,要求恢復群員資格,這個法律是不管的。
這個約定並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可以認為有效。
然而,這個約定並沒有給雙方設定明確的權利和義務,缺乏可操作性,既無法強制履行,也無法追究違約責任。
所以,這個約定在法律上沒有什麼意義。
謝邀,沒看過電影。
約定違約責任了嗎?有可能造成違約損失嗎?履行的是消極義務如何舉證?(你不看我,怎麼知道我看你?)該約定履行的約束力不是法律,而是內心,因此不具有合同的特性,甚至可以說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就談不上有效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