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訪”,你必須瞭解的事項!

提到“信訪”,似乎就與聚眾鬧事、死纏爛打等不好的形象聯絡在一起。實際上,我國在2005年正式頒佈、實施了《

信訪條例

》,這意味著“信訪”這一行為,從法律層面是合法、合理的。既然如此,在實踐中為什麼人們總將“上訪”想象為洪水猛獸呢?其實,大多數“上訪”的人群由於對法律知之甚少,往往不能透過法定程式進行,也就因此在“上訪”的過程中滋生了許多事端。

下面,小編就為您講述關於“上訪”,您必須瞭解的二三事。

關於“信訪”,你必須瞭解的事項!

一、信訪的含義

《信訪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二、信訪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絡,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關於“信訪”,你必須瞭解的事項!

三、信訪可解決的範圍

《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

社會團體

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

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上事項是可以進行信訪的。而以下這些不能透過信訪解決:

1。已經或依法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2 。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期限內的;已有處理意見且正在複查期限內的,或者已有複查意見且正在複核期限內的。

3 。已有複核意見的;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查、複核的。

因此對依法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對各級人大及其

常委會

、法院、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其提出。

關於“信訪”,你必須瞭解的事項!

四、信訪的途徑

《信訪條例》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信訪工作機構的通訊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佈與

信訪工作

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第十七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

投訴請求

,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因此,信訪的途徑有以下方式:寫信、網上信訪、打電話、發傳真和走訪。需要注意的是,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如果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請求,有關機關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五、信訪中的禁止事項

《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

社會公共秩序

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

管制器具

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關於“信訪”,你必須瞭解的事項!

透過信訪是要維權的,不是去違法的。在信訪活動中,不要將個人情緒帶入信訪工作中,更不能採取過激的行為,否則就有可能得不償失。

以上即為在信訪時,需要注意的基本事項。但涉及徵地拆遷的法律問題,是透過“信訪”解決不了的,應當依法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不要盲目相信“信訪”,以免因“信訪”錯過了

訴訟時效

,錯過最佳維權時機,得不償失。對待“上訪”,廣大被徵收人要保持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