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網路上惡意誹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網路是一個虛擬的平臺,在這個廣闊的平臺上,網民們可以暢所欲言。但是,網路的開放是一把雙刃劍,人們在享受網路便利的同時,還要承受著網路帶來的負面影響,比如網路的惡意誹謗。如果造成的後果很嚴重,還會影響到現實生活,這時我們要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網路惡意誹謗怎麼辦,

誹謗罪

有哪些法律規定?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網路惡意誹謗怎麼辦

在網路上惡意誹謗他人,是可以告他的,在網路上侮辱誹謗他人要負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

國家利益

的除外。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二、誹謗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1、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透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

人民法院

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

人民檢察院

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2、法律決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2000。12。28)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網際網路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六、利用網際網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7法釋〔1998〕30號)

第六條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

侮辱罪

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佈《關於辦理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路上釋出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4、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

非法經營

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

行政處罰

,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

群體性事件

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 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以在資訊網路上釋出、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資訊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透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透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 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資訊網路,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等電子裝置為終端的計算機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固定通訊網、行動通訊網等資訊網路,以及向公眾開放的

區域網絡

首先要保持冷靜,然後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並寫一份誹謗起訴狀,如果不會寫,可以找專業律師諮詢。最後再積極地去法院起訴來維權。雖然現在有規則可以約束規範這些網路平臺,但是我們這些消費者也不能馬上掉以輕心。嚴以律己這四個字,在現實生活中要做到,在網路生活中也要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