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 禁止哪些有獎銷售行為大律師網 2016-04-06

國家工商行管局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國家工商局令1993年第19號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共計十條,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的。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籤、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抽獎方式。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

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第九條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前發生的、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後,一律不得繼續實施。但預先設定的開獎、兌獎時間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後的,經營者仍然應當在預定時間按照預定事項履行其開獎、兌獎的義務。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反不正當競爭法 禁止哪些有獎銷售行為網友3ba537d 2015-05-18

提問者,該問題重複提問,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有獎銷售行為”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條,該條文列舉了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如下行為,即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1993年12月24日)對第十三條第一款做了詳細解釋和列明:

第三條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反不正當競爭法 禁止哪些有獎銷售行為董雪聞人彤 2013-01-14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