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兩隻“小黃鴨”傻傻分不清楚?一文帶您瞭解著作權法中的實質性相似

【IP資產論】作者:IP資產小管家 中規學院

該文於2021年5月12日在中規學院首發。

導讀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怎麼判斷?

“B。DUCK”和“核桃小鴨”的這場糾紛能給出答案。

案例及解讀

2005年,森科公司創作出了“B。DUCK”美術作品,隨後這個憨態可掬的形象爆火,被大家親切地稱為“小黃鴨”。2014年4月24日,廣東省版權局經稽核對著作權人為森科產品有限公司的美術作品《B。DUCK》予以登記。

德盈商貿(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盈公司)作為森科公司在中國大陸區域智慧財產權的被許可人,對中國大陸區域內發生的任何侵害森科公司現有及將來合法取得的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有權以德盈公司的名義維權。

此外,本案涉及的另一個形象就是核桃小鴨。

禧冠公司創作了涉案的“核桃小鴨”形象,對其享有完整著作權並已將相關權利客體申請商標。2017年8月,禧冠公司授權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硬核桃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家使用“核桃小鴨”相關形象及品牌。2019年,硬核桃公司授權高意美陳公司、漢高公司在長沙吾悅廣場舉辦核桃小鴨商場巡展,並售賣相關衍生品。

原告德盈公司認為,自己享有著作權的“B。DUCK”系列作品形象與被告的“核桃小鴨”系列作品形象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因此被告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陳公司、漢高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身的著作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刊登致歉、賠償損失。

兩隻"小黃鴨"傻傻分不清楚?一文帶您瞭解著作權法中的實質性相似

上圖為涉案形象對比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核桃小鴨”形象與原告的“B。DUCK”形象具有明顯區別,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作品,且被告的行為並未超出使用許可權及範圍,故未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權,駁回原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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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要點在於涉案兩個美術作品是否構成實質相似。

原告認為兩個小鴨子形象從整體構造、明顯細節、線條勾勒上以及著作權的創作思路上等方面呈現高度一致,兩者僅除眼睛內白色亮點的數量、分佈等存在細微區別外,兩者使用的設計元素及整體形象、主要特徵等基本相同,構成實質性近似。

但是透過上圖我們也可以看到,涉案兩隻小黃鴨

本質上都屬於對公有領域的小黃鴨進行了改編和延伸

,是以擬人化手法創作出的卡通小鴨形象,這屬於思想範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進一步地,在表達上,

兩者的構圖、線條等表現形式有較大區別,設計要素不同,在視覺效果上存在明顯差異

,給人以完全不同的審美感受。因此法院判定兩者

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著作權資產的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應當關注,著作權法對於實質性相似的定義與我們主觀意義上的相似有很大的區別。

判定實質性相似需要明確涉案作品的思想與表達範疇、具體表現形式、公有素材和客觀事實範疇等要素,而不能僅靠整體觀感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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