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解釋,什麼是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未來法律 2018-04-10

您好: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都規定了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有關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問題。在我國,司法解釋是法律的生命,但對任何一個法條的解釋和適用都必須從其規範目的出發,即對條文的解釋應該具有不可替代的獨特規範之目的,以避免重複解釋與解釋歧義,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條的司法解釋的理解也應如此。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這條表明我國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了可以“直接適用的法”。

《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透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沖突規範指引而直接適用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一)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的;(三)涉及環境安全的;(四)涉及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壟斷、反傾銷的;(六)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司法解釋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07年司法解釋》),其第8條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下列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一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二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三是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四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五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六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七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八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對於此條解釋,權威人士的解讀是,“對某些特殊合同,我國法律可以直接規定其應適用的準據法,而不允許當事人自己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從而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第8條在合同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五類合同爭議應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直接適用中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