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異的一方想更改監護人的姓氏要提供何種手續?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8-06-25 回答

持單位或居委會介紹信、戶口簿、身份證、孩子的出生證明到當地派出所就可以辦理。

另外,給你看看下面的資料,看看是否有用。

姓名權本為自然人之基本人格權利,應自主決定,但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姓名的決定和變更權由其父母依據監護權(親權)代為行使。根據《婚姻法》第16條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婚姻存續期間父母同為未成年人的監

護人,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孩子的姓氏,是父母雙方的合意,也體現出對孩子姓氏決定權的平等性。離婚後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實質上是單方對原共同合意的違反,構成了對對方監護權的侵犯。由於離婚後孩子撫養情況的改變,權利與義務也發生了變化,夫妻離異後就孩子姓氏變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但改姓對子女又顯為有利時,一方基於其對子女監護權、姓氏決定權的平等性以及本應為子女利益代言的監護人身份,可以提起變更子女姓氏的訴訟。同時監護權作為人身權的一個內容,應受民事法律的調整和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的糾紛,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也表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變更子女姓氏的訴訟。

法院在處理變更子女姓氏案件時,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夫妻離婚後,雙方對孩子均盡了撫養義務,子女原姓名應予維持,改變往往會產生新的矛盾,影響孩子與父母另一方的親情,對孩子生理和心理健康發育帶來負面效應。在有證據證明未成年子女遭遇如下情形時,可以考慮變更子女姓氏:⑴一方做了令家人蒙羞甚至觸犯刑律的事情。該情形下子女常會遭受來自外界的歧視,不利於孩子的心理健康,改姓可以避免將來周圍人的議論,消除對孩子幼小心靈所產生的不利影響;⑵一方不盡撫養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付撫養費,不履行探視權,對子女感情淡漠等,將姓氏改為承擔撫養義務較多一方的姓氏,可使雙方感情更加親近;⑶一方被剝奪監護權。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時,監護權被剝奪,為子女決定姓氏的權利亦喪失基礎,子女姓氏可以變更,包括改為正常盡撫養義務的繼父繼母之姓氏。

對於姓氏的變更,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表達自己意願的意思能力,對其姓名已經產生了親近感、榮譽感,對姓什麼而導致與哪一方更親近的結果已有了一定的判斷,因此其可以對自己的姓氏作出選擇。如果父母雙方在更改子女姓氏問題上發生爭議,則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但未成年人感性上的認識要大於理性上的思維,法官作出決斷時最終要依據對孩子有利的原則。

祝你一切順利!!

對離異的一方想更改監護人的姓氏要提供何種手續? ▂▂▂無語 1級 2008-06-25 回答

沒有這個法律規定。更改姓氏必須父母雙方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