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李某欲出售一套價值300萬元的商品房。謝某知情後多次與之磋商購買事宜,並

趁李某不注意調換了其手中的房產證

,提出試住一個月再做決定,

李某遂將房屋鑰匙交給謝某

。其後,

謝某謊稱自己是李某與周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

,約定價格為300萬元,並以真實房產證、偽造身份證,偽造李某簽字與周某辦理了

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和房屋交割手續

問題: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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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拆解:李某➡️謝某➡️周某

1、趁李某不注意調換了其手中的房產證,

評價:房產證不是有價證券,不能成為盜竊罪中的財物,因此謝某不構成刑法中的盜竊罪。謝某也不構成詐騙,因為李某主觀上沒有自願將房產證給謝某,以及房產證不屬於財物。

2、

李某遂將房屋鑰匙交給謝某,

評價:李某將房屋鑰匙交給謝某,讓謝某試住,謝某有權佔有該房屋,佔有李某的委託物(這裡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之一)。

3、

謝某謊稱自己是李某與周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

評價:A。先假設一種情形,若謝某以自己的名義(無權處分)將房屋以300萬的價格(合理價格)賣給周某(善意),並且完成登記交割登記為周某(公示公信,還需要不動產登記簿權屬出現登記錯誤,這一要件),那麼周某善意取得的房屋。

[補充小知識點:善意取得的第一個構成要件佔有委託物,需要分辨佔有“盜贓物、遺失物、埋藏物”屬於佔有脫離物,不屬於佔有委託物,以及被騙財物屬於佔有委託物。]

B。真正的情況是,謝某謊稱自己是李某而與周某訂立合同。這個合同的效力評價有觀點展示,

a。

合同不成立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基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本案中,周某欲與商品房的真實所有權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希望法律效果歸於真實所有權人,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冒名者謝某欲透過冒名訂立合同形式侵害真實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並沒有將法律效果歸於所有權人的意思。二者意思表示並不一致,故涉案合同不成立。法條依據為《民法典》第134條。

b。合同可撤銷。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享有撤銷權。

本案中,謝某透過冒充房屋所有權人欺詐周某,周某享有撤銷權,涉案合同可撤銷。法條依據為《民法典》第148條。

c。

合同無效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冒名人謝某是

持有侵權目的

,其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轉移所有權的意思表示是虛假的,違反了意思表示須真實的生效要件。因此,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法條依據為《民法典》第146條第1款。

4、

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和房屋交割手續,

評價:房屋登記機關由於工作失誤,沒有識別房屋所有人是李某,而應謝某的申請將李某的房屋變更登記給周某,屬於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利害關係人可在起訴期、複議期要求有權機關將該行政行為給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