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現代企業是沿著從單一股東的私營企業到多人股東的公眾股份公司的軌道發展起來的。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企業法律形態也在不斷豐富。如何在紛繁複雜的企業法律形態中選擇適合自己企業發展的形態,是企業家面臨的重要課題,這直接影響企業的長期發展。

企業家在創設企業時,第一要務就是選擇正確的企業法律形態。不同的企業形態有著不同的法律優勢,但也存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投資主體承擔有限還是無限責任,是企業法律形態分類的重要標準之一。投資主體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法律形態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主體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律形態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 企業法律形態的分類

依據投資主體承擔有限還是無線責任劃分標準,我們可以將企業法律形態進行如下分類(如圖所示):

道可特乾貨 | 談談企業法律形態的選擇

二、幾種易混的企業法律形態的優勢及風險

(一)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是個人投資的兩種選擇,區別如下:

1.出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由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設立。

2.債務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稅務:

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是投資者選擇合夥企業的兩種形式,區別如下:

1.出資範圍:

普通合夥中合夥人可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中有限合夥人不能用勞務出資。

2.債務承擔:

普通合夥中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中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投資者選擇公司形態的兩種形式,區別如下:

1.組成基礎:

有限責任公司是屬於“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信任關係的結合;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於股東間的信任關係。

2.股東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設立後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

3.財產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有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除《公司法》等有特殊規定外(如對發起人股份轉讓的時間鎖定)通常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