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抵押權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1-10-09 回答

抵押權的實現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抵押權基本權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式】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什麼是抵押權 阿King 1級 2011-10-10 回答

比如甲擁有一棟樓,甲把樓抵押給了乙並給乙辦理了這幢樓的抵押登記手續。之後,甲又透過抵押合同,把樓抵押給了丙,但未登記。此時乙和丙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權人。

只不過給乙辦理的抵押,是基於物權的。給丙辦理的抵押是基於債權的。

如果甲違反和乙所約定的事項的話,乙之後可以對任何人主張其所享有的抵押權。

如果甲違反和丙所約定的事項的話,丙以後只能對甲主張其所享有的抵押權。

這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性,針對所有人都有效。而債權具有相對性,只能針對合同訂立的對方有效。

所以基於物權設定的抵押權比基於債權設定的抵押權優先,如果乙丙同時主張其抵押權的話,法院最終會判給乙。

變更抵押權,其實就是說變更抵押權登記手續,也就是說如果乙要把這棟樓抵押給別人的話,需要對抵押權登記時的抵押權人那一項進行變更,因為一棟樓上不能同時設定兩項物權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