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位抵押擔保合同中抵押權實現的順序是什麼w1982810124201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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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抵押出現的問題很是複雜,我國法律對此有著很多的規定,順位抵押擔保合同的出現使得質押權實現有了書面的證明,順位抵押現象主要出現在同一抵押物上很多個抵押權,那麼,各債權人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該按照什麼樣的順序,今天,來給大家做一個分析。

一、什麼是抵押順位擔保

抵押權也是有順序講究的,從事房地產登記工作的人大都知道,我們在登記實務中經常遇到在同一宗房地產上設立有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情形。《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餘額部分”。從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民法意義上講,該法條之規定實際是允許了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重抵押權,也正是因為現實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權的現實存在,則必然產生同一物上所設立之多個抵押權先後效力及相互法律關係問題。這也就是作者本文所要論述的法律概念一抵押權順位。

二、順位抵押中抵押權實現的順序

雖然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個抵押權以設定的先後次序作為實現的先後次序,但是設定在前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一定先到期,如果設定在前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限後於設定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限,而後一債權又未獲清償,應如何就抵押物予以滿足。對於此問題,只要我們能全面理解“登記在先權利在先”原則就能夠解決。這一原則事實上是規定了先登記抵押權作為物權所特有的排他效力,即抵押權順位的意義在於,在先設定的抵押權不僅對抵押物的價值而言是優先的,而且在清償的順序上也是優先的。因為後順位抵押權人是在明知標的物已存在抵押時,仍同意以該標的物設立抵押權,則表明後一抵押權人實事上接受抵押標的物因設立多重抵押可能產生的種種風險。 如果次序在先的抵押權消滅以後,次序在後的抵押權人是否可依次升位而相應的變更抵押權人的次序權。這個問題相對複雜一點,前面已經說到抵押權理論及次序確定規則,有抵押權升進主義,固定主義和所有人抵押制度。由於抵押權升進主義比較符合所有權的彈力性原則,且更有利於所有人獲取融資,我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上是採納了順位升進主義。升進主義理論主張先次序之抵押權因實現以外的原因消滅時,後次序的抵押權當依次升進。因為附隨性是抵押權的本質屬性,所以該理論認為被擔保債權的存在是擔保物權成立的基本前提條件,它隨著被擔保債權的變動而變動,因被擔保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因此,先次序抵押權隨債權消滅,後次序抵押權當然隨之升進。

抵押權的順位關係到抵押權實現先後的問題,一個順序的變化將會影響很多人的利益,那麼,我們在簽署順位抵押擔保合同時就更加應該注意這其中的法律問題,以上內容中就已經很詳細的敘述了順位抵押中出現的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伊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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