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隔熱層的產權屬於誰?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0-01-30 回答

1、超出規劃的建築,就是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不是產權歸誰的問題,而是必須要拆除的問題。如規劃5層,那6層以上都是違建。

2、國家規定多層規劃最多可蓋6層,這是上限。所以現在就算有7層也會以隔熱層的形式出現。過去多層建7層比較普遍,最後交完罰款也都把證辦了。但現在比嚴了,多層也沒有蓋標準7層的了。一般都是打擦邊球,把6、7蓋為一套複式結構,7層只蓋半邊,另一邊是一個大露臺。房產證只辦6層的面積,物業費、暖氣費按6、7層面積交。

3、像你說的這種獨立7層而且是斜坡屋面的情況,只能說明開發商開發經驗不足。90%是辦不了證的,不過要是縣上不規範或開發商關係硬也說不來能辦下來。

建議:房屋一住就是幾十年。這種7層又是斜坡屋面的多層,居住舒適度非常低,日後升值空間很小且不易出手,如果不是經濟十分緊張的話,建議不要購買。這是一個與產權無關但卻是你要面臨的主要問題。

樓房隔熱層的產權屬於誰?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0-01-30 回答

1、超出規劃的建築,就是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不是產權歸誰的問題,而是必須要拆除的問題。如規劃5層,那6層以上都是違建。

2、國家規定多層規劃最多可蓋6層,這是上限。所以現在就算有7層也會以隔熱層的形式出現。過去多層建7層比較普遍,最後交完罰款也都把證辦了。但現在比嚴了,多層也沒有蓋標準7層的了。一般都是打擦邊球,把6、7蓋為一套複式結構,7層只蓋半邊,另一邊是一個大露臺。房產證只辦6層的面積,物業費、暖氣費按6、7層面積交。

3、像你說的這種獨立7層而且是斜坡屋面的情況,只能說明開發商開發經驗不足。90%是辦不了證的,不過要是縣上不規範或開發商關係硬也說不來能辦下來。

建議:房屋一住就是幾十年。這種7層又是斜坡屋面的多層,居住舒適度非常低,日後升值空間很小且不易出手,如果不是經濟十分緊張的話,建議不要購買。這是一個與產權無關但卻是你要面臨的主要問題。

樓房隔熱層的產權屬於誰? 還是那個我 1級 2016-06-30 回答

主要是看建委對開發商是怎麼規定的,允許出售就可以。不允許就要重新申請。

樓房隔熱層的產權屬於誰?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0-01-30 回答

1。 樓房隔熱層屬於公共部位,產權屬於業主。

2。 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一棟住宅內部,由整棟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錶間、電錶分線間、走廊通道等部位。 房屋共用裝置,是指一棟住宅內部,由整棟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消防器具等裝置。 房屋公共設施,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綠地、停車場庫、照明路燈、窨井等設施。

樓房隔熱層的產權屬於誰?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0-01-30 回答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範)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準。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簷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範圍的權利,它不是透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準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透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係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準。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采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透過簡單的定量標準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透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準,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佈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佈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提出相關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您可以:

1、檢視您樓前的建築是否手續合法齊全(規劃、土地、開工許可)齊全的話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補償。不齊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齊全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規劃部門反映。

2、透過媒體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訴。

4、請律師諮詢後向法院起訴。

5、民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按建設部制定的標準,房子室內空間的高度應不低於2。40米,各樓棟之間的距離不小於樓房高度乘以0。70的係數,如果小於這個距離,就會影響室內的採光、通風和居民之間的生活等。

例如樓高為18米,樓間距應為18*0。7=12。6米。所以樓間距8米低於國家標準。 你計算一下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