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現自己承諾的時候了。

近幾年來,考了幾個考試,成績還可以。今年透過透過司法考試和註冊會計師專業階段的全部考試。原先懶,不想寫什麼經驗的,後來說了注會成績出來之後寫寫經驗,那麼現在就兌現自己的承諾吧。

應對這些考試,最主要的,我認為,要在戰略上蔑視考試,而在戰術上重視考試。在戰略上蔑視考試的意思是:不能被考試所嚇到,注會和司考,都不是很難,都是一個普通人透過努力能透過的考試,千萬不要被考試所嚇倒。我就見過複習了很長時間,做完模擬題之後不敢去考試的人,今年審計真題比模擬題簡單很多,不去參加考試真是非常可惜。而在戰術上重視的意思,是需要細心準備,注會和司考考查的面都非常廣,如果沒有細心準備,想透過考試也不是非常容易的。

我認為,方向+方法+堅持=成功。對於應付考試而言,透過考試就是我們的方向。那麼後面就剩下方法和堅持。每個人的情況都是不同的,適合別人的方法未必適合自己,找到適合自己的方法才是最重要的。在這裡,我先談談我學習的方法,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幫助大家找到適合自己學習的方法。

在學習的時候,我會在第一輪學習的時候,找到一條知識脈絡主線。比如在司考和注會中都考的經濟法中的和企業相關的法律,它的主線在我看來就是從人合到資合。普通合夥企業是完全的人合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既有人合的性質又有資合的性質,而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完全的資合公司。人合是,以個人的財力、能力和信譽作為信用基礎的,股東或合夥人之間有“人”的性質,有相互信任的基礎,換言之,兄弟們之間玩的好,才和你一起開企業。資合是以資本為信用基礎,股東之間的關係就是出資,而股東之間可能完全是陌生人。腦子裡有了這樣的一條主線,我們來看法條,從法律股權轉讓的限制程度,大家思考一下法律規定之後的為什麼。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法條解讀: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其最大的不同不是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多,也不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較大,而是在於其股份轉讓的自由性,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屬於資合性和人合性並存的公司,公司的設立和存在,除了依附於股東的出資,還依附於股東之間相互信任的關係。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轉讓是有限制的,如本法有關條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對轉讓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而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同,其屬於資合性的公司,公司的設立和存在,僅依附於股東的出資,股東之間的人身關係對於公司是沒有意義的。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總數沒有變化,資本總額沒有變化,股份持有人的改變不會影響公司的存在,也不會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同時,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來說,可以透過對股權的自由轉讓而轉移投資風險,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更能吸引投資者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各國公司法一般都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自由性予以肯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自由轉讓,公司不得以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而對於合夥企業,人合性是最強的,所以在接收新合夥人時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以上就是在學習上一條主線的例子。能夠找到這樣的主線,對於我在有限時間的學習是受益匪淺的。

另外一個就是對抗遺忘。

我在學習的過程中,基本上是這樣學習的。我在當天聽完課件之後,第二天一早我會把前一天課件的講義過一遍。然後用週末的時間,把本週學習過的再過一遍。然後週末就是我做題的時間。一些零散的知識點,我會用一個能夠隨身攜帶的筆記本做好筆記,然後利用一些零散的時間進行復習。如此反反覆覆,對抗遺忘。

以上就是我學習的基本方法,也希望大家找到適合自己的方法,然後,就是堅持下去。

祝大家18年逢考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