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世紀初開始,觀點主要分成兩派:非干預論和專制論。持非干預論者認為,中國朝廷“不過是一個稅收和警察機構”,一個“覆蓋於民主之上的獨裁統治”工具。

這裡的“民主”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任人唯賢的官吏選拔制度,即透過原則上人人機會平等的科舉考試來招募政治精英,而不是依靠世襲的貴族出身;其二是在官僚機構力所不及的層面上,透過各種“前國家”性質的團體對社會進行自我調控,這些團體包括家庭、宗族、村落、幫會、寺廟和地下社團等。

國家雖然偶爾也會以獨斷專行的手段對農村居民生活施加干預,但這種干預並不是透過系統化監控的形式進行的。

中國農村組織依靠的更多是地方士紳領導下的自治。

按照這派觀點,中國帝制政權是一個泥足巨人,它的力量太過弱小,以至於無法在19世紀擔當起奮起直追的現代化重任。

專制論的觀點與此截然不同。持這派觀點的人認為,帝制時期的中央政府是一臺為所欲為的獨裁機器。暴君及其手下官吏儘管無法一個不漏地控制和指揮所有百姓,但是從原則上講,沒有任何法律和民間力量能夠阻攔他們對每一位臣民的財產、生命和生活橫加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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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極權主義

不受國家控制的空間是不存在的,社會凝聚力量--特別是社會階級--也沒有形成氣候。

非國家領域的自主行動,例如私人資本的積累,永遠都處於被專制扼殺的危險之下。

從這一角度看,中國是西方自由憲改國家的極端對立面:一個比概念先行的“極權主義”體制。

近代中國的改良失敗並非執政者的行動力受限,而是極權體制的禁錮所致。

追根溯源得從明朝強化專制開始說起。洪武帝朱元璋從1380年起對行政機構實施改革以強化皇帝在政治體制中的權力地位的手段在此後的500年時間裡,經由這場改革奠定的至尊皇權幾乎從未被撼動。

改革措施包括:廢除宰相制,分散軍事指揮權,將中央職權分配給若干低級別行政機構;利用身為皇帝家奴的太監作為制衡朝臣的工具,即使其行為過激也可免於處罰;當廷杖責大臣甚至是德高望重的朝廷元老的事情,幾乎每天都會發生。

1390年代,洪武帝下令實施大清洗,前後有數萬人被殺;設立錦衣衛,作為專門侍衛皇帝的特務和恐怖機構,用來對付不聽話的臣子;以歌功頌德的方式樹立對皇帝的崇拜,並藉此鞏固新秩序;設立國子監以培養後備人才;篡改學子必修的儒家典籍,刪除其中對君王不遜的內容。

透過這些改革,形成了一個由皇帝、宦官、錦衣衛和三省六部構成的新的權力中心,對整個國家官僚體系實行掌控。

這種權力關係的基本架構一直延續到清朝結束。歷史學家吳晗曾用形象的語言描述權力體制的這一變化:“在宋以前有三公坐而論道的說法……到宋朝便不然了。從太祖以後,大臣上朝在皇帝面前無坐處……到了明代,不但不許坐,站著都不行,得跪著說話了。”

由此可見,中國專制主義的表現形式是14世紀晚期出現的是華夏秩序的固有特性新事物,而並非如近代歐洲評論家所自古至今一直未變。

清朝皇帝繼承了中國傳統的皇權思想,最長壽的皇帝乾隆在位時,甚至還透過各種祭祀儀式將皇權思想推向了藝術化的高峰。

除此之外,洪武帝設立的行政體系框架也在清代得到了延續,只是太監的權力被解除。因為在大約1580年之後幾位弱勢皇帝當政時,宦官專權一度成為禍國殃民的一大禍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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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弱勢專制

滿族並不是一個野蠻民族,早在努爾哈赤大汗(1559~1626)統治時,便已建立了自己的官僚體系,並將其中一些職位交由漢人和蒙古人擔任。

1644年建立清王朝後,在規模龐大的官僚隊伍裡,滿族官員自然只能佔極少數。因此,清廷必須依靠與漢族官員的合作來維繫統治。部分是出於這一原因,清朝第二位皇帝康熙和第三位皇帝雍正,包括第四位皇帝乾隆(特別是其在位的前半段時間)的治政實踐,

其呈現出的特點並非專橫跋扈的暴君式獨裁,而是一種“賢明”的個人統治。

皇帝親理朝政,批閱文書,不時就軍政要務做出決策。為了平衡朝廷中的各派勢力,皇帝的角色時而是官僚體制的制衡力量,時而是等級制度中地位最高的首腦。

此外,他還要做到廣開言路,善於納諫,從而繞開官府衙門的常規渠道,去體察“底層”民意。清朝是一個“征服王朝”,皇帝們對此一直牢記在心。

帝王統治的核心是掌握對官僚體系的控制權。

在這一問題上,漢族人與滿族人之間的不信任,始終是一個令人棘手的麻煩。因此,直到清朝覆滅,朝廷的文武要職大部分都是由滿人擔任。

18世紀清朝皇帝的個人統治與明末統治者昏庸無為之間的差異,透過一個例子便可看出:1683年,康熙皇帝設立了官員定期覲見和奏摺制度。

奏摺制度不僅有利於皇帝瞭解實情,不為左右所矇蔽,同時也是控制各級官吏的有效工具。

清朝皇帝中最勤政的雍正帝正是依靠奏摺制度,使皇權對官僚體系的掌控達到了高峰這種掌控一方面是藉助無形的威懾,另一方面是以懲治作為手段。

例如,雍正帝透過反腐行動,在整肅吏治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強化皇權的結果卻是矛盾的。行政機構的效率達到了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水平,與此同時,

臣子反抗皇上旨意的可能性卻被剝奪。

特別是在雍正時期,作為監察機構的都察院的職能被大大削弱。

專制改良帶來的影響是,18世紀的中國政府沒有淪為東方專制主義惡魔的化身,同時也有能力對社會經濟程序實施有效和系統化的干預,這在那些混亂的東方專制社會一一薩非王朝統治下的波斯和莫臥兒時期的印度—是不可想象的。在清初幾位皇帝的統治下,中國成功避免了淪為“蘇丹化政權”的危險,這種危險是明朝不曾遇到過的。換言之,

中國沒有退化成為一個“當權者完全不受傳統約束、肆意行使權力”的家長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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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舉官僚

18世紀的中國是由精明能幹的獨裁者與(就前現代社會而言)頗有行動力的官僚機器共同執掌的國家。

我們很難把這一時期的中國政府看作一種權力無處不在、扼殺一切自治訴求的獨裁專制政府。當然,類似西方教會、等級代表團體或自由城邦等合法化權力制衡力量,在這裡是沒有生存空間的。

朝廷選拔官吏的途徑,主要是透過每兩年或三年一次的科舉考試。清朝科舉考試的基本模式與宋朝沒有太大區別,雖然考場舞弊之類的醜聞偶有發生,但從總體上講,18世紀的科舉制度仍然是客觀和公正的。

在所有入闈的考生中,只有不到3%能夠進入仕途。只有獲得較高頭銜的中試者才能擁有入仕資格。

18世紀時,中國文官人數大約是2萬。3凡透過殿試成為“進士”者,可自動獲封九品官階中的中級官銜,到地方出任縣令或知府,或人京師擔任低階官職。

在所有擁有進士頭銜的人當中,只有大約十分之一能夠晉升為三品以上的高階官員。

從中級提拔為高階官吏,通常都是由皇帝欽定。在這一過程中,不排除滿人優先的可能性,前提是後者必須也要透過相應的考試。

但是科舉制的實行,無疑使皇帝選拔官員的隨意性受到了限制。

至少在中下層官吏的升遷問題上,制度化已基本形成,皇帝只有在極個別的情況下才能施加干預。

官僚體系內部大多以同鄉關係為紐帶的恩庇網路,往往是在朝廷和制度監督不到的地方發揮作用。

由於科舉制強調規矩,提倡個人奮鬥,因此對社會穩定十分有利。這種制度雖與不受統治者操控的官員遴選機制有著天壤之別,但是,歷史沿襲的程式規範以及科舉制所享有的文化光環,卻對獨裁者的肆意干預起到了良好的防範作用。

中國官員所擁有的社會名望歸功於其文化修養,而與他和皇帝之間的關係以及在等級制度中的地位無關。

他不是一個單純的幕僚,也不是名聽人使喚的衙役。丟失官職乃至性命,並不會令其尊嚴和名聲受到損害。“當一個君王不再是名望的唯一來源時,他便無法以身敗名裂相要挾,對其屬下臣子實行奴役。”

儒家士大夫從來都不是統治者的奴才,就像“蘇丹式”體制中的寵臣一樣。他擁有文化修養帶來的退避自由,就連獨裁者也奈何不得,那些蒙冤受辱、不惜以死想抗爭的官員是中國儒家歷史上反抗專制的文化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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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輕度賦稅

從整個國民經濟的角度看,清廷在行政效率巔峰期時徵繳的稅賦,也沒有超過前現代時期各種非專制和非官僚制社會的普遍水平。

在18世紀中葉,徭役在理論上已經被取消,中國稅收佔國民收入總額的比例為4%~8%。據估計,近代早期歐洲的稅負水平是5%~8%。由此可見,在社會剩餘產品的支配問題上,中國專制政權與歐洲君主制國家的表現相差無己。

18世紀期間,在經濟持續增長的背景下,中國的稅負水平甚至還有所下降。

其中最著名的是1713年康熙帝頒佈的一道詔書:將1711年的人丁數目“定為常額”,此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1723年改為“攤丁人畝”)。因為這裡涉及的是按人頭收繳的賦稅,因此朝廷此舉實際是放棄了從人口增長中直接獲益。

“永不加賦”政策並不是中央對地方利益的妥協,而是18世紀清朝明君的成功秘訣:

盡其所能,緩和清王朝與漢族臣民之間的矛盾。

中國皇帝也一樣不能僅僅依靠權杖來治理自己的國家,而必須憑藉巧妙的手段贏取臣民的擁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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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鹽業專賣

實際上,鹽業專賣是自古以來通行的制度。

簡單的橫徵暴斂容易激起民變。“官山海”表面上並沒有直接徵稅,不會引起人民的任何抱怨,達到“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是很高明的國家財政方式。

官府經營鹽鐵,寓稅於價,使人民既避免不了徵稅,又感覺不到徵稅。

官山海在管仲之後備受各朝重視,特別是宋元明清這千餘年間,鹽課收入成為朝廷僅次於田賦的第二大財政來源。

自劉晏創立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的就場專賣制以來,沿用855年,至明萬曆時代才被民制、商收、商運、商銷的商專賣制所取代。此後綿延300餘年官督商銷權力尋租的紅頂商人時代亦自此開啟。

18世紀時,中國實行的是國家監管、私人壟斷經營的鹽業專賣制度,實行官督商辦--即國家只出售限量的許可證,而不直接買賣食鹽。

在完全的壟斷體制下,乾隆時代食鹽的購價與銷價相差3-4倍,年利潤率則高達194。1%。

在歷史上,國家長期放開監管或由官方壟斷鹽務的做法十分罕見。

但是在17世紀初,官府明顯放寬了對製鹽和販鹽的控制僅從當時鹽業貿易的規模來看,實行嚴格管控便是一件難事,它將使官僚機構的組織能力受到極大考驗。況且在人們的印象裡,官府衙門對處理和生意有關的事務一向並不熱衷。

在中國,食鹽主要是以家庭或私營鹽“灶”為單位,用海水或井(湖)水透過熬煮或晾曬製成。

鹽業生產者在經濟上受到鹽商的控制。鹽商又分為不同的等級,地位最高的是掌握某個地區的鹽業專賣權並按比例向官府納稅的大鹽商(在食鹽主要產區兩準鹽場,大約有30個)。

官府在發放專賣許可時,通常都會挑選那些資金雄厚、有能力承擔風險和預先繳納鹽稅的商人。

朝廷主管鹽務的是巡鹽御史,其目標是滿足兩方面利益:一是按額度徵收鹽課,以滿足國庫(戶部)和皇帝小金庫(內務府)的財政需求。在乾隆年間,鹽稅是皇帝個人收入的最重要來源;二是想辦法從大鹽商那裡給自己撈取好處,同時還要小心不能因盤剝過度而導致這些人破產。

在整個18世紀期間,由於人口膨脹導致食鹽需求增長,鹽業專賣看似運轉良好,就連那些富可敵國的鹽商也對此感到滿意。

18世紀中葉,在戶部各項收入中,鹽課約佔12%,田賦佔74%。

乾隆年間,

各地商人聚斂的個人財富(鹽業雖不是唯一但無疑是最重要的發財渠道)多達1000萬兩。當時,全國一年(1753)的稅賦收入僅有4400萬兩,而朝廷一品大員的年俸也只有180兩。

沒有任何一條致富途徑能夠與鹽業相比。

1931年5月30日,國民政府公佈新《鹽法》:“鹽就場徵稅,任人民自由買賣,無論何人,不得壟斷。”從春秋戰國直到滿清,中國用了2000多年的時間才走完了食鹽財政的歷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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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殺肥傳統

在19世紀經濟自由主義問世前,在歷史上所有人類共同體中國家干預的領域是商業和手工業。

在這方面,中國政府也一向揹負著殘酷壓制私人資本的壞名聲。透過對歷史的仔細觀察我們會發現,事實並非如此簡單。

從總體上講,18世紀的商業化程序並沒有因國家干預而受到阻礙。

從規模來看分量最重的手工行業一棉花加工一幾乎是在完全沒有官方參與和干擾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

一些以滿足朝廷需求為宗旨的加工製造業,例如絲綢、瓷器和銅器等,官營比例也遠遠低於之前的幾個朝代。

這種“退步”並不是因為朝廷能力不足,而是對成本收益精心計算的結果。

朝廷透過計算做出判斷,在原始市場經濟的繁榮環境下,國家可以借社會等級制之外、由商人和私營企業主構成的新興階層一的力量,以更有效、更節省成本的方式使自身需求得到滿足這些需求不僅是指稅收,同時也包括政治上的穩定。

在18世紀時國家對商業的壟斷不再發揮重要作用。糧食、茶葉、棉花、食油糖、酒等最重要的日常商品,都不再由國家專營。

雖然說從走街串巷的小販到富甲一方的米商,還有在中國格外活躍的牙商和掮客,律都要向官府繳納帖費,即營業執照稅,同時還要忍受貪官汙吏的各種盤剝和勒索,但是,這些都稱不上是國家對工商業的直接干預。

鹽業專賣事實上也是包稅制的一種形式,它保證戶部和內務府可以定期收入穩定的進項,但壟斷價格卻是在(執行並不嚴格的)國家監管的框架內,交由鹽商自行確定。更何況由於私鹽難禁,中國的食鹽本來就有五成是繞過專賣制度,也就是透過走私,抵達消費者手中的。

不過,我們並不能由此認為,從康熙到乾隆時期的清朝政府是在有意識地推行“自由放任”( laisser faire)改策,放開對私人商業資本的限制,任其自由發展。

例如,在經濟形勢一片大好的情況下,朝廷可以放手讓鹽商賺取大筆財富,但是,這些人即使不是全部,但大多數終將淪為統冶者橫徵量斂的犧性品。

在鹽商積累的龐大財富中,只有極少一部分被用於再投資,也只有很少一部分被用於置辦田產。而大部分積蓄或是用來支付奢靡的生活,或用於助學以博取聲望,或供子嗣讀書以備趕考。

一些富商家庭正是透過科舉人仕的途徑,成功摘掉了商人的帽子。剩下的人則隨著苛捐雜稅的日益加重紛紛破產,特別是當一個王朝瀕臨滅亡時,這種現象尤其常見。

因為這時候,朝廷需要搜刮更多的銀兩,用於鎮壓暴動和起義。

與此同時,權力階層的腐敗和貪婪也在不斷升級。清朝是在乾隆帝統治的最後幾年,特別是在其退位後,才進入這一階段的。

為了鎮壓1796-1805年間的白蓮教起義,朝廷不得不額外籌措資金以應付開支。

由於清廷的收人結構早已僵化,無論田賦還是鹽課,都已經沒有了加徵的空間,因此,國家財政狀況越差,商人的處境就越惡劣。

19世紀末,富甲一方的範氏家族正是由於被官府不斷以“送禮納捐”的名義盤剝勒索,而最終破敗。

一些鹽商為了維持生計,不得不想方設祛把增收的稅賦轉嫁給消費者,並由此導致私鹽氾濫,整個鹽業體制被推到了崩潰的邊緣。

1831年,清廷下令對鹽政實施徹底的改革。從整體上講,中國當時存在著一種結構性矛盾:一邊是皇帝和官僚士大夫們的總體目標,即維護政治穩定與統治合法性,保證王朝長盛不衰;另一邊是各級官吏中飽私囊的貪慾,還有皇家小金庫的無節制索求。

實行“永不加賦”政策後,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只剩下剝削壓榨這一條渠道。

其“壓榨”物件是那些依賴政治蔭護的壟斷商人,而未必是商業本身。

官府允許一小撮精明的商人發家致富,以備今後有需要的時候對其加以盤剝。

但是,對商業資本的壓榨並非人們常說的儒家“重農抑商”傳統所導致的現實結果,而且這種壓榨也不是透過系統化的主權行為或者是政策調控式的強制措施進行的,就像獨裁政權在扼殺資產階級平權行動時的慣用做法一樣。

中國商業資本的衰敗更多是危機下的過度剝削所造成的後果。

在國家能夠利用巧妙手段維持收支平衡時,具體地講,直到乾隆統治初期,朝廷仍然在精心維持與商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與合作,並且確實做到了這一點。

經濟繁榮作為仁政的顯著標志,同樣也離不開(或者說恰恰是得益於)商人群體的貢獻,對此,人們已普遍概括地講,

18世紀時的中國朝廷並不是一頭橫徵暴斂的專制猛獸。其佔有的國民收入比例,並沒有超過同時期歐洲非專制社會的水平,而且在整個世紀期間還有所下降。

許多經濟領域都處於國家控制的範圍之外,例如國內貿易、農業、大部分手工行業、錢幣鑄造和金融業等。18世紀是私營經濟蓬勃發展的時期。私營經濟,而非國家,才是推動經濟騰飛的發動機。

國家的主要貢獻是,它沒有讓自身成為經濟騰飛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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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內開放

無論從經濟、文化還是政治的視角看,中國的村莊都不是獨立和自給自足的,而是向更廣闊的共同體開放,後者又根據身份、階級和權力地位,將內部成員劃分為不同等級這些跨村莊層面的中心集鎮,是農村生活與大世界、民間文化與精英文化的交叉點。

無論村莊還是“基礎市場體系”,上述單位在對待外界的開放度或封閉度上,都是不斷變化的。市場規則的破壞,國家對地方資源的盤剝,社會動盪年代的暴力氾濫,都會促使社會共同體以自我封閉來應對現實。

例如在19世紀末的華北地區,面對土匪的日益猖獗以及由資源緊缺導致的社群競爭的加劇,人們便是以“社群封閉”( community closure)作為迴應。

20世紀初,讓許多外國遊客感到驚訝的碉堡式村寨,並非中世紀的遺蹟,而大多是近代的產物。

相比之下,18世紀頭六七十年是一個高度開放的時期。

在良好的環境下,社會的橫向與縱向流動、相隔遙遠的中心集鎮之間的商品交換與文化交流都達到了空前的水平。

馬戛爾尼一行眼中那個熱鬧繁華、人流熙攘的中國,正是當時中國社會的真實寫照:

一個個如細胞般密集排列的“單位”彼此開放,形成了覆蓋全國、充滿活力的流通網路。

開放與封閉的長週期,或許是施堅雅對中國的最重要發現。因此,我們既不能用一成不變的“停滯”,也不能用長期持續的增長程序(即社會學家所說的“化”:現代化、商品化、城市化、流動化等)來描述中國社會,也不能自認為是來自現代西方的衝擊,才促使中國的原始微型社群和神話式自給自足的村社打破封閉,在國家和民族的背景下走向開放。

早在歐洲人和西方“現代文明”抵達和入侵中國很久之前,中國便已經歷過“社群極度開放( extreme community openness)的現代狀態。

在18世紀的中國,國家權力“高度集中,同時又極其表面化”。國家的遼闊和富饒,使得中央政府能夠將(按絕對值計算)異常雄厚的資源集中在自己手中。

18世紀時,清廷正是憑藉這一點,才成功實現了帝國的擴張。儘管財政狀況不乏危機,但中國皇帝仍然是全世界最富裕的王侯之一。

不過,整個官僚機制對社會的縱向掌控卻是薄弱的。在遠離京城的地方,一個九品縣令管轄的人口,大概有20萬到25萬。

對大多數中國百姓來說,他們很可能一輩子都沒有與朝廷要員謀面的機會。

這種“行政權力上的真空”被“準官僚式管理”所填補:

由享有功名但無官職的大地主(“士紳”)構成的上流社會以及與之結盟的群體(比如說富商),共同承擔維持社會秩序的責任。

地方上層社會的社會學特徵和英國貴族一樣模糊(而不同於歐洲大陸的貴族),其內部有著複雜的等級劃分(這種劃分更多是非正式的,而不是按身份排列的明確等級關係),並以分支繁多的家族作為組織形式。

清代“大家族”的影響力遠不及以往的幾個朝代,比如7世紀和8世紀門閥士族顯赫一時的唐朝。

士紳主要是科舉制的產物,而不是世代相襲的貴族。

19世紀初,士紳家庭的人口大約有550萬,佔全國人口1。5%。在這些人當中,只有極少數是憑藉歐洲式龐大地產建立起自身的權勢地位。

士紳階層是中國政治體系中的社會中堅:對上,它是官僚機制招募人才的基礎;對下,它是非官方、沒有法律授權的鄉村秩序維護者。

這同時也是一幅充滿矛盾的畫面:

一方面是擁有特權、名望、多半還有田產計程車紳家庭與農村大眾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是視野狹窄的地方上層社會與肩負天下興亡之責的官僚士大夫之間的矛盾。

這是中國傳統時代晚期最基本的結構性特徵。另外,這些矛盾的加劇也是歐洲入侵前帝國內部衰敗的原因之一。

就18世紀而言,將當時的中國政府定義為一個極端強大的專制政權,無疑是不妥的。清政府沒有徵調大批苦力去完成各種宏大的建設工程,也沒有對商人群體肆意打壓。在大多數情況下,它甚至還懂得如何利用商人,來達到互惠的目的。直到世紀末,這種平衡關係才被打破。

康乾盛世時的中國朝廷究竟有多大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