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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提綱

共同犯罪之間接正犯-附思維導圖

思維導圖

共同犯罪之間接正犯-附思維導圖

間接正犯

成立條件:對實行者具有支配力

強制手段

迫使無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犯罪

普通案例:甲拐騙一個8歲小孩,迫使其去盜竊。

需要注意:此處的無責任年齡的人,這個年齡只是形式特徵,應當實質判斷行為人對未達責任年齡的人有無支配力。

案例:乙15歲,曾被因盜竊被公安機關管教過,又經常盜竊。甲唆使乙盜竊,乙照辦。此時甲不構成間接正犯,僅僅構成教唆犯。

強迫他人實施犯罪

案例:甲用槍指著乙,強迫乙猥褻丙。乙照辦。甲構成強制猥褻罪間接正犯。

強迫被害人實施自損行為

案例: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皇帝對大臣具有支配力,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正犯。

欺騙手段

引誘無責任能力的人

案例:甲引誘精神病患者乙竊取財物。

欺騙他人,利用他人有過失的行為

案例:醫生將毒針交給護士,欺騙護士給病人注射,護士因過於相信醫生權威而未檢查照辦。醫生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欺騙他人,利用他人有犯罪故意的行為

甲給乙一包麵粉拿去賣,謊稱是毒品,乙賣出,所得貨款與甲共分。甲構成詐騙罪間接正犯,將乙作為實施詐騙的工具。

欺騙被害人實施自損行為

案例:甲明知前方有陷阱,欲殺乙,欺騙乙開車前往。乙掉入陷阱身亡。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法律規定的要素

有身份者利用他人無身份者的行為

案例:甲(警察)指使乙(保潔員,非司法工作人員)對丙實施刑訊逼供。乙答應照辦,對丙刑訊逼供,將丙打成重傷。

注意:刑訊逼供罪是身份犯

有目的者利用他人無目的的行為

案例:甲欲綁架丙,欺騙乙說,丙欠甲鉅款,要求乙幫他關押丙。乙信以為真,並照辦(乙沒有勒索第三人財物的目的)。此後,甲向丙家人要錢。

綁架罪是目的犯。

甲是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及綁架罪的間接正犯,想象競合,擇一重。

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的結合

案例:甲命令乙(10歲)進超市行竊。乙在超市遇到好朋友丙(8歲) 乙提議丙一起行竊,丙答應。乙竊得3000元,丙竊得5000元物品。

乙和丙在客觀階層是共同正犯。

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負責”原則,乙對丙盜竊結果負責(當然,可因未達責任年齡而免責),即竊得8000元。

由於甲是乙的盜竊的間接正犯,對乙盜竊所得要負責(盜竊數額8000),也就是說,實際上甲對丙的盜竊結果也要負責。

參考資料:柏浪濤的刑法攻略

以上,筆記內容屬於個人觀點,如有不妥,歡迎智者指正,有意者可加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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