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代有一時代之文學,一時代也有一時代之思想,而時代與時代之間的緊密聯絡也就意味著思想處於一脈相承和不斷髮展當中。西方近代自然法思想又稱之為古典自然法思想,而這種思想在17、18世紀的西方發展達到頂峰,在此之前,不斷奠基,在此之後,不斷完善發展。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在歐洲的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自然法概念寬泛,但卻始終圍繞著自由,正義等基本理念,而這種概念深深地印在人們心中而處於不自覺的發展中,法性一開始就寓有神性,人們所信仰的神以及對神的理解,西方正義女神朱斯提提亞是一矇眼女性,穿著白袍,頭戴金冠,左手提著一杆秤,因而,正義女神也就是正義的化身,代表著公正的裁決,這也不由地會聯想到依神裁斷這個詞,早在西方有關神的傳說中就有所體現,眾神對於公平公正各抒己見,而宙斯認為在衡量公平於否的時候是將公平之秤放在宇宙當中的,不會單純的考慮那一個方面,這樣才能平衡整個宇宙萬物,站在自己的立場去考慮問題是永遠不會公平的!那麼這也就體現了最初人們對於公正的看法。對於神的崇拜與信仰而那個時期有著名的哲學家柏拉圖等人,在他們觀點中都有體現自然法。柏拉圖認為建立理想國需要正義來維繫,那麼這種正義儘管建立在唯心主義的基礎之上,但也存在著對正義更為深刻的理解。再者,從一種思想過渡到實際,就不得不提起古羅馬時期的法律,古羅馬法體現著自然法的精神,法的出現即是人們需要正義,需要一定的手段來維繫國家的統治與穩定。例如其中提出了佔有和所有權的區別,定義私有財產的問題,並且在查士丁尼皇帝時,為重建和振新羅馬帝國,進行了法典編撰工作,查士丁尼法典的頒佈標誌著羅馬法已經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後世許多法律也借鑑了查士丁尼法典,可以說這部法律是近代西方法律體系的開端。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力量是“正義”,這種“正義”發現到17、18世紀時便上升了一個新的高度,達到了古典自然法思想,其中發展了一個理念就是理性,到了這個時期的理性強調人們用自己的方式思考問題而不去依賴天意,保障自己的權利。在17到18世紀盛行的啟蒙運動中啟蒙主義就被十分廣泛的傳播,發散,甚至影響擴大到了當時的中國。其中出現了盧梭,孟德斯鳩,伏爾泰三位大家,分別對時代的構建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孟德斯鳩反對君主專制,並且主張三權分立,否定了君主專制制度的合理性,奠定了資產階級國家和法的理論基礎。這種三權分立把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議會有立法權、國王有行政權和法院有司法權,用這種方法來限制王權,防止國王暴政。“三權”相互分開、互相制衡,並保持平衡。從而避免“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據此,建立一個民主與法治的國家。盧梭說過:“人的自由並不僅僅在於做他願意做的事情,而在於永遠不做他不願意做的事情。”這種觀點體現人的哲學,重視人本身對善惡是非的評判,一直堅守自己的正義。小的方面是對於個人本身的要求,大的方面可以上身至國家和社會,由而聯絡到盧梭主張的社會契約論,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在自然狀態下的這種自由是達不到的,那麼便產生社會契約自由一說。

西方的近代思想處於一個歷史大交匯時期,這個時期思想繁榮,激烈碰撞,在歷史上的確燃起了不一樣的火花。其一,古典自然法思想首先影響到了歐洲革命,為革命提供了思想索引,革命為權利,為“天賦人權”。啟蒙運動誕生於英國,高潮卻在法國,一部分原因就是此時法國國內強大的封建勢力、專制統治、等級制度、天主教勢力等原因嚴重阻礙了他們的發展,這些在經濟上擁有著極大實力的資產階級,在政治上毫無地位被列入第三等級,很多活動都要受到限制。這種處境更加貼切古典自然法思想,因此對於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其二,自然法思想極大的促進了法治的發展,在法治的理念中,政府所頒佈的法律不再是為了統治階級的個人專制統治,而是為大多數人民的利益,而法的頒佈需要經過一系列約定俗成的流程,這樣使得法律就更加具有權威性,得到人民的信服和一致遵守,從而國家就達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國的狀態。其三,它對當代中國也有影響,古典自然法理唸對中國的發展具有很高的借鑑價值。中國不可能脫離世界而存在,我國致力於構建和諧社會乃至世界命運共同體,這些都強調和諧統一,與自然法的理念契合。中國的政權組織結構和法律體系的構架依然深受影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16字方針,從而建立起具有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的國家體系。

綜上所述,古典自然法是在自然法的基礎上形成的法哲學理論,是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所接受並遵循的規律,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歷史更為久遠,並且呈現出階段化的發展狀態,在這種發展中不斷豐富與完善,形成了與眾不同的歷史軌跡。思想與時代的關係是緊密的,思想從時代社會中總結,又對社會實踐產生指引作用,古典自然法思想不僅僅對近代西方革命的發展,國家機構的建立和中國法治建設,乃至對於當今世界局勢演變的應對都有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