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自首,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7-12-07 回答

您好,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只有滿足自首的條件,才能認定為自首。具體來說:

1、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於犯罪之後,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於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處於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並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後,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2、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裡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瞭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為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認定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物件: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自首,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 認識就是緣 1級 2017-12-07 回答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條件為: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

特別自首成立的條件為:一是主體必須是依法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經處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二是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與已掌握的罪行應屬不同性質。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種性質,則不屬於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果如實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自首的處罰標準,具有一定層次性:第一,即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一,在一般情況的條件下,又具備“犯罪較輕”的情形,可以免除處罰;第三,犯罪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立功包括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成立條件:一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二是提供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三是阻礙他人犯罪活動;四是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重大立功成立條件:一是有一般立功表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二是該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該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現。

立功的處罰標準,第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