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公司總裁雷軍說,今天的網際網路創業裡,你控制100%股權把公司做成功的機率近乎為零。創業就是100%夢想的分享過程,跟投資人分享,跟最優秀的工程師分享,跟最優秀的銷售分享。

如果公司初創期股權分配不合理,投資者是不敢投的。股權設計體現每個人的核心利益,遠遠不是確認出資和股比那麼簡單的問題。本文討論有限責任公司在出資與股權設計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

股權架構中有4個關鍵點位:

67%

完全控制權

51%

相對控制權

34%

一票否決權

10%

10%以上表決權可申請臨時會議召開權(可申請解散公司)

一、不同商業/合作模式的公司股權比例分配設計原則有所不用

商業模式驅動型別

代表性行業

股權分配的一般規律

資源驅動型

政府壟斷性行業,如水電氣行業

資源佔大股,人力佔小股

資金驅動型

私募股權基金

資金佔大股,人力佔小股

資源、資金驅動型

星級旅遊景區、有色金屬等

資源資金佔大股,人力佔小股

人才驅動型

網際網路、技術等專業服務

人力佔大股

二、出資比例、持股比例可以不一致

出資比例一般按百分比來計算,表示佔出資總額的百分比。持股比例,就是指投資人實際持股份額的多少,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持股比例以出資比例計算為原則,但章程中、股東協議中另有規定除外。

在公司註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數額和持有股權比例應屬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範疇。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一般與其實際出資比例—致,但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內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 這樣的約定並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如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股東按照約定持有的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企業工商登記只顯示出資額和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可以透過章程或者股東協議約定,但如果章程和協議記載不一致,對外以章程為準,對內以協議為準。所謂對內並非指公司內,而是簽訂協議股東之間。因此出資數額與持股比例可以不一致。但在無約定情況下二者一致。例如,甲和乙按照出資比例是60萬元:40萬元,但雙方在章程中約定,甲的表決權佔20%,乙的表決權佔80%,則乙才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舉一個常用的股權分配的計算方法:

假定有三個創業人,各創始人的原始份額均為100。

1、召集人。召集了大家創業,應該多獲得5%股權。

2、創業點子(商業計劃書)。如果創始人(召集人)提供了最初的創業點子並執行成功,增加5%。

3、對公司設立作出貢獻的人。股權增加5%-20%,取決於其具體貢獻,如開始申請專利、其他對吸引投資或貸款有利的貢獻。

4、CEO。股權增加5%。CEO往往決定公司的市場價值。

5、全職創業者。股權增加200%。冒險最多,一定要高於兼職。

6、信譽高的創始人。股權增加50-500%。曾獲得過PE或VC投資專案的創始人。

7、現金投入者。最早期的投資,風險也往往最大,應該獲得更多的股權。參加通常投資的估值演算法。例如公司融資時的合理估值是50萬元,投資5萬元可以額外獲得10%的股權。

假設按照上述方法,三個創始人的股份為150/150/200,那麼將他們的股份數相加作為總數(500),再計算他們每個人的持股比例:30%/30%/40%。

三、出資比例、分紅權比例可以不一致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實踐中有一些技術驅動型企業,有些資金入股的股東並不懂得技術開發或者相應的管理需求,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並不苛求,只需要保證自己的收益即可。此時可以適當將其分紅權比例調高,但是實踐中為平衡另一方捨棄部分分紅權股東的利益,往往需要在表決權上對他們有所傾斜,以實現技術型股東控制管理公司的需要。

四、出資比例、表決權比例可以不一致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透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

1、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表決權並非絕對的一一對應。在經股東合議並寫入章程後,原則上可以做到同股不同權(僅在有限責任公司下討論)。

2、只要在不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情況下,對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股東是可以自由約定的。

3、對於增減資、合併分立解散、修改章程、變更公司形式的表決程式不可約定,2/3 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是法定的。但由於表決權份額是可以約定的,實際上對上述法定事項,也可以透過約定進行相對調控。

綜上,在制定個性化的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使出資比例≠持股比例≠分紅權比例≠表決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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