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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與星空

8月16日,證監會罕見發文定性:因連續三年涉嫌透過仿造、變造增值稅發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透過偽造、變造大額定期存單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將不滿足會計確認和計量條件工程專案納入報表,虛增固定資產等,康美藥業在披露年報時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通報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透過仿造、變造增值稅發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

二是透過偽造、變造大額定期存單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將不滿足會計確認和計量條件工程專案納入報表,虛增固定資產等;

三是康美藥業涉嫌未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

然而,處理的結果卻讓廣大投資者大跌眼鏡:

一是對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60 萬元的罰款;二是對馬興田、許冬瑾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90 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 30 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 60 萬元;三是對邱錫偉給予警告,並處以 30 萬元的罰款;四是對莊義清、溫少生、馬煥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25 萬元的罰款;五是對馬漢耀、林大浩、李石、江鎮平、李定安、羅家謙、林國雄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20 萬元的罰款;六是對張弘、郭崇慧、張平、李建華、韓中偉、王敏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 萬元的罰款;七是對唐煦、陳磊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0 萬元的罰款。

造假887億,頂格罰款60億?這是在懲罰造假者,還是在鼓勵造假者?

不少投資者出離憤怒了,甚至有人調侃,週一看來要漲停。

表哥跳出來說,都坐下,大家息怒,你們誤會證監會了。

何以見得?

一、證監會是《證券法》的配合執行單位

現行《證券法》的罰款金額定於1998年,在當時60萬是一筆鉅款。想必法律設計者考慮到這個金額具有非常大的震懾力了,結果沒想到20年後,60萬都不夠上市公司高管們的喝茶錢。

為什麼要設上限呢?因為法律還要約束執法機關的權力。畢竟落地執行的,是執法機關,如果法條過於嚴厲,不排除有執法機關濫用職權,導致企業家受迫害入獄的情況出現。

嗯,表哥不方便舉例了,對於濫用職權這點,不少企業家都心有餘悸。

而且法律的修改比較複雜,歸口部門是全國人大,雖然現在看起來不合理,但是證監會其實一直在推動相關內容的修訂。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稱,證監會正在會同有關方面,推動儘快修改完善《證券法》《刑法》有關規定,擬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資訊披露虛假等證券違法行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罰款、罰金數額標準。

從證監會的言論看,將違法者罰的傾家蕩產是有可能的。

很多投資者誤解最深的是,60萬並不是造假者的上限!!!60萬隻是現行《證券法》的上限!!!

在《證券法》後面,還有《公司法》、《刑法》、《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其中,相當一部分法律是沒有上限的。

比如增值稅發票造假,上限是死刑!!!

二、《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是沒有上限的!

違反《證券法》的上市公司,往往同時違反《公司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法規,達到標準的,通常會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60萬上限只是《證券法》的管轄範圍。

以證監會的通報為例:仿造、變造增值稅發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

這一條,妥妥的違反《刑法》、《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了。

《刑法》法條是這麼規定的: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所以說,大家誤會證監會了,60萬根本不是造假者的上限!後面有牢獄之災等著,甚至有可能是無期、死刑!!!

三、造假上市公司曾經被罰數十億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以“證券虛假陳述”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尋發現,一審民事裁定書超過5000份,裁定年份在2017年之後的所佔比例佔近七成。

《A股上市公司風險白皮書(2019)》資料顯示,在民事索賠方面,2009年~2018年A股市場上市公司遭受股民索賠的累計金額達55。4億元,涉及近10%的上市公司(330家)及逾7萬名股民,其中近五年的索賠金額佔比接近80%。

很顯然,上市公司造假的上限絕不只是60萬。

雖然股民維權相對困難,但近年來成功案例非常多,賠償金額也動輒數以億計。比如萬福生科、科龍電器等經典案件。

四、受損股民如何維權?

首先找一個維權律師團隊,這種比較著名的上市公司,會有不少律師團隊盡全力協助股民打官司,股民只需要準備以下資料和律師聯絡即可。

1、身份證公證書(本人持身份證在當地公證處辦理“身份證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

2、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在開戶證券公司營業部列印);

3、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涉案股票對賬單(對賬單含有姓名、證券賬號、買入賣出日期、證券程式碼、成交股數、成交價格、成交金額及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