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前夫強行帶走求複合,警方不認定此次行為為綁架。如何看待該男子的行為?警方的判斷是否妥當?本道頗有些感慨2020-09-08 18:04:42

以後謀殺不叫謀殺,叫強行弄死。

女子被前夫強行帶走求複合,警方不認定此次行為為綁架。如何看待該男子的行為?警方的判斷是否妥當?輕狂1242020-09-08 20:32:25

確實不算綁架,只可惜警方同樣一點不懂法。

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搭配上不同的目的,可能觸犯不同的犯罪。

如果以出賣為目的,構成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

以勒索贖金或作為人質為目的,構成的是綁架罪。

以直接威脅當場的其餘人為目的,構成的是搶劫罪。

以干涉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為目的,構成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這點的吐槽就先不提了)

以索取債務為目的,或有其他不特定的目的,構成的是非法拘禁罪。

那現在前夫求複合,固然是不構成綁架罪了,那至少也得是個非法拘禁吧?(補:仔細看了下,或許沒到刑事立案標準,但至少也是行政違法行為)

結果警方怎麼說的呢,居然能恬不知恥還甚覺光榮的說出:“已經對該男子進行批評教育,要求其消除影響“這番話來。

是不是還應該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心一意息訴止爭的人民好警察們送張錦旗啊?

連這種沒有任何爭辯餘地,甚至可以懷疑是其他惡性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行為,都能被輕飄飄一句批評教育帶過。

大概我國刑法分則三百多條,在許多地方就真的只剩下不到十條了呢。

哦,還剩一個:“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人民有希望,國家有力量!”

——我艹,我發現我還看錯了公告。

原來公告裡說的還不是對實力控制女子的男子批評教育了,而是對受害女子批評教育了。

絕了,這魔幻的能直接讓我沒了基本的閱讀能力,也是無話可說了。

女子被前夫強行帶走求複合,警方不認定此次行為為綁架。如何看待該男子的行為?警方的判斷是否妥當?246012020-09-08 21:08:02

“榮譽綁架”

女子被前夫強行帶走求複合,警方不認定此次行為為綁架。如何看待該男子的行為?警方的判斷是否妥當?

“榮譽傷害”

“榮譽恐嚇”

“榮譽強姦”

女子被前夫強行帶走求複合,警方不認定此次行為為綁架。如何看待該男子的行為?警方的判斷是否妥當?

“榮譽搶劫”

女子被前夫強行帶走求複合,警方不認定此次行為為綁架。如何看待該男子的行為?警方的判斷是否妥當?

當然,這符合新出臺的《民法典》

當然,還有今年頻繁上演的

“榮譽謀殺”

怎麼批判在社交軟體上流傳的類似「化糞池警告」「兩噸水警告」「感謝丈夫不殺之恩」的言論?

這不是第一次了,

也絕不可能是最後一次。

家庭、婚姻、親密關係......

這些詞彙還將包庇這世間多少的罪惡?

它們還將吞噬多少人的健康、自由與生命才能罷休?

我清楚,這些詞彙對我們大多數人而言,是溫馨的港灣;

我本人就有一個幸福的家庭,也未曾經歷這些可怕的災難;

但是希望你明白,我們一部分同胞所遭受的痛苦與折磨,

正是建立在這些“神聖”“美好”的東西上的。

面對這不斷迴圈的悲劇,

除了陷入悲傷與無力的旋渦之中,

我也想不到該做些什麼,能做些什麼。(苦笑)

女子被前夫強行帶走求複合,警方不認定此次行為為綁架。如何看待該男子的行為?警方的判斷是否妥當?新店韓師傅2020-09-08 21:30:47

“你不過被強行帶走而已,可造成的卻是一定的恐慌啊!”.jpg

所以,有的人是對恐慌有多恐慌。

女子被前夫強行帶走求複合,警方不認定此次行為為綁架。如何看待該男子的行為?警方的判斷是否妥當?知乎使用者2020-09-09 09:15:48

先說結論:

確實不構成綁架,但是涉嫌非法拘禁。警方應該依法追究男子非法拘禁的法律責任。女子的表述基本真實,警方有強詞奪理之嫌。

警方的通報之所以讓人吐槽,原因在於有強詞奪理之嫌。強行帶走算不算綁架?這個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時候算,有的時候不算,但是題中的這種情況應該不算。這一點警方倒是沒說錯。

為啥這麼說呢?我們先來看《刑法》對綁架的定義: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的定義,綁架罪的主要行為特徵是

故意綁架他人作為人質

。但是綁架人質並不是犯罪分子的目的,其

目的是為了交換人質,迫使他人滿足其要求

,如果不滿足就加害被害人。

這個案子中的女子被前夫強行帶走,其前夫目的是為了複合,而沒有以女子作為人質要挾其他人的意思,所以警方說不算綁架,也沒錯。

但是問題在於,女子前夫的行為不構成綁架,未必就不構成其他違法犯罪。強行把他人帶上車,開到大山邊,這種行為即使夠不上綁架,但是構成非法拘禁沒問題。

至於是治安違法程度的非法拘禁行為,還是構成非法拘禁罪,要結合非法拘禁的時間(

\geq

12小時)、有無毆打、侮辱被害人、被害人有無輕微傷以上傷情等情況綜合判斷。目前警方披露的資訊不足,還不足以判斷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

女子前夫至少構成非法拘禁的治安違法行為,這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高可拘留15天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之所以說警方強詞奪理,原因就在這裡,不認定綁架,但是男子非法拘禁的行為要追究的吧?

其次,我們比較下女子和警方的表述,就會發現警方有其他強詞奪理之處:

女子稱:昨晚在小區的地下車庫被綁架,並被帶到永祥的山裡,

跳車才得以獲救

。她還表示自己報警後,警察卻發現小區監控沒辦法回看。

警方稱:9月3日晚,諸某為求複合,在伍某所住小區的地下車庫,駕駛伍某的車輛,強行將其帶離,並帶往永祥的大山邊。

在車速較慢的情況下,伍某開啟車門下車,後又被諸某拉上車

。諸某經伍某的朋友電話勸解平復了情緒後,自行離開。伍某獨自回到小區。次日上午,伍某想檢視小區監控錄影,瞭解諸某是如何進入小區,將自己帶走的。保安稱無法看錄影回放,讓伍某在業主群裡反映下小區監控不能回放的問題。伍某就在群裡釋出“自己被綁架,跳車獲救”“報警後說監控沒有一個可以看”等誇大事實的訊息。

女子稱自己被綁架,其實也沒說錯,因為一般人遇到這種情況,肯定都慌了神,哪裡還能分得清對方是綁架還是別的目的?

不能以法學專家和事後諸葛亮的標準來苛責該女子。

女子稱跳車才獲救,從警方的表述中看,也是事實。

警方稱車速較慢情況下女子開啟車門下車,老溼我有點震驚!再慢的車,即使是5碼、10碼,貿然下車都會發生危險,萬一被捲進車輪下,那就徹底玩完。

而且當時女方被男方控制。這種情況下逃下車,不叫跳車叫什麼?車速較慢的情況下開啟車門下車?神級表述!至於誇大監控不可看,確實不可看啊,警方說清楚是物業的問題不就結了麼?至於說這是誇大訊息麼?

個人認為,作為公權力機關,

最好還是以公正執法,而不是強詞奪理的話術來取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