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著作權法不保護“創意”。即使某一作品的“創意”同在先作品相似,也不構成抄襲。

接下來,結合案例進行探討。下面兩則連結分別為本文主要討論的舞蹈作品。

在上面這則回答中,答主提出觀點: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在原答案評論區中,雖然筆者已經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不構成抄襲。但在此,筆者想要深入、完整地就該問題進行論證。

一、兩支作品開頭的創意相似

兩支舞蹈作品的開頭都存在著一個相似的設計:即

舞者透過身體肌肉震動將粉狀物抖落

。(見圖1 與 圖2)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圖1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圖2

二、理論支撐

1⃣️“著作權法賦予作者著作權的最終目的不是獎勵作者,而是鼓勵創作,

而創作作品,不可能是在空中建樓閣、完全脫離前人已有的成果,每一個作者都會自覺不自覺的受到他人的啟發。

因此,公共政策要求著作權法允許人們自由使用他人作品中所蘊含的思想,用於創作出在表達上具有原創性的作品。”

2⃣️“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對思想的表達。”“如果思想也受著作權保護,那就意味著他人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用同一思想創作自己的作品,甚至不能以自己的方式去表述和談論統一思想。這顯然是在鉗制思想,是民主觀念所不能容忍的。”

3⃣️“需要注意的是:思路、觀念、理論、構思、創意、概念,顯然屬於“思想”的範疇。”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注:引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智慧財產權法教程(第六版)》 P48 王遷 著

如何理解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對思想的表達。

悄悄地說:就這個問題感興趣的,可以去搜搜相關論文。寫這篇文章沒有找過論文作為參考資料,所以下面的理解僅為個人看法 。

1、大部分人的生活環境、受到的教育等高度相同,所以同一社會環境下的人們會有共同語言、也常常產生相同的想法。 正因為存在這一事實,“發明”在申請專利權前,需要進行專利查重,以確保該發明的新穎性。

2、如果將專利那一套(保護工業產權),套用在著作權法上,會嚴重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因為在日常的創作過程時,人們一般會直接將靈感轉化成作品加以固定,不可能先耗費大量時間在查重上,也不可能因自己與他人的在先作品運用了相同創意而放棄創作,更不可能因為自己隨便畫了幅與“在先作品”內容、構圖、色彩類似的圖(可能完全出於巧合)就要賠錢給在先作品的作者。筆者認為,對比圖所涉兩幅作品的使用元素存在“相似性”,但兩圖間具有顯著差異,根本不屬於“抄襲”。如果僅僅因為作品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就要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那還有誰願意創作呢?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來自:繪圈這種“一言不合就掛人”的行為是否有一些過分呢? - ECHO的回答 - 知乎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9801571/answer/1077015935

3、創作本就是一件平常且自由的事情。只要是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肯定會有獨屬於自身的烙印,這也印證了普遍性與特殊性是辯證統一的關係;即便不是獨立完成的作品,只要在借鑑中加入自己的思考,最終作品的呈現也會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4、 “創作作品,不可能是在空中建樓閣、完全脫離前人已有的成果,每一個作者都會自覺不自覺的受到他人的啟發。”即使創作想法相似、作品的內容相似,著作權法也不能僅此認定存在“抄襲”;只要作品同其他作品具有差異性,能夠被識別,就說明“想法的具體表達”具有獨創性,就不應當被著作權法認定為侵權。只有這樣,人們進行作品創作時才不會有所顧慮,才能夠鼓勵更多優秀作品的產生。

【極端案例】(案情摘自:任新昌與李中元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1]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陝西省高院觀點: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應當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現,即所保護的不是作品所體現的主題、思想、情感以及科學原理等,而是作者對這些主題、思想、情感或科學原理的表達或表現。關於李孝本創作的“太極猴壽”作品是否侵犯了任新昌創作的“猴壽”作品的著作權,

關鍵是看李孝本的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作品的獨創性指作品創作的獨立性,一部作品只要是自己獨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竊、抄襲或複製他人的,該作品即具有獨創性。

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李孝本的作品顯然不是對任新昌作品簡單的複製,

二者的作品在猴頭、猴身、猴尾的造型、姿態、可視性、視覺美感性等表現形式上存在著不同之處,

也就是說,李孝本的作品表現形式已經發生了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獨創性。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即有一定的智力活動就能認定是創作作品。另外,只要作品在整體上具有自己的見解、構思,並且是以自己特有的表現手段,包括富有個性的語言、風格、技巧等,進行創作完成的,就應當認為具備了獨創性。李孝本創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現手段,故應當

認定李孝本的“太極猴壽”具有獨創性,未侵犯任新昌創作的“猴壽”作品的著作權

由此可見,即使兩幅作品同樣運用了書法與字畫相融合的創意,同樣以“猴”與“桃”的元素為創作內容,甚至作品風格都極為相似,只要作品的表達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就不構成侵權。

5、”思想的表達”可以理解為思想的具體表現方式,即固定“思想”的具體載體。可結合下列案例體會何為“思想”,何為“思想的表達”。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6、或許有人會驚訝於著作權法對“借鑑行為”的寬容,畢竟但凡作品稍微具有“獨創性”就不構成抄襲,這意味著,幾乎所有人都可以避免法律意義上的“抄襲”侵權。筆者看來,著作權法包容“借鑑行為”與普通大眾抵制“抄襲行為”是不矛盾的。法律是公民行為的底線,立法如此僅是為了保證公民就其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而如果民眾憑藉自己的道德認知、價值判斷,認定一個作品構成抄襲,他們可以透過市場來抵制此類抄襲作品,使得抄襲者無法獲得經濟收益,從而抵制避免行為的泛濫。請牢記,法律不是萬能的。

不嚴謹地總結:人類本質上就是“復讀機”,創作“思想”類似是常態。只要作品不是複製貼上,能夠被客觀識別,作品就具有獨創性,就不構成侵權。你可以儘管抄,反正法律覺得你沒抄(著作權法鼓勵創作),所以你不用賠錢;如果我也覺得的你沒抄,那就活該你賺錢;我要是覺得你抄了,活該你賺不到我的錢(市場大環境支援原創)。至於我怎麼“覺得”,見仁見智。

三、僅就是否在著作權法上構成“侵權”分析論證

舞蹈作品的相同,是指表演的舞蹈動作的設計相同,即作品的舞步、造型、動作和順序等缺乏獨創性,構成實際相同。

(一)兩隻作品各自具有獨創性,能夠被識別。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大家來找茬”環節:站位、動作、構圖層次等(能找出很多不同,本人語言描述能力有限)

能讓人將兩隻作品進行聯想的點就在於“抖落粉狀物”的設計。

不可否認,該設計具有創意、十分新穎,從審美角度值得肯定。

但正如前文所述,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表達。創意不能作為作品受到保護!!!

同上述“猴桃”案例想類比,

舉重以明輕:

這兩支舞蹈作品的動作組合、設計編排、表達的思想情感完全不同,

具有顯著差異性,當然不構成法律上的抄襲。

(二)“場景原則”的角度出發

1、場景原則的概念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參與編舞的蓋蓋表示,作品靈感來自於《古今大戰秦俑情》,也就是說贊多所演繹的角色是一具“兵馬俑”。“抖落金粉”元素的使用能夠使觀眾能夠將這一場景與“兵馬俑甦醒”的場景進行聯想;正是這一“場景”的使用,可以準確地帶領觀眾就舞臺的歷史背景進行迅速定位。

綜上,兩支作品的作者分別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並不存在著作權侵權的現象。

試想,如果黃瀟與喬治,因在“在先作品”中使用了“抖落粉狀物”這一元素,而對“該創意”享有獨佔使用權;

那麼可以類比:如果A曾在其漫畫作品中使用“火柴人形象”(以實心圓球表示頭部以線條表示軀幹和四肢)這一元素,那麼

B如果想要使用“火柴人”還需要實現得到A的許可,不然就是侵權、需要賠錢

。這難道不是一件荒唐的事嗎?

誰又沒在草稿紙上畫過火柴人呢?又有誰因此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附】一些補充材料:

一、“獨創性”與侵犯複製權

1、是抄襲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2、不是抄襲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二、“獨創性”與侵犯“改編權”

(相關討論,請見評論區@山火的補充)

著作權法|蓋蓋與贊多的舞蹈作品是否因“創意”相似而構成“抄襲”?

二、音樂作品如何“鑑抄”

最後,請牢記: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對思想的表達。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對思想的表達。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對思想的表達。

參考

^

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2008)陝民三終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2009年8月21日)

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7e15f80135e22ae96195086470ebd5adbdfb。html?keywords=%E4%B8%B4%E6%91%B9&match=Fuz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