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米新磊

新《著作權法》中創設“視聽作品”的利與弊

​2020年1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新《著作權法》自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具體而言,新法將原來第三條第(六)項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方式創作的作品”(俗稱“電影及類電作品”)改為了“視聽作品”。同時在新法第十七條中將視聽作品進一步劃分為了“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和“其他視聽作品”。但是,對於什麼是“視聽作品”,並沒有具體的定義。

此番改變,應該是為了順應文娛產業的飛速變化。實踐中,包括網路遊戲(畫面)、體育賽事節目(畫面)等新型別作品,很長時間以來都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因為著作權法中並無直接對應的作品型別。在眾多司法案件的推動下,最終勉強棲息於“類電作品”項。

現如今視聽作品出現後,看似涵蓋面更寬廣,對於新型別作品的包容度更高,從這個角度來說,對於作品的保護自然有值得稱道之處。但是,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在缺乏具體定義的情況下,新法對於視聽作品的劃分方式存在邏輯問題,可能會導致一些原有作品或新型作品陷入定義模糊或者無法歸類的狀態。從實務角度而言,還可能導致一些糾紛陷入無法可依的境地。

新《著作權法》中創設“視聽作品”的利與弊

1 網路電影是電影嗎?

在著作權法修改前,影視類作品劃分為“電影作品和類電作品”,而且《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對該類作品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在此規定的定義之下,像很多近年來才出現的新生事物,比如網路大電影、網路劇、短影片等,均可根據概念匹配來納入電影作品或類電作品的範疇之中。

2016年北京海淀法院有一個案子就涉及到這個問題:一個名為“求無慾”的網文小說作者,在2010年把自己小說《詭案組》的電影、電視劇的改編權和攝製權等著作權轉讓給了中文線上公司;而後,中文線上又授權海潤影業公司使用前述權利,並製作了網路大電影《詭案組之魔影殺手》,並授權愛奇藝平臺播放。最終,這個小說作者把中文線上、海潤影業及愛奇藝一併起訴到法院,稱三家公司侵犯了其原著小說的著作權。原因就是他認為自己在與中文線上的轉讓合同中,轉讓的只是“院線電影”改編及攝製權,而非“網路大電影”,這二者並不相同。他提出的其中一個理由看似也有一定的道理:在他籤合同的時候,網路大電影確實尚未出現(“網路大電影”的概念及具體標準由愛奇藝在2014年提出的),不可能把還沒出現的作品型別授權給別人。

一審法院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迴應:“判斷某一作品形態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電影作品,應考察其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電影作品的本質屬性和特徵,而與其出現的時間並無關聯,原告僅以網路電影的出現時間晚於合同簽訂時間為由,將網路電影排除在合同約定的‘電影’範圍之外,缺乏法律依據。”

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而北京知產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由此可見,法院在判斷“網路電影”這種新型別作品時,考察了著作權法中與之最為相似的“電影作品”的本質屬性和特徵,也就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關於電影和類電作品的定義,最終得出網路大電影也應歸屬於電影作品的類別,電影是網路大電影上位概念的結論。

新《著作權法》中創設“視聽作品”的利與弊

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現實中新的作品型別確實是不斷出現的,如果對於新出現的作品是否屬於已知型別的情況不好判斷,就需要結合抽象的概念來進行,所以關於作品的定義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2 無處安放的類電作品

實際上,著作權法修訂之前,關於“電影作品或類電作品”的定義基本上是可以涵蓋“電影、電視劇、網路大電影、網劇”這些常見型別作品的,因為網路大電影和網劇、雖然播放平臺與院線電影和傳統電視劇不一樣,但是滿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這一本質特徵。所以對於新出現的一些作品,可以透過定義來納入已有類別之中。然而,如果按照新著作權法的劃分邏輯,上面這個問題可能就變得更復雜了。

因為電影及類電作品被取消,變成了視聽作品;而視聽作品被分為了兩類,一類是電影和電視;一類是其他視聽作品。但對於前一類的劃分相當於又回到了1990年版著作權法的表述,當時此類作品的描述採取的是列舉式,即“電影、電視、錄影作品”。

而對於電影、電視作品具體是什麼,著作權法和相關行政法規都沒有過明確定義,未來如果要對於這兩種作品進行抽象定義也是困難的,因為二者是很具體的概念,而且有很多相似性。

如此一來,未來很可能會出現一種混亂局面,如果再出現諸如“網路大電影或網劇”之類的新生事物,如與電影或電視稍有差別(即便本質上並無區別),都無法劃歸電影或電視作品之中,因為這二者的概念是具體且封閉的,那就只能全部劃歸到“其他視聽作品”中。“其他視聽作品”等於變成了一個口袋概念,電影和電視劇之外的所有視聽作品都可容納其中,這已然失去了分類的意義。因為分類本來應該是按照一定的邏輯合併同類項。

綜上,新著作權法取消了電影及類電作品,代之以涵義更廣的視聽作品,是順應新技術發展的舉動,值得讚賞。但是,在對視聽作品進行細分時,對於電影這一類的作品,沒有采取抽象的概括式的方式,而是回到了早期“電影和電視劇”這種封閉的列舉式的方式,可能造成很多現有或者新型作品的歸類會產生困難。無法歸類,又沒有能夠統轄的概念,在實踐中可能會導致“網大是否是電影”之類的案件再次發生時,變得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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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之道:視聽作品的定義

面對前述擔憂和顧慮,可能只能在未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時,對於“視聽作品”的定義進行精心設計和考量,以期達到概念周延和歸類科學的狀態。

實際上,在最早的2014年《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曾對“視聽作品”作出過明確的定義,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技術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包括電影、電視劇以及類似製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但本次修法時並未保留這個定義。

如果分解這個概念,實際上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等式,即“視聽作品”=電影+電視劇+類電作品。其實並無法看出它比之“電影作品及類電作品”的分類或者定義有何進步或創新之處。

未來《實施條例》中,關於“視聽作品”的定義是否會採用送審稿中的表述,還不得而知。而這個表述是否能夠涵蓋修法想要賦予視聽作品容納新型別作品的期待,也有待考察。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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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