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el rovsion

編輯:諱言

1954年6月7日,人工智慧之父艾倫•圖靈在自己的家中服用氰化物自殺,而在此之前的1952年,他由於“明顯的猥褻和性顛倒行為”而被定罪,被迫持續注射荷爾蒙長達一年,最終不堪折磨而自殺。在當時的英國,同性戀依然被認為是違法的。

不止英國,在歷史上的很長時間裡,同性戀在很多國家和地區被認為是一種罪行或疾病,被普遍打壓。同性戀被認為是不正常的,不符合主流標準的性行為會被當作違反公共道德的罪行,性少數者可能僅僅由於向別人表露自己的性傾向就會被投入監獄,更不用說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幾乎無處不在的偏見、刻板印象與歧視。

同婚合法化會導致亂倫戀滑坡?

《模仿遊戲》劇照 影片改編自安德魯·霍奇斯編著的傳記《艾倫·圖靈傳》,講述了“計算機科學之父”艾倫·圖靈的傳奇人生。

為了改善性少數群體的生存狀況,實現性少數群體的解放,同性戀平權人士長期致力於消除針對於性少數群體的偏見、刻板印象和歧視而積極行動,反抗來自於經濟、政治和文化等不同形式的壓迫,而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就是其中一大訴求。

如今在法律層面,目前全世界已經有24個國家和地區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墨西哥等國在部分範圍內實現了同戀婚合法化,諸如德國、捷克、瑞士、奧地利和匈牙利等國家和地區給予同性戀人“民事結合”或結為“生活伴侶”的權利。

同婚合法化會導致亂倫戀滑坡?

1969年的紐約“石牆酒吧暴動”

就亞洲地區而言,東京近期宣佈立法禁止針對LGBT的歧視和仇恨,並於2019年正式實施,而在此之前,東京某些區和福岡市已經啟用“伴侶宣誓制度”來容納實現同志婚姻合法化,日本文科省則宣佈將引入LGBT等相關科普內容引入初中德育教科書;泰國和臺灣已經立法實現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並於明年開始實施。

雖然目前同性戀平權在全球範圍內已經取得不少進展,但是目前反對同性戀的聲音依然相當龐大,公共話語空間長期存在著與LGBT相關的偏見和歧視言論。

其中,在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過程中,有些保守主義者認為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會導致婚姻制度的合法性滑坡,以至於會造成今後任何形態的”不合理“(對於保守主義者而言)關係都會避開共識性道德而獲得合法性,比如亂倫戀或多偶制。

部分保守主義者聲稱,如果我們支援同性戀,那麼我們是否應該反對單偶制?如果喜歡一個人就應當有天賦權利結婚,根據邏輯一致性的原則,相愛的三個人也應當擁有結婚的權利,那麼我們應當支援多偶制婚姻?如果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邏輯是“人畜無害即自由”且“多數人的不同偏好不應當成為褫奪個人基本權利的正當理由”,那麼“禁止亂倫戀”在同性戀支持者的邏輯體系裡是否合理?

在保守主義者的推定中,“異性婚姻”在法理中的“合法性”有一定道德基礎,而他們是在判斷是否放開婚姻的範圍,而放開之後這個範圍或者塑造的新婚姻的定義之後是否會導致邏輯滑坡,以至於原有的道德基礎就不存在了。

但是以上觀點顯然邏輯存在問題,事實上異性戀婚姻和異性戀固定關係並沒有任何合法性(legalitat)可言,只具備正當性(legitimiatt)。

正當性:即政府是否依法治理,與法律是否保持一致;

合法性:針對主權機器統治的框架而言,即政府和法律權威被普遍認可的程度。

關於異性戀婚姻的建構歷史,異性戀婚姻出現在父權社會早期是作為一個男女生育合作的經濟契約所存在的,在羅馬早期建構家族制度,包括我朝從《周禮》時期開始建立宗族制度,才使得這層生育合作帶來的功利契約具備了所謂的“正當性”(legitimiatt),而這個正當性當且僅當父權社會的家族結構存在而存在,在之後由於基督教父權意識和公理會道德,給異性婚戀建構了所謂“神聖性”,其法理來源是上帝作為判斷主體所帶來的對於人類這個“他者”的原型敘事,以形成某種“道德”。

所以說,事實上異性婚姻意識根本就是一個處於實用主義建立的生育權責關係,最後被訴諸成規範文字並延續至今而已。我們在簽訂契約前,就已經存在了既定的習慣制度,於是從習慣出發,我們在後來的成文法體系才規範形成了異性戀婚姻制度。而現今的婚姻賦權制度,完全是可以剝離生育權責的。

但是,異性戀婚姻的合法性早就沒有了。

第一,在平權意識過後,父權社會的家族制度或者宗族意識是處於被公眾拋棄的狀態,所以異性婚姻的合法性依然只是父權社會時期成文法的延續。

第二,從保守主義者喜歡使用的“自然狀態”到社會契約的法理論證來看,婚姻權在權利讓度的過程中根本沒有交給公共權威作為派生權力而存在

,因為從洛克開始,就嚴格界定了“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的界限,而婚姻權責在保守主義的法理中根本沒有進入到社會契約裡面去,而是作為普通法所遵循的傳統而存在;而共和主義和新保守主義的女權主義者對於這套法理的批判首先就是“社會契約不包括性別契約”。

同婚合法化會導致亂倫戀滑坡?

洛克 《政府論》,自由主義譜系著名思想家

因此,保守主義者指責“合法性滑坡”是根本不成立的

,我們在選擇某種關係是否具備“正當性”,在現代社會是一個規範語言正規化中所有人對於社會關係的敘事規範之加總(即哈貝馬斯的認同理論),也就是說,我們共識承認同性婚姻是一個共識法理下的”賦權“過程,而婚姻的法理定義本來就是不穩固的,

所以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更多的是賦予更多人自由權責的正面過程,而並沒有破壞消極契約。賦權過程並不侵犯消極自由。

哈貝馬斯認為,現代社會的集體認同已經發生了重要的正規化轉換,隨著傳統社會向後傳統社會的轉型,個體和集體再也無法從傳統和權威中尋找認同的基礎,他們必須自己為自己建立同一性,透過民主的參與程式由社會成員集體地決定:“個人不再從傳統的、非反思的集體認同中獲得構建個人認同的源泉;相反,他們共同參與文化與集體意志的形成過程,在此過程中,集體認同需要他們共同的塑造”。由於未加批判而得來的傳統文化與規範對已啟蒙的個體不再具有說服力,因此只有那種經過主體間交往並體現個體自主性的集體認同形式才會在現代社會取得合法性。[注:Jürgen Habermas,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P116。]

我們在承認任何一類婚戀體系(包括保守主義者所焦慮的不倫戀等等)是否被接受是一個階段性共識的過程,我們考量出自現有的道德直覺(家族長幼差序的倫理是否需要遵守)和功利的利害關係(不倫戀是否會導致實質性危害),權力關係的戕害(不倫戀中是否涉及權力關係不正當以及不對等,承認這個權力是否會導致權責體系崩壞)是否存在等等,互動過程中進行認同,而並非從整個人類道德的公序良俗中異性戀所構成的道德基礎從頭推斷(而且也未必存在)。

只要我們承認某些諸如”亂倫戀“的關係不可接受是因為在我們的共識裡認為這其中存在著“權力關係的戕害”,道德共識中的不可接受以及父權家族制度的倫理還有存續的必要等等,就不可能出現邏輯滑坡,

因為我們認同的過程不是一個整體性的過程,而是一個過程化的妥協。

當我們認為父權家族中的權力關係還有效的時候,並且這種亂倫關係的後果對於社群有功利上的戕害,那麼我們自然會拒絕這種關係,而當我們這種“道德共識”解體之後,亂倫戀有可能就被人接受了。比如在美國最高院的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判決中,波斯納大法官認為,目前我們之所以不允許多偶制婚姻,核心原因是既定的社會結構使得多偶制的社會成本極高,我們共識裡仍然無法接受。

因此,“異性婚姻”的合法性是不存在的,我們現有習慣法的制度是在後來的成文法被規範,並且被某種共同體意識賦予了“價值尺度“,我們承認異性戀婚姻正當的過程是一個後發形成共識的過程

。它不是一個法理推定的邏輯關係,並不存在邏輯前提。異性戀婚姻本身不存在社會契約意義上的”合法性“,保守主義者原有推定的邏輯前提就不存在。承認同性戀並不會導致婚姻合法性滑坡,因為“承認”的過程不是個法理性過程,即不存在合法性,只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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