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裡,女囚犯被判死刑後發現懷孕了,會怎麼辦?
監獄裡,女囚犯懷孕被判了死刑,孩子怎麼辦?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否定這個命題的存在。
在監獄裡,
女人犯了天大的罪過,發現懷孕後,依照法律規定
,不會判處死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在這方面,我們對婦女的生育權保護還是很到位的。
至於說什麼情況下,女犯人不被判處死刑,可以查詢相關法律依據。其中包括
審判時懷孕的、審判期間流產
的情況。
傳說有的女犯人為了逃避死刑的懲罰,
與探監人員或監獄管理人員發生男女關*,或者由監獄外人員帶男人的冷凍精*來讓自己懷孕,以懷孕為由不被判死刑等等情節,
只是發生在影視劇中或國外的監獄中,在我們國內還沒有發現一起類以的案例。
至於說懷有身孕的女犯被判處實刑後,
為了不進入監獄服刑,不停地懷孕、生孩子的大有人在。
如雲南女子李某
,利用懷孕和哺乳的辦法,長期逃避進入監獄接受改造。
2015年
,李某因販毒,被一審判處12年有期徒刑。她懷有身孕,就交由某司法所接受矯正。
幾個月後,所有程式完成後,準備收監時,
發現其再次懷孕
。
四年的時間裡,李某先後
生養了5個孩子,
每個孩子都有著不同的父親。她就是想利用此種辦法逃脫刑罰。
後來,在李某的孩子變更了監護人後,
李某被收監
,她的計謀再也沒有得逞。
像李某這樣情況的還有江蘇興化人張某,
四次懷孕生下了三個孩子
。各地每年都會發生利用懷孕、哺乳惡意規避收監執行的案件若干起。
為防範這種情況發生,
2020年
,廣東省的張某超生兩個孩子來逃避監內執行刑期,被司法所查實,張某生的孩子由孩子父親撫養,沒有進行母乳餵養,屬於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消失、刑期不滿的情況。
因此,
將張某收監執行刑期
,打掉了其把生孩子當逃避刑罰擋箭牌的想法。
也為所有犯有錯誤的女人敲個警鐘,莫犯法,犯法必被捉。
歡迎點選右上角關注,給大家提供第一手的分析資料,再次感謝您的閱讀。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這裡不適用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死刑緩期2年執行。
這裡邊有這樣幾個特例:
1、檢察院公訴以前,被告人在關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更不能為了判處死刑而強制懷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產。
2、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以前有影視作品,反映出有的可能判處或已經判處準備執行死刑的女嫌犯,在羈押期間設法找漏洞導致懷孕,然後逃避死刑,這種事情理論上是可能發生的,但是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不可能發生。女服刑人員,直接管理人員都是女性人民警察,會見都控制的非常嚴格,想鑽空子,可沒那麼容易。
具體到題主的問題,如果嫌疑人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是又發現了已經懷孕,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已經不再使用死刑,只能降低量刑,判處無期徒刑。另外已懷孕的服刑人員不適合羈押,一般可有近親屬申請監外執行。
這個問題是個偽命題,因為女性被告人如果懷孕是不會被判處死刑的,即使判處死刑後,也不會被執行死刑。所以,題目中所述情形,是不可能存在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一名女性犯罪分子,縱使犯了滔天大罪,如果她懷有身孕,那麼法院是不會判處她死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充分體現人文關懷。畢竟,把身懷六甲的女性判處死刑,確實與當今社會的價值觀念相違背。
不僅如此,即使在審判階段沒有懷孕,法院依法判處死刑,只要在交付執行前被發現懷孕的,也要立即停止執行,並且報請最高院改判為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三)罪犯正在懷孕。……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因此,題目中所擔憂的情況,理論上是不可能發生的。
一般來說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按我們《刑法》規定,審判是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所以即便是再嚴重的犯罪,孕婦最高的刑罰也就是無期徒刑。所以問題的情況一般是不存在。
另外,這個懷孕並不是指必須要在法院庭審或判決時還處於懷孕的狀態。孕婦有可能在刑事偵查、起訴,乃至審判過程中出現流產或生產情況,這個時候就不是孕婦。但我們這個懷孕的婦女是從犯罪時開始認定。只要犯罪時時孕婦,便屬於懷孕的婦女,便不適用死刑。當然,在以前有出現孕婦被強制流產的情況。不過,法院也明確,這種被強制流產的情況不適用死刑。
再時一種情況,便是被判處死刑的婦女在這個期間懷孕。按我們服刑的規定,這種情況必然時不會出現的。所以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必然存在監管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懷孕已經是既成事實的情況下,那這個婦女就不能被判處死刑。按我們《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懷孕。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
所以只要是懷孕的婦女,不管是在犯罪時便已經懷孕,還是在後面懷孕,我們都不會判處死刑。這個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死刑緩期執行。所以,罪行再重,最高刑罰也就是無期徒刑。
在我們國家相信大家也是知道這是一個法治社會,那麼如果說有人觸犯了法律底線的話,那麼也一定是會根據犯罪的情節不同而被處刑的,最嚴重的刑罰那就是死刑了,但是對於死刑也只是能夠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身上,還有就是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說並不是立即執行的話,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的。
監獄裡面女刑犯懷孕了被判死刑,孩子該怎麼辦?果媽說說自己的理解。
有些女的知道自己要被逮捕會想法設法讓自己懷孕,因為在懷孕期間她們可能會被保釋出來,這樣就不用在看守所裡。甚至女罪犯成功的將孩子生下來了,之後還有幾年的哺乳期。法庭也會格外開恩,盡大可能的保留女罪犯的性命。但是自然也不是每一個女死刑犯都能透過這個孩子而逃過法律的制裁。
我國法律不能對孕婦判處死刑,即在作出判決時,這名婦女已經懷孕,不能直接對他判處死刑。 因為那時他的身體還有一條生命,孩子也沒有犯罪,沒有人剝奪孩子的生命權和他出生的權利。
還有就是女刑犯生完孩子不能立刻執行死刑,因為他們還有裡面的哺乳期,在哺乳期內表現良好也是有機會改成無期徒刑,這樣就會救她一命,不管最後結果怎麼樣記得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去犯一些不可饒恕的錯。
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當女囚犯身懷有孕在監獄服刑,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人的生命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父母有罪,腹中胎兒是無辜的,也享有生存權。法律對懷孕的女囚犯規定,可以暫時監外執行服刑,為孕婦和胎兒提供健康居住環境,在生活上給予諸多方便,等孩子生下來,哺乳期三個月後,回獄服刑。孩子由家人親屬帶走撫養,或由本地民政部門撫養。
一看你就不懂法,還沒有常識,這裡指出你幾個錯誤,然後再告訴你答案。
首先,懷孕是不可能判死刑的,這輩子都不可能!判死刑又不會判,就是罪大惡極的,判個無期徒刑可以維持得了生活這樣子。
因為,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死刑限制條件: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有明確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因此,法院不會犯這種低階錯誤,孕婦不會判死刑,最多無期徒刑,因此,不存在你說的什麼懷孕女死囚。
順便說一句:無期徒刑也是相當嚴重的懲罰,有些女囚雖然靠著懷孕撿回一條命,但是在監獄裡面毫無自由、毫無尊嚴的活著,也是相當難受的,因此,切莫犯法!
其次,你說的地點也有問題。法律上講,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但通常人們口中的死刑是實行立即執行,但是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女囚犯,一般會繼續待在看守所裡面,不會出現在監獄裡面,明白了吧?
弱弱說一句:法律判決之前,都叫嫌疑人,不能叫什麼囚犯,而且,都是待在拘留所裡面,不會待在監獄裡面,這是個常識問題。
而且,判死刑都是很慎重的,要在拘留所裡面待上差不多一年時間,那麼,女囚犯如何懷孕呢?難道是無性繁殖?可以明確的說,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況,肯定會有管教因為翫忽職守罪,失去飯碗還要蹲號子。
最後:女囚如果真的懷孕,會根據實際情況,該就醫的就會送去就醫,但是,生完孩子會繼續服刑,就這麼簡單。
我是老魚,一個有趣有靈魂的創作者,如果喜歡我,記得點贊評論關注喲!
這個假設在我國刑法中是不存在的。我國《刑法》在第四十九條中規定了三類限制適用死刑的物件。懷孕的婦女屬於其中之一。
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
從《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中可以得知,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適用死刑,目前為止,有三類物件是限制適用死刑的:
一是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注意,時間點是犯罪時,若犯罪分子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而審判時已滿十八週歲,依然不適用死刑。
二是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這裡的“審判時”應作廣義的理解,從懷孕的婦女被羈押到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這一段時間,都屬於“審判時”。即使是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的婦女,仍應視作“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三是審判時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人。
當然,並不是所有在審判時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人都可以免除死刑,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結語:
監獄裡,女囚犯懷孕被判了死刑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至少在中國是不可能出現的。犯罪的是胎兒的母親,而不是胎兒本身。限制對懷孕的婦女適用死刑是對胎兒的生命的尊重,確保胎兒能夠正常發育。這樣的規定體現了法律的人道關懷。
僅供參考,歡迎➕關注評論,每天與您一起討論熱點問題。
圖源網路,侵刪。
這會有相關的法規,等孩子出生之後,把孩子的監護人改成其它人,女子繼續維持原判。
以前有的女子犯了案,就想利用懷孕來逃避責任,所以現在有新規出臺,生下孩子不需要哺乳,母親照樣繼續服刑。這樣那些抱著僥倖心理的女犯人就再也鑽不了法律的空子了。
懷孕女囚犯是不適合死刑處理的,就算懷孕的女囚犯罪大惡極,未出生的孩子也是無辜。
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孩子是要被生下來的。
所以對於此時的女囚犯就會有死緩、生下孩子後在執行死刑或者乾脆無期徒刑。
判處死緩,減刑的機率也會很大,如果在死緩期間表現良好,可以獲得減刑。
在審判前會確認女囚犯是否有懷孕,如果有就不適合死刑。
在執行死刑前仍然也需要檢查一遍女囚犯是否有懷孕。在進入監獄後,女囚犯基本不會出現懷孕的現象,
因為實行男女分開羈押,女囚犯見到男性的機率極低。
此前也有新聞報道,越南一女死刑犯以2000美元買下過一個男性囚犯的精液,目的就是為了逃避死刑。隨著世界各國監獄制度的完善,這種現象基本不會發生了。
如果女死刑犯生下了孩子還被判處死刑,孩子將會被直系親屬養育。孩子父親或者其它有能力撫養的親屬。如果是在找不到人撫養,那只有送往孤兒院了。
聽說國外就有很多女囚犯為了逃避死刑或者處罰,在監獄裡面想法設法的懷孕。在國內有沒有這種情況我不知道,但是也有相關法律規定,對這種情況進行了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我們可以看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才能取保候審,
一是“可以”取保候審,不是“應當”取保候審;二是對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審有前提,即“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如果是判死刑的女囚犯懷孕了,那麼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2條也規定,
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所以 ,遇到這種情況的話,女囚犯是不會立即被執行死刑的,畢竟肚子裡面的孩子無辜,他也具有自己的人權,父母犯罪,孩子何其無辜。現在的法律說無情也有情,說友情也無情,但至少不像古代那樣,犯了什麼大罪,那就是株連九族等等。
不管怎麼說,孩子肯定得先生下來,即便出生之後,他的命運悲慘。可法律只會給他提供每個公民應該具有的權利,不會管你以後的命運如何,頂多在你吃不起飯的時候,當地政府會出來幫扶一下。
生完孩子再說啊
首先,你的問題本身就有問題。其次,我只能請你多看看中國的法律類書籍。
這個沒那麼複雜,法律上都有相應的界定,找找度娘就知道了。
你好,很高興能夠回答你的問題,如果是女刑犯判了死刑的話,而這個女囚犯有了身孕是不能直接執行死刑的,需要把這個孩子生下來!國外就有一些案例,有的女販毒者被判了死刑,透過借其他男人的精子透過懷孕來逃避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女囚犯被判死刑、若有身孕、在懷孕期間是不執行行刑的。
你問這個問題就有毛病!懷孕女子不會被判死刑!包括流產!記得看過一部電視劇,女的犯事了,在裡面花錢買jingzi!就為了懷孕,然後就改判,多數是十幾年牢,或者無情徒刑!
只要是懷孕就不會判死刑!
你這句話說的,沒法回答了,法治社會你就是犯天大的罪過最多就是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