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賭場放高利貸是否犯法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10-24 回答

:本律師負責任的告訴你,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明知他人賭博而為其提供資金的,按照賭博罪處理(抽頭、放水)。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賭場放高利貸是否犯法 源於自然 1級 2013-10-24 回答

對於在賭場中放高利貸的人員,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於開設賭場而向其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況完全符合兩高《解釋》第四條關於賭博罪共犯認定的規定,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另一種是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對於這種情況則要區分情況處理。在賭場向賭徒發放高利貸有三種情形:

一是賭場老闆自己或者僱用專人在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是賭場老闆最大限度賺取賭徒錢財的手段,屬於開設賭場行為方式之一,可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二是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主動與賭場老闆或者管理人員聯絡,獲得同意後,在賭場內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屬於行為人與開設賭場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謀,亦可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

三是行為人自行到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此種情形不能認定行為人與開設賭場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謀,所以,雖然該行為客觀上使賭博活動時間延長,賭注提高,規模擴大,社會危害性進一步增強,但由於賭徒的參賭行為多數只是屬於違法,一般不構成犯罪(以賭博為業的除外),故不應將該種情形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

另外,對於犯開設賭場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至於以上提到的第三種情況,即“行為人自行到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的,其行為雖然不能定性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但從犯罪構成理論上分析,賭場放高利貸具備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主動到賭場提供高利貸,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客觀上使賭博活動在時間上得以延長,在規模上得以擴大,賭注得以提高,擴大了賭博活動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與參賭人員聚集賭博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眾所周知,因賭博產生的債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賭博活動的輸贏通常是當場兌現。所以,賭場放貸人員雖未“聚眾”、“賭博”,但他不但使已有的“聚眾”、“賭博”活動得以延續,而且使“賭博”活動得以升級,系聚眾賭博的表現形式,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