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調查顯示,7成女性網友表示,房產證加名字直接關係到自己的婚姻安全感問題,是檢驗真愛的重要標準。愛要從房產證上體現出來。

朋友小豪,也因房產證加名字這件事,跟未婚妻鬧得不高興,說自己也不知道該怎麼說服她,本來準備結婚這事兒挺高興的,結果又鬧這麼一出,弄得都快掰了。

婚後再加名字無用?你錯了!

事情是這樣的,小豪跟女友相戀7年了,兩人感情一直挺好。兩年前,小豪的父母給小豪買了一套房子,首付已付,剩下的部分,由小豪自己按揭。

就在領證前一個月的時候,女友問小豪:“我們馬上要結婚了,你什麼時候把我名字給加上?”小豪聽到後便說:“這房子是我父母付的首付,加你名字不太好,如果是我自己買的,肯定加”女友聽到後,覺得這些都是藉口,小豪只是不想加,於是倆人因這個事情鬧得很不高興。

在現實生活中,像小豪他們這種的情況很多,甚至很多最終都是不歡而散的下場。

但其實房產證加名字一事,很多人都有一定的誤解,比如我的很多女性朋友都認為,房產證加名字一定要婚前加,若是婚後加就沒了意義,相信小豪的女友也是這樣想的,但事實上卻不是這樣的。

今天我就來給大家科普下,關於婚前婚後,在全款購買的房產證上,加名字的相關法律知識。

婚前婚後加名辦理區別

(1)婚前加名字

>> 婚前在一方無房產下,加名字

如果婚前一方在購置新房時,直接將另一半寫到房產證上,等同於直接贈與另一半,按正常房屋購買程式完成即可,算雙方共同財產。

>>婚前在一方已有房產下,加名字

沒結婚之前加另一半的名字,是需要透過二手房轉讓或者贈與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

(2)婚後加名字

婚後加另一半的名字到房產證,只需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費用包含配圖費、登記費等。

注意:

無論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後購入的,如果是貸款購買的房產,加名字的流程會更復雜!

房產證加名字流程

(1)婚前加名流程

需要提供房產證、房子的市場指導價或評估報告和評估費用發票,買賣雙方身份證,購房發票,契稅證,網籤購房合同,房改房的時間以房本、收據、出售公有住宅協議上的時間為準,此外還需提供戶口本、結婚證。另外,為了證明是購房人的唯一住宅,還需要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

(2)婚後加名流程

>>有房無貸

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影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視窗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視窗工作人員會稽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一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視窗辦理。

>>有房有貸

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這種情況涉及到銀行申請,辦理起來會相對麻煩。

離婚中如何分配房產?

(1)產權分割視情況而定,不一定平均分配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產權份額是可以雙方約定的,一般預設為平均分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比如家庭生活的貢獻和買賣房屋實際支出)。

(2)房產證一方名字,無共同還貸情況

婚前購房無論是否一起還貸,都屬於個人房產,還貸部分不能主張房屋產權,但是可以要求根據還貸支出與房產增值部分,對還貸人進行補償。

(3)房產證加名字,按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4)婚前購房只有一方名字,但存在共同還貸情況

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物權法關於房屋產權登記相關規定,該房產屬婚前個人財產,但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可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與相關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5)房貸未還清情況

如果有貸款未還清,要先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

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重點: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來說並無區別。因為,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房產加不加名字,不一定就是檢驗真愛的標準,愛不愛你自己心裡清楚,何必非要房子來肯定感情?而且房子我們也可以自己賺錢買啊!

婚後再加名字無用?你錯了!

口水話案例總結:

背景:

A與B是情侶,現在準備扯證結婚。

情況一:

A有一套

全款

購買房產

(1)未領結婚證,要加B的名字,要繳納一堆費用,並且辦理起來費用最多,不復雜;

(2)領結婚證後,要加B的名字,繳納的費用最少,辦理起來也相較簡單。

所以,如果兩人關係夠好,可在領證後,再加名字。另外,如果不是全款,而是貸款購買的房產,那辦理起來,相關費用更高,流程更復雜。

如果未來不幸要鬧離婚,那麼:

(1)加名字時,沒有約定產權份額,那就

預設

為平均分配;

(一般情況下平均分配,但若個人主張多分,且有證據證明自己理應多分,比如為家庭生活負擔更多付出更多等證據,可視情節分配)

(2)加名字時,有約定產權份額,那就按照份額分配。

情況二:

A、B 雙方名下都無房產,A個人準備全款買房

(1)未領結婚證前買房,A要加B的名字,等同於預設房子一人一半。

(2)領結婚證後再買房,A加不加B的名字,都等同於房子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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