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要素包括哪些內容?其含義分別是什麼?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1-04-19 回答

會計包括六大要素。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

其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三項會計要素主要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收入、費用和利潤三項會計要素主要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含義: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淨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會計要素包括哪些內容?其含義分別是什麼? 幸福佳人 1級 2011-04-19 回答

基本要素的含義界定

關於資產。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在1989年7 月發表的《關於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中,將資產解釋為“作為以往事項的結果而由企業控制的,可望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1985年12月發表的《財務報表的各種要素》中,將資產解釋為“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所取得的或加以控制的”。兩者的解釋並無實質性差別,都強調資產必須為特定企業所“控制”,必須是“過去交易的結果”,必須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

我國1992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認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該定義的表述基本揭示了資產的特性,但也存在缺陷:其強調資產是否被“擁有”,並沒有多少意義,因為法人企業只要能對財物進行有效的“控制”就足夠了;其次,“能以貨幣計量”的限制顯得多餘,從發展趨勢來看,可能是一種“滯後”;再次,資產具有“能在未來期間創造經濟利益能力”的本質特徵也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筆者認為,資產的本質特徵是其“在未來期間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已經喪失“創利能力”的財物,不應歸為企業的“資產”;其次,作為“資產”內的財物,其使用權(或控制權)的歸屬必須是明確的;再次,作為資產的存在形式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其內容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即具有實際的控制權)。因此,資產可定義為:“資產是特定企業所實際控制的、具有獲得未來經濟利益能力的資源。”

關於負債。iasc認為,負債是“由於以往事項而發生的企業的現有義務,這種義務的結算將會引起含有經濟利益的企業資源的外流”。而fasb認為,負債是“將來可能要放棄的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由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將要向其他個體轉交資產或提供勞務的現有義務”。二者的共同點是,均從負債與資產的關係方面定義負債,因為負債的清償必然會導致具有創利能力的資產減少。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負債解釋為“企業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其主要不足是未能明確揭示負債的本質特徵。筆者認為,負債的本質特徵是“一種未來清償義務”,清償義務的履行必然會引起企業資產的減少;其次,從形式上看,負債的形成必然會導致企業資產的增加,而負債的償還必然會導致企業資產的減少,即負債的增減變化表現為企業未來獲得經濟利益能力總量的變化;再次,負債的存在必須以義務人和權利人共存為前提。因此,負債是“特定企業所承擔的、將在未來期間減少實體獲得經濟利益能力的一種清償義務”。

關於所有者權益。iasc將所有者權益視為“產權”,認為它是“在企業的資產中扣除企業全部負債後的剩餘權益”。fasb則將其稱為“權益(或淨資產)”,認為是“以某一個體的資產減去其負債的剩餘部分。在企業,權益就是業主利益”。應該說,這兩種觀點都側重從數量方面來界定所有者權益,而未真正觸及其經濟實質。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所有者權益解釋為:“企業投資人對企業淨資產的所有權。”這種解釋,指出了所有者權益的本質。但在概念表述方面卻是站在企業外部“投資者”的角度,而不是站在企業經濟實體本身的角度。

從投資者方面看,投資者合法地將資金投入,因而對企業的相應資產也合法地擁有要求權。這種要求權實際上包括兩項內容:對原始投資的要求權和對投資增值的要求權(投資虧損時為責任)。因此,投資者角度的“所有者權益”,是指“投資者因投入資本以及資本增值而形成的對企業淨資產的要求權”。

從企業角度看,所有者權益實為企業產權關係的一種形式,是企業從投資者手中獲得資本的過程和結果。與從債權人手中獲得資金而形成負債不同,企業從投資者手中獲得資金後,不必在未來其一期間進行清償,但它必須履行“經營責任”,即保持投資者投入資本的安全完整,並盡力使其增值。企業淨資產的數量,代表著企業對這種經營責任的履行情況。因此,筆者認為,站在企業角度,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在本質上是一種必須改造的“經營責任”,其體現的是一種產權關係。故可將其定義為“企業對投資者投入資本及其增值所承擔的特定經營責任”。

關於收入。基於“流入量理論”的廣義收入概念,fasb設立了“營業收入”和“利得”要素,但將其作為與資產等平行的第一層次的會計基本要素卻有失偏頗。iasc採用了廣義的收入概念,認為收入是“指會計期間內經濟利益的增加,其形式表現為資產流入、資產增值或負債減少而引起的產權增加(但不包括與產權所有者出資有關的類似事項)”。由於iasc沒有設立單獨的“利潤”或類似於:綜合收益”的要素,其對收入要素含義的解釋,似乎混淆了“收入”與“收益(利潤)”的界限。我國在頒佈的“收入”會計準則中,認為收入“是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而導致的經矯利益的總流入”。顯然,這實際上是一種“營業收入”概念。

筆者主張以廣義的收入概念作為會計的基本要素,而將“營業收入”作為“收入”基本要素的次要素。作為基本要素的收入,強調各種收入的“流入”共性,在內容上包括了因偶發性或邊緣性事項而產生的“利得”或“營業外收入”。就本質而言,收入產生的結果必然會導致企業經濟利益的增加。因此,收入應為“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外界使用本企業資產以及非產權事項而導致的經濟利益流入”。

關於費用。iasc對“費用”的解釋為:“會計期間經濟利益的減少,其形式表現為資產流出、資產遞耗或發生負債而引起的業主產權減少”,認為“費用包括了損失”,實際上這是一種廣義的費用概念。而fasb卻將“費用”和“損失”分別作為會計的基本要素看待。

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採用了狹義的費用概念。但與fasb不同的是,我國對偶然發生的“損失”不單獨作為會計的基本要素,而直接作為利潤減項的營業外支出專案。

我們認為,無論是“營業內”的費用還是“營業外”的支出,其結果都會導致企業具有未來獲利能力的資產的減少,因此,筆者主張採用廣義的費用概念。而企業的“營業費用”和“損失”,則可作為費用基本要素的次級要素。在內容上,費用概念包括“企業因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使用他人財產以及非產權事項而導致的經濟利益流出”。

按照新的財務會計要素體系觀念,確立廣義的收入與費用概念,並不影響“營業收入”、“利得”、“損失”等內容的確認與計量,因為它們都會以會計次要素的身份出現,而且,更便於“收入與費用相配比”原則的理解和運用。就會計確認的內容而言,營業收入必須與營業費用相配比;就特定會計期間經濟個體的收益計量而言,全部收入與全部費用也是相“配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