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的經歷以及《洗冤集錄》 匿名使用者 2010-09-18 回答

宋慈 宋慈,字惠父,是我國古代傑出的法醫學家。建陽(今屬福建)人,與理學大師朱熹同鄉。生於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卒於南宋理宗淳 六年(1249年),享年六十四歲。早歲習儒,入仕後經歷十餘任地方官,多負刑獄之責,終於廣東經略安撫使。一生經辦案件數不勝數。逝世前兩年(公元1247年)撰成並刊刻《洗冤集錄》五卷。此書是其一生經驗、思想的結晶,不僅是中國,也是世界第一部法醫學專著。它比義大利人佛圖納圖·菲得利寫成於公元1602年的同類著作要早350多年。作者把當時居於世界領先地位的中醫藥學應用於刑獄檢驗,並對先秦以來歷代官府刑獄檢驗的實際經驗,進行全面總結,使之條理化、系統化、理論化。因而此書一經問世就成為當時和後世刑獄官員的必備之書,幾乎被“奉為金科玉律”,其權威性甚至超過封建朝廷頒佈的有關法律。750多年來,此書先後被譯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種文字。直到目前,許多國家仍在研究它。其影響非常深遠,在中、外醫藥學史、法醫學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輝的一頁。其中貫穿著“不聽陳言只聽天”的求實求真的科學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閃光,值得發揚光大。當時程朱理學盛行。這是一個龐大完整而又十分精緻的唯心主義思想體系。宋理宗(公元1225-1264年在位)時,程朱理學被抬到至高無上的地位,成為不可爭議的官方統治思想。其代表人物周敦頤、程顥、程頤、朱熹等被分別諡為“元公”、“純公”、“正公”、“文公”,並從祀孔子廟,榮耀至極。可見此時理學影響之大。作為朱熹的同鄉和後學,宋慈受過理學的系統教育和長期薰陶。少年時受業於同邑人、“考亭(朱熹居住地,亦是其號)高第”吳稚。入太學後,又為當時著名理學家、朱熹再傳弟子真德秀所賞識,遂師事之。中進士後又多年為官。按照常情,這樣的人一定具有濃厚的理學唯心主義。然而宋慈在法醫學理論上和實踐中所表現出來的卻是唯物主義傾向。在其傳世名著中非但沒有空洞的理學唯心主義的說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實求真精神。程朱理學認為,“合天地萬物而言,只是一個理”,而人心之體又體現了理或天理,“心之全體,湛然虛明,萬理具足”,“心包萬理,萬理具於一心”。這就是說,心中什麼理都有,無須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現實情況,只要苦思冥索就可以了。而宋慈卻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具有唯心主義傾向的“格物窮理”之說,變成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原則,不是向內心“窮理”,而是向實際求真。當時州縣官府往往把人命關天的刑獄之事委之於沒有實際經驗的新入選的官員或武人,這些人易於受到欺矇;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髒,又不對案情進行實地檢驗,或雖到案發地點,但“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因而難免判斷失誤,以至黑白顛倒,是非混淆,冤獄叢生。身為刑獄之官,宋慈對這種現象深惡痛絕,強烈反對。他在聽訟理刑過程中,則以民命為重,實事求是。他說:“慈四叨臬寄(執法官),他無寸長,獨於獄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這一表白,確是他多年為刑獄之官認真態度的寫照。他尤為重視對案情的實際檢驗,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曲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意思是說,“大辟”即殺頭是最重的刑罰,這種刑罰則是由犯罪事實決定的,而犯罪事實必須經過檢驗才能認定,所以檢驗的結果往往是生死攸關的。唯其如此,對待檢驗決不能敷衍了事,走走過場,而必須認真負責,“務要從實”,一定要查出案件發生的真實情況,“貴在審之無失”。而要做到這一點,宋氏認為當檢官員必須“親臨視”。無論案發於何處,也要“躬親詣屍首地頭”,“免致出脫重傷處”。否則,應以失職罪杖處之。即使案發於暑月,屍味難聞,臭不可近,當檢官員也“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宋氏不泥師教的另一突出表現是對待屍體的態度,特別是能否暴露和檢驗屍體的隱秘部分。按照理學“視、聽、言、動非禮不為”、“內無妄思,外無妄動”的教條,在檢驗屍體之時,都要把隱秘部分遮蓋起來,以免“妄思”、“妄動”之嫌。宋慈出於檢驗的實際需要,一反當時的倫理觀念和具體做法,徹底打破屍體檢驗的禁區。他告誡當檢官員:切不可令人遮蔽隱秘處,所有孔竅,都必須“細驗”,看其中是否插入針、刀等致命的異物。並特意指出:“凡驗婦人,不可羞避”,應抬到“光明平穩處”。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還要把屍體抬到大路上進行檢驗,“令眾人見,一避嫌疑”。如此檢驗屍體,在當時的理學家即道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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