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企業必須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05-05 回答

1。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名稱。

2。要有企業章程或協議。

3。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本。

4。要有必要的生產經營場所。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內容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6。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經營範圍。

設立企業必須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_→ 1級 2016-05-05 回答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進而申請上市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股票的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發行前一年末,淨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佔其所折股本數的比例不得超過20%;

(5)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6)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7)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8)近3年連續盈利等。

2、股份有限公司發行b股股票的條件

(1)根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8條,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②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③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④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35%。

⑤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

⑥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⑦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⑧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根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9條,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除應具備上述①、②、③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公司淨資產總值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

③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還必須符合募集設立公司申請發行b股時關於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新股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滿3年,最近3年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利息;

3、公司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率;

5、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6、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發起人認購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7、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份達到股本總額的25%以上(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向公眾發行的股份達到股本總額的15%);

8、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9、發行前1年末,淨資產佔總資產中的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佔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但是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除了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要滿足證監會規定的合規性要求,如2003年9月證監會公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3]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