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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贍養,是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所以,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均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的義務。那麼贍養費可以主張多少呢?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七條規定:“ 贍養人或者扶養人應當保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使其不低於贍養人或者扶養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贍養費數額,由老年人與贍養人或者扶養人商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組織和有關單位調解,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贍養人或者扶養人無論是否與老年人共同生活,都應當承擔老年人的家庭勞務。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或者扶養人應當予以照料。不能親自照料的,應當請他人代為照料,所需費用由贍養人或者扶養人承擔。”

《朝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朝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範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贍養費、撫(扶)養費按以下規定計算:(一)有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按照法定協議、裁決、判決的數額計算。協議明顯有失公平或自願放棄大部分財產的,不予支援。(二)沒有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個人應從非共同生活的每個贍養義務人得到的贍養費標準按公式“贍養費=(贍養義務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當地低保標準)×50%÷被贍養人數”計算;撫(扶)養費按給付方個人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撫(扶)養人的,按累計不超過給付方個人收入的50%計算,但最多不能造成給付方家庭低於低保水平。實際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高於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三) 其他關於贍養費、撫(扶)養費計算規定。”

《常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按下列方式計算:應當給付的贍養費。首先計算子女家庭實際人均月收入,其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計算其贍養費;高於保障標準的,用高出部分總和的50%除以其需贍養的人數,作為付給每個贍養物件的贍養費標準。”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範的通知》第二十三條規定:“贍養費按以下規定計算:(一)有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按照法定協議、裁決、判決的數額計算。(二)沒有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個人應從非共同生活的每個贍養義務人得到的贍養費標準按公式“贍養費=(贍養義務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當地低保標準)×50%÷2”計算。(三) 贍養義務人為低保物件的不需計算贍養費。贍養費計算的其他規定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行制定。”

以上是本律師找到的僅有的關於贍養費標準的規定。下面我們再來看看司法實踐中江蘇省對贍養費的數額是如何認定的。

【案例一】

審理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4)園民初字第0202號

本院認為

關於贍養費支付標準問題,兩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支付兩被告贍養費共計1200元,本院認為,根據原告主張的贍養費標準可以計算原告主張的每人的贍養費標準為600元/月(1200÷2),根據我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費性支出標準,原告主張的贍養費標準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援。

【案例二】

審理法院: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9)蘇0117民初3319號

法院認為

原告姜明蘭身體尚健康,其需要贍養的期限不明確,其要求一次性支付贍養費的請求不予支援。根據原告姜明蘭的實際需要、當地消費水平、兩被告的贍養能力等,本院酌定兩被告每年應分別支付贍養費1800元。

【案例三】

審理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寧民終字第198號

本院認為

關於黃某某要求秦甲、秦丙、秦乙、秦丁自2013年7月起每人每月承擔贍養費500元的請求,根據黃某某的每月收入、身體狀況、長期需要護理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分析,認為黃某某的現有收入及法院已判決秦甲、秦丙、秦乙、秦丁每人每月給付黃某某贍養費400元的標準已不足以維持其正常生活,故酌定自2013年7月起由秦甲、秦丙、秦乙、秦丁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450元。

【案例四】

審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9)蘇0111民初5886號

本院認為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的義務。贍養扶助義務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本案原告鄭仁付現缺乏穩定收入,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其子鄭偉已經成年,具備贍養父母能力,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贍養費,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本院綜合考量本地生活成本及被告負擔能力等因素,認為原告主張的1500元/月標準偏高,被告支付贍養費標準參考按照目前南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860元/月支付。

【律師說法】目前我國上位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贍養費的數額,法院在審理贍養費糾紛的案件時一般綜合考慮本省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費性支出標準、被贍養人的實際需要、身體狀況、贍養人的能力等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