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的事實是,2018年他收受一萬元幫b當事人執行一個民間借貸糾紛,將一處價值570萬的房產抵押給當事人,被執行人因非法集資在看守所,我爸爸並不知道,去看守所會見了他,要他在調解書上簽字,

(注意)這裡被執行人說自己是非法集資應當終止執行,但我爸爸說非法集資也要簽字。這裡我爸爸否認這個事實,說他沒有聽見他說非法集資,當時會見一共三人包括被執行人是四人,我父親,我父親帶的書記員也就是我父親的徒弟,一個看守所民警,還有被執行人。我父親的徒弟也就是當時做筆錄的人並沒有把這個記錄在案,然而後續讓他配合調查時他的口供是他聽見了非法集資我爸強制他簽字。但是看守所民警說沒有聽到,現在一個房間四人,一人說話,一人聽見但沒做筆錄,一人沒聽見,怎麼就能確定我父親到底聽沒聽見,這些口供值得采信嗎?

被執行人簽字後但是沒有過戶房產給我爸的當事人。2019年6月我爸爸的當事人涉黑被抓後因為這個事把我父親雙規,2019年12月移交檢察院一共一年半2021年二月才開庭,事實是清楚的為什麼一直拖延退回補充直到無法再拖,起訴罪名為執行裁決判決濫用職權罪,造成570萬的損失。後因為我當律師指出調解書是否為判決書至今在學界還有爭議,照理來說爭議存無,對於此檢察院變更罪名為濫用職權罪重新起訴。但是這兩個罪都以造成實際損失為立案標準,房子還在並沒有損毀滅失,且沒有過戶,檢察院認為給被執行人的非法集資物件造成了570萬損失,但是被執行人還借出去一個多億,如果收回外債他可以償還被集資人的錢,為什麼一定會用這個房產償還,至於他收回借款多少錢,償還多少錢,這都說不準,為什麼我爸爸就造成了被集資人570萬的實際損失。

二次開庭後四個多月我們收到判決書,也就是上個星期,因為濫用職權和受賄被判三年三個月,罰金十萬。我特別想不通這個濫用職權罪,而且受賄一萬我們也積極退賠,我爸認罪認罰,照理可以減輕刑罰啊。為什麼就這麼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