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2-03-07 回答

本條所稱“上游犯罪”,是指產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種犯罪行為。

就是說,涉及到這幾條的事實已經清楚,雖已定罪處罰,但是不是按這幾條定的罪,同時也不影響按這幾條定罪(A標記處)。更不影響洗錢罪的定罪。但是所有的認定,必須以上游犯罪的事實為前提(B標記處)。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釋出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釋出日期】2009。11。10

【實施日期】2009。11。11

【有 效 性】現行有效

第四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B標記處)。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審判。

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

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A標記處)

本條所稱“上游犯罪”,是指產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種犯罪行為。

這裡主要涉及到法律的解釋方法,還有規範分析的方法。你也學法學麼?一般人不會研究這麼細。例子就不舉了。

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醜人。 1級 2012-03-07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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