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獎類的有獎銷售是否違法?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08-05 回答

遵從國家規定的有獎銷售不屬於違法行為。有獎銷售資訊必須明確,不得影響兌獎;不能存在欺騙方式;抽獎式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資訊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擴充套件資料:

有獎銷售不可隨意而為

據媒體報道,近日廣西一超市舉辦抽獎活動,一名2歲半男童幸運抽中了一輛寶馬車。但隨後當地工商部門介入調查,稱超市的抽獎行為涉嫌違法,可能面臨罰款。

商家舉辦的各種抽獎活動就是為了推銷商品、擴大銷售,是吸引消費者的一種手段,尤其到了節假日前,類似的活動就更多,而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抽獎、返券等。這些抽獎活動,看似是商家的銷售行為,但是按照法律也有不少限制性的規定,不能隨意而為。

根據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資訊不明確,影響兌獎; 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見,商家設定有獎銷售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否則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上述新聞中,超市的抽獎行為就是違反了“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的這條規定,涉嫌違法。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發展,商場裡的抽獎活動又蔓延到網路,透過微信公眾號或是聊天群形式在網上進行抽獎,線下領獎,無論是“集贊送”還是“抽獎送”,在領取時都普遍存在“兌換難”的問題,這種抽獎除了商業欺詐,還會導致消費者個人資訊被洩露、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消費者參與抽獎的初衷很簡單,往往是抱著“參與一下”“試試運氣”的心態,但俗話說,“買的沒有賣的精”,無論抽獎條件看起來如何誘人,消費者都要理性面對,不要為了抽獎而衝動購物,更要把商家的抽獎細則以及各種限制瞭解清楚,以免誤入陷阱。

一旦遇到營銷欺詐,也要儲存好證據,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外,對於花樣頻出的有獎銷售行為,監管部門不能總是“遲到”,須加大執法力度,透過明察暗訪等方式督促商家規範經營,消除監管盲區;

透過多種途徑向商家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法律知識,幫助經營者自覺樹立守法經營的意識,營造公平守法的市場競爭秩序;

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獲取相關線索,依法運用法律賦予的行政指導、市場準入、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等許可權,切實維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有獎銷售不可隨意而為

抽獎類的有獎銷售是否違法?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08-05 回答

抽獎類的有獎銷售是否違法視具體情況而定。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制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籤、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抽獎方式。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第九條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前發生的、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後,一律不得繼續實施。但預先設定的開獎、兌獎時間在1993年12月1日之後,經營者仍然應當在預定時間按照預定事項履行其開獎、兌獎的義務。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抽獎類的有獎銷售是否違法?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08-05 回答

有獎銷售管理辦法即: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制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籤、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抽獎方式。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第九條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前發生的、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後,一律不得繼續實施。但預先設定的開獎、兌獎時間在1993年12月1日之後,經營者仍然應當在預定時間按照預定事項履行其開獎、兌獎的義務。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抽獎類的有獎銷售是否違法?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08-05 回答

下列有獎銷售違法:(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見反不正當競爭法13條)

抽獎類的有獎銷售是否違法?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08-06 回答

不違法,但是有相關規定必須遵守。《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