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09-23 回答

您想問的是“在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嗎?在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此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是可以遵照執行的,但是前提是協議是有效的。協議有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4、婚姻關係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通常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

綜上,符合上述情況,你們的就可以遵照協議去執行。

如何處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 海盜王子 1級 2016-09-23 回答

應該沒有份吧,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歸雙方共同所有。那麼離婚也就是解除婚姻關係,應該沒有啦!你應該去諮詢一下律師!